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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案例入选江西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十批典型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结果】

来源: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23-11-06 13:10:12 字体:

2023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关切,围绕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全力打造江西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第十批 12个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九江市德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安县兴驼源食品店经营驼奶粉作虚假且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3月,九江市德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德安县兴驼源食品店经营驼奶粉作虚假且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9日,德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德安县兴驼源食品店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张贴驼奶粉宣传牌,称其可以增强免疫力,治疗疾病的作用。另外,在店内发现一台笔记本电脑,里面PPT内容有“对肾有好处,乳铁蛋白和免疫球蛋白等在内的保护性蛋白质对治疗肾病起着重要作用”。该店营业人员通过发放宣传单、电脑播放PPT等形式向中老年消费者宣传其经营的驼奶粉可预防和治疗疾病,引诱他们购买其驼奶粉。当事人对经营中宣称的治疗功效无法提供相关佐证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德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驼奶粉作为普通食品,无法起到治疗疾病的作用,经营者利用中老年群体的心理作用,对其进行虚假宣传。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市场监管领域涉养诈骗的违法行为,为广大老年人安享晚年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2.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珠山区飞鹰日用品商行对其所售商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案

2023年9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珠山区飞鹰日用品商行对其所售商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41元、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4日,景德镇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反映家中老人在珠山区飞鹰日用品商行遭遇保健品诈骗,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微信朋友圈、老顾客推荐介绍等方式对其店内销售的一款名为“颐品汉方九立方植物复合压片糖果”进行夸大、引人误解的宣传,称服用该产品可以达成改善痛风、面部痉挛、腱鞘炎,替代胰岛素控制血糖、解决肩周炎、颈椎疼,提高人体免疫力,提升精气神等效果。实际上,该产品为普通食品,产品包装介绍上未涉及任何保健功能。当事人从2022年8月开始销售该产品并实施虚假宣传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为19256元,违法所得为324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一些不法商家以健康养生为诱饵,利用熟人营销、虚假宣传等方式,博取消费者信任,将普通食品虚假宣传为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进而诱骗消费者高价购买,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益和身心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此类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 萍乡市莲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莲花县艾悦康艾灸馆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2023年1月,萍乡市莲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莲花县艾悦康艾灸馆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萍乡市莲花县市场监管局接移交线索,莲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对莲花县艾悦康艾灸馆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办理10~20元/月的艾灸服务体验卡的方式吸引中老年顾客,定期举办多功能熏蒸仪、蕲艾熏蒸包、阿胶固元糕等蕲艾产品宣讲会及通过微信群来宣传以上产品。当事人通过播放视频宣传多功能熏蒸仪做的暖足灸、艾灸对于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痛风等全身性疾病具有调节和疏通等多种效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内容的出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莲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中,经营者通过免费体验产品、发放小礼品的方式吸引消费者听课,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宣称其经营的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从而诱导消费者购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此类虚假宣传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4.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劳动北路咏寿堂健身器材经营部对其经营的商品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1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劳动北路咏寿堂健身器材经营部对其经营的商品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案源线索,称渝水区劳动北路咏寿堂健身器材经营部涉嫌存在虚假宣传、诱骗老年人购买床垫,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采取聚会式免费体验、宣传、演示、用户评价等方式,对经营的健身器材功能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暗示、诱导消费者相信该商品可以治疗预防疾病、调理亚健康、提高机体自愈力。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温热健身床8张(包含赠送品)及预付定金2张,货值金额共计1606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在诱骗消费者购买医疗器械、药品、保健品案件中,中老年人一直是骗子们“青睐”的对象,一些不法商家虚假宣传、虚构身份、虚假诊疗,使消费者容易产生错误认识,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医疗器械、药品、保健品,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促进养老业健康发展,捂住老年人的“养老钱袋子”。

5.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泽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经营商品虚假宣传案

2023年7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泽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经营的商品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聘请的科普老师正在使用制作的PPT通过电脑投影到经营场所大屏幕,向到店的顾客宣讲其经营的沙棘、热敏灸、蜂蜜等商品的功效。宣传沙棘具有抗衰老、抗辐射、排激素、治疗各类肌肤损伤、增强肌肤免疫力、天然抑菌、保湿锁水、美白淡斑、消炎祛痘、防治过敏等十大功效;热敏灸具有温补阳气、温化寒湿、温经通络、温养心神等四大功效;蜂蜜能改进血液的成分,推进心脑和血管功用,对肝脏有维护效果,能推进肝细胞再生,对脂肪肝的形成有一定抑制效果等。经核实,当事人在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通过科普讲课的方式对其经营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构成对其经营的商品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免费的活动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向消费者宣称其经营的一般食品、设备等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从而抬高普通商品的价格引诱消费者购买。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 “食品”“保健品”等虚假宣传开展整治行动,排查问题隐患,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月湖区明君健身器材销售店虚假宣传案

