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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案例入选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涉“双十一”典型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结果】

来源: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23-11-03 13:15:09 字体:

自今年6月起,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开展了江西2023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以落实电商平台责任和打击无底线网络营销行为、侵害网络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危害生命健康的网售食品药品、恶意侵害网络经营者声誉(美誉、信誉)行为、网络销售禁限售商品等违法行为为重点,不断提升网络商品和服务质量,改善网络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活动来临之际,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选取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江西火石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平台义务案

江西火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起在微信小程序上开设了4家电子商务平台,共有12家商户入驻。2023年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及举报,反映当事人开设的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存在涉嫌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商品和实际经营场地与登记注册地址不一致的现象。经查,当事人未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且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当事人在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未见有自营栏目说明事项,也未标注自营商品字样,未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非自营业务,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未提供进行评价的途径。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当事人拒不改正。当事人的行为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等四项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十万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义务的规定,除了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责任义务之外,还有其作为第三方平台不同于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特殊责任义务。落实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这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提高执法监管效率,同时也是平台经营者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二、江西德优家具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关于江西德优家具有限公司刷单炒信的举报信息,经查,当事人通过向刷手发布刷单任务、采用刷手假拍、发空包或者不发货的方式对其开设于天猫平台的“德品曼家具旗舰店”进行刷单,刷单成功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刷手。执法人员在其法定代表人办公电脑内发现《德品曼旗舰店返佣明细》,共计35单,退款金额为55660元,支付佣金24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等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刷单数量较少,赣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五万元。

评析:刷单炒信,是通过虚假交易,对服务、商品做虚假宣传,本质上属于商业欺诈,既剥夺了消费者对商家信誉和商品质量的知情权,损害消费者切身利益,更破坏了电商信用评价机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倘若任由投机取巧者获利,诚信经营者吃亏,会造成网络经济的“信任危机”“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果显而易见。组织刷单炒信者违法行为性质更加恶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一方面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另一方面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三、温州电尾猴科技有限公司默认搭售案

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泰和县某小区内温州电尾猴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充电桩检查时,发现消费者在充电桩扫码付费时,充电平台上显示默认搭售安全险,每次充电付费缴纳的安全险金额为0.1元。经查,当事人共经营74台充电桩,712个充电位,累计收取搭售安全险金额3586元,其中2868.8元(80%)支付给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实际收益为717.2元(20%)。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之规定。泰和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17.2元,并处罚款六万元。  

评析:搭售,又称“搭配销售”“捆绑销售”“附带条件交易”,是指消费者在网上购买某种产品或者服务的时候,电子商务经营者以隐蔽的方式,将其他的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提供给消费者,构成搭配的行为。搭售有时会被消费者所厌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并未完全禁止搭售,但对搭售的方式予以规制,强调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义务。如果以默认同意作为选项,消费者可以要求撤销相关部分的交易,返还多支付的款项。

四、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虚假宣传和不正当价格等无底线营销案

2023年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好学微客”APP开展了多次直播公开课宣传,当事人讲师卢某使用了二十余次虚假学员案例、虚假收益案例和虚假课程案例,用于宣传学员参加当事人课程后的高收益变现情况,并多次使用虚假授权证书、荣誉奖杯及课堂聘书等材料,虚构讲师资质、展示虚假企业资质,使用“快速赚钱、快速变现”“学习效果保障、老师亲自代为运营”等多种话术宣传当事人课程培训效果。同时,虚构课程价格,采用限时抢单促销等宣传形式,引诱消费者支付课程费用。为了提高成交率,防止意向学员发现涉及当事人的负面信息而不付费,以及为降低以当事人名称开通的微信收款码等收款渠道因收款限额和投诉举报造成账户无法收款等情况影响,当事人使用员工信息注册成立了多家关联公司,均以“好学微客”名义销售课程,以关联公司账户收取费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等相关规定。经查,当事人2020年、2021年、2022年的虚假宣传和不正当价格行为被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3万元等处罚。2020-2023年累计收到涉及当事人及其关联公司投诉举报5536件。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处以罚款一百万元,吊销营业执照。    

