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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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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建设局,市重点办,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公用集团,市城投公司,市旅游集团,市水投公司:

《南昌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接收管养,明确建设主管部门、管养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管养单位的权利义务,加强新建工程与管养工作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单位专业作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排水污水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城市桥隧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其他市政设施。

第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市性、跨区域、系统性的垃圾处置、大型高架、大型桥梁、隧道、路灯、快速路、主要景观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移交工作;区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的长效管理实行“建设、管理、运行”相分离。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全部移交给对应层级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同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养护机制。

第二章  移交主体确定和过程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纸交底前,应当向相应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工程项目情况告知书,内容包括:

(一)工程名称、位置、结构、规模、合同工期、附属设施等工程概况;

(二)建设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

(三)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资质情况;

(四)建设项目施工图和工程地理位置平面图及总平面图。

第七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市政工程项目情况告知书后,应当及时确定管理和养护单位,并自收到告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对该市政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的有关要求,主要包括:

(一)已经确定管理和养护单位的,提供管理和养护单

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需经市场化确定养护单位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3个月内完成市场化运作程序,并提供养护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该项目市政基础设施的接管要求。

(三)该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管理和养护单位参与的事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及时确定养护单位的,由管理单位代为参与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可以邀请管理和养护单位参与项目可研编制和初步设计过程,以及施工图交底,并结合设施管养的规划及需求提出意见,包括结构健康检测、云控平台等智能交通建设运营一体化方案,保证建设管养连续性。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以将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告知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涉及使用功能的重大设计变更或甩项的事项,按程序报原审批单位同意,由原审批单位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条  对国家有规定要求试运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实施关键设备安装、调试阶段,邀请管理和养护单位一同参与,并制定试运行方案、安排好试运行工作。

第三章  项目移交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竣工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移交申请书。移交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概况;

(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

(四)开工、完工日期;

(五)申请移交设施的内容及数量。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移交申请书提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养护单位移送项目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设计图纸、竣工图纸;

(二)提供完整的建设项目竣工资料(含综合管线图);

(三)全套、完整、反映实际(遇变更或甩项后修正)的建设项目CAD格式竣工图电子光盘;

(四)严密性检查资料(含排水设施等隐蔽工程的管道视频检测或管道潜望镜检测报告);

(五)项目维修承诺协议或质量保修书;

(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七)异型或定制产品,提供生产厂家和详细的技术参数。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移交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市政基础设施移交接管工作会议和现场勘察,同时,根据管理养护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制作核查意见书,并经建设单位、管理养护单位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应按照核查意见书反馈的问题、意见和期限进行整改。

对现场勘察无异议、资料齐全的市政设施,在会后十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和管理养护单位签署移交文件,并办理移交证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管理养护单位正式接收管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建设单位和管理养护单位在市政设施移交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排水设施除外)按单位工程逐步投入使用的,按照建设单位组织的阶段验收合格时间分段移交。

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在投入使用后即办理移交手续,及时保洁。

园林绿化植物竣工验收合格且成活养护期满一年后复验合格的,园林绿化设施完好,方可申请移交。

城市桥梁、隧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未移交的,根据住建部相关养护技术标准规定的检测要求,按照桥隧等级划分,已达检测时限的,需进行结构性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申请移交。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超一年未移交的,由移交方联合接收管养单位对全线进行巡查,对有明显塌陷部位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空洞和弯沉检测,并出具相应报告,报告显示无空洞塌陷隐患、弯沉值在正常范围内的,方可申请移交。

第十五条  大中修、现有路段改造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进场施工前与养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签订临时性养护协议;改造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继续由原管理和养护单位负责管养。

第四章  管养经费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经费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移交和核定的设施量情况,按照规定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及文件规定,安排和拨付日常维修、维护费用,并纳入财政预算,所需费用从签署移交证书之日起计算。具体包括:

(一)工程移交后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内(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的养护经费,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设施量测算。其中,保洁经费和绿化管护经费按经费标准全额支付,设施管护经费只支付日常人工管理费用及设施巡查所发生的消耗性费用,具体按设施管护经费标准的35%支付。照明设施交付使用后,经养护单位主管部门核定的运行电费由市(区)财政据实拨付。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的养护经费按照养护经费标准全额拨付。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签署移交证书前,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属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内的,所需养护费用从工程建设成本中支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的,所需养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四)新建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设施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进行管理养护,养护经费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五)办理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工作时,所需严密性检查资料(排水设施等隐蔽工程的管道视频检测或管道潜望镜检测报告)的检测费用,纳入工程初步设计概算。

(六)成活养护期内的园林绿化设施管护经费根据养护经费标准计算,并列入工程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保期或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如遇工程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经养护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应急工程有关规定可由养护单位立即进行抢修(或由主管部门指定有资质的第三方抢修)。所需经费经养护单位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并追究相关方责任,相关责任方应当同时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其他有关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政工程竣工后,因成活养护期要求暂未办理移交手续的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建设单位可以与养护单位签订临时委托协议,成活养护期满后协议终止,协议终止后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移交而未移交,管理和养护单位应当接收而未接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追究相关责任。因延迟移交或拖延接管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实行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社会化和市场化。市政基础设施由对应层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并通过发包、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市场化运作养护单位,同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市场化运作养护单位制定“以质取酬”的考核要求,对市场化运作养护单位的养护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并根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支付养护企业的养护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另有移交管理规定的市政基础设施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各专业的移交工作具体要求,由各专业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原《南昌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洪府厅发〔2013〕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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