2023年5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月湖区明君健身器材销售店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9日,接投诉举报,称月湖区明君健身器材销售店对其销售的产品涉嫌虚假宣传,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对其经营的一款脊柱梳理床产品,在其店门口的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放“适用于:头痛头晕、失眠健忘、眼干眼涩、耳鸣耳聋、血压不稳、喉有异物、心律不齐、肩酸背沉、臂痛手麻、胸闷气短、消化不良、胃痛胃胀、排尿异常、月经不调……强直性脊柱炎等脊柱相关疾病”的宣传内容,以及在经营场所内张贴“脊柱梳理康复流程图”、“脊柱相关疾病示意图”、“脊柱梳理床功能新发现 均衡荷尔蒙让你远离疾病”等内容的宣传牌。该脊柱梳理床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示的适用范围为缺乏锻炼、又不能主动运动锻炼、年龄偏大及亚健康群体,是一款普通商品,非医疗用品。上述宣传内容已超出该产品适用范围,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具有保健、康复作用的理疗保健产品受到青睐,随之而来的是宣称具有治疗功效的“擦边球”现象,严重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此类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7.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州铖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 8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赣州铖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6月10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赣州铖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存有涉嫌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的相关资料,并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介绍其公司经营的普通产品具有治疗、保健等功效。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店内工作人员与消费者以一问一答的形式,介绍当事人经营的氢氧机相关产品和普通预包装食品具有预防疾病、治疗病痛、改善身体机能等的功能。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的氢氧机相关产品无治疗或保健功能,经营的预包装普通食品也无相关功效。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经营额为20万元,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近年来,一些不法商家通过组织活动、举办讲座等形式,对产品的功效进行虚假宣传,引诱误导消费者进行不当消费,严重影响消费者身心健康,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大力开展民生执法,强化行刑衔接,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对相关行业起到了良好警示教育作用。

8.吉安市吉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吉水县星月蜂沉香灸馆销售保健品涉及疾病治疗宣传、使用绝对化用语案

2023年7月,吉安市吉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吉水县星月蜂沉香灸馆销售保健品涉及疾病治疗宣传、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日,吉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集中宣讲的形式推广销售蜂胶软胶囊,宣称其销售的蜂胶是全世界最好的蜂胶,使用绝对化用语 “吃了能使人走路和给人第二次生命”,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吉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不少人热衷于保健品消费。一些保健品销售商抓住中老年人的健康焦虑和辨识力不足的弱点,夸大功效推销保健产品,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局提示,保健食品是食品,而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物。

9. 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昌县新洪大联和文具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 5月,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昌县新洪大联和文具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7日,接投诉举报,反映南昌县新洪大联和文具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39包“ONE PIECE航海王”尺子,产品均无厂名厂地等信息。上述商品经商标经所有人鉴定,认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南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学生用品,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学生消费体验,侵害消费者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涉老年儿童产品的质量监督执法,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10. 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昌市南义镇宝宝乐园乳品店销售未取得国家强制性认证儿童益智玩具案

2023年3月,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昌市南义镇宝宝乐园乳品店销售未取得国家强制性认证儿童益智玩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7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未标注“CCC”认证标志的儿童益智玩具对外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儿童益智玩具未流入市场并主动作销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儿童玩具是与儿童密切接触的重要产品,其质量安全关系广大儿童和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大儿童玩具产品的质量抽检和执法力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守护儿童健康成长。

11.上饶市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管某某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儿童玩具案

2023年5月,上饶市玉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管某某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儿童玩具、罚没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8日,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管某某经营的文具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积木玩具(哲高)、儿童玩具枪、魔法战陀等无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及编号。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儿童玩具自身及外包装均未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标志,未能提供玩具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且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玉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玩具、童车、弹射玩具、金属玩具、娃娃玩具、塑胶玩具等产品是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即3C认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粘贴3C标识的上述玩具将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儿童玩具、用品等重点商品的监管,消除安全隐患,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儿童消费环境。

12.宜春市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百全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婴幼儿柔顺洗衣液案

2023年4月,宜春市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百全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婴幼儿柔顺洗衣液的违法行为,作出查封并监督销毁涉案产品120瓶、罚没款306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20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接案源线索,执法人员依法对江西百全实业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婴幼儿柔顺洗衣液“总活性物”项检验不合格,上述涉案产品182瓶,损耗2瓶,销售了180瓶,当事人召回涉案产品120瓶。截止到案发,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160元,违法所得3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使用总活性物或总有效物含量不合格的产品,将影响洗涤效果。本案中的产品是母婴店经营的婴幼儿洗衣液,去污洗涤效果不达标对于婴幼儿的刺激和伤害更大。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大儿童用品的执法力度,守护儿童用品质量安全。


稿  源:省局执法稽查局(反垄断局)

通讯员:胡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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