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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6-10-27 09:52:00 浏览量: 字体【大中小】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实施,部分现行市政府规章的立法依据、部分条款与该法典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我市开展了涉及生态环境法典的市政府规章专项清理工作,对《南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南昌市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南昌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共5部规章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调整,形成《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在我市落地实施。

二、主要修改内容

此次专项清理一揽子修改的5件规章,内容仅限于与生态环境法典明显不一致的内容,不补充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的内容。

(一)南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该《办法》制定于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原规章立法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同步废止;部分条款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不一致,予以调整,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情形;部分条款内容,因我市相关部门职责已发生变化,在本次修正中一并予以调整。

(二)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该《办法》制定于2005年,2010年、2013年、2023年分别进行了三次修正。本次专项清理聚焦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的内容,对生态环境法典明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的,予以删除;对生态环境法典未明确具体部门或者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处罚的,予以保留,只根据生态环境法典调整表述;对原属于公安管理方面、现在由生态环境法典调整的,予以归并调整,从公安管理方面调整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对其他涉及相对集中处罚管理体制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依法报省政府批复同意后再行调整,不属于本次清理内容;市容环境、城市绿化、市政管理领域因相关职能,考虑到已并入城管部门,本次清理予以删除;原房产管理方面、建设管理方面的内容,合并调整为住房城乡建设方面,部分内容,如房产拆迁相关内容与其他上位法存在抵触,一并予以删除或者调整。

(三)南昌市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该《办法》制定于1998年,2004年、2009年、2017年和2023年分别进行了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原规章立法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步废止;部分条款内容,如噪声限值、安装警报器、高音喇叭等相关处罚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不一致,予以调整。

(四)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该《办法》制定于2014年,2017年、2023年进行了两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原规章制定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同步废止,部分处罚条款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予以调整。

(五)南昌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该《办法》制定于2007年,2017年进行一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将夜间噪声施工的批准制改为证明制,对不一致的部分条文予以调整。

三、施行日期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政策咨询

解读机关:南昌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0791-83884347

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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