评析:当事人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多次行政处罚,且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性,引发大量投诉举报及社会舆情,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挑战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底线,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严格执法,进一步规范网络市场秩序。

五、珠山区泽荣陶瓷工作室视频直播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案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珠山区泽荣陶瓷工作室微信视频号“聚元古瓷六号店”直播间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直播间主播以营销话术虚构直播地点、销售产品来源、产品原材料,误导消费者在其直播间购买商品。直播间主播以某瓷厂老库房作为直播地点宣称为景德镇御窑厂遗址,有1200年历史;以价格低廉的陶瓷商品分别宣称为非遗产品、海外回流瓷、官窑烧制产品;以普通木材制作的瓷板框架宣称为小叶紫檀。经查,当事人共计进行了28场直播,销售金额为202842.02元,利润为100617元。当事人的直播账号因多次违反腾讯视频号平台规定,被腾讯视频号平台列入异常名单,暂时封停。当事人的行为,以虚构事实误导消费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617元,并处罚款一百万元。  

评析: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六、景德镇御枫堂陶瓷文化有限公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景德镇御枫堂陶瓷文化有限公司网售商品的举报。经查,当事人在其淘宝网店“山音问茶”中销售的“2002旷野”茶叶标注生产日期为2002年。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经调查,该款茶叶于2002年收获,包装或灌装日期均为2018年以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景德镇市场监管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992元和涉案茶叶7份,并处罚款六万元。    

评析:消费者网购食品应当增强鉴别能力和安全意识,通过第三方平台、直播等渠道购买食品时,要选择食品生产经营资质齐全的合法网络商家。网购食品要检查食品包装是否有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名称、SC标识、厂址、电话、生产日期等内容,要注意食品的保质期和存储要求。应谨慎网购散装或自制食品等高风险品种。购买进口食品要查看是否有合格的中文标签,上面应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原产国或地区、总代理或经销商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等内容。对于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和检验合格证的要拒绝购买。特别是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对商家广告和宣传内容,要科学、理性看待,不要盲目跟从,更要警惕商家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等违规销售行为。

七、新余市好一甄贸易有限公司发布食品违法广告案

新余市好一甄贸易有限公司开设于京东商城的网店“好一甄传统滋补专营店”在销售消结片和九转散结丸页面中,发布有“消结片、九转散结丸,药食同源,古法传承结节良方,快速消结,淋巴结节、肺结节毛玻璃、甲状腺结节、甲状腺肿大、乳腺结节、小叶增生。”等内容的广告。经查,当事人所售消结片、九转散结丸为普通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三万元。

评析: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八、吉安元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医疗器械违法广告案

吉安元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开设于天猫商城的网店“奥昌医疗器械专营店”销售乳腺贴的页面中,发布含有“改善循环、减少雌性激素的分泌,调解免疫神经内分泌功能,从而使之趋于平衡分泌,根本解决乳腺问题。”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吉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涉案广告影响,并处罚款二万五千元。

评析: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因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九、赣州世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利用抖音直播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案

赣州市世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怡和园分公司在抖音平台注册了企业蓝V账号,今年的直播视频中回复粉丝关于其他开发商某楼盘的咨询时回复“****楼盘,这种开发商的房子你还能去买吗?这种等了半年都开不了盘的房子是有问题的。”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材料证明上述言论属实。当事人在大众传播媒介发表不实言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对直播视频内容引发的不良后果已积极与对方进行调解,发布了《致歉信》,并获得书面谅解,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款五万元。

评析: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美誉,这是法律对经营者的要求。在2023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中,依法整治恶意侵害网络经营者声誉、信誉、美誉的行为,规范网络交易秩序。

十、江西缘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军品”用语招揽顾客案

江西缘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开设于京东商城的网店“傲万旗舰店”从事鞋袜服装销售,当事人在销售“傲万3520布鞋”“低帮解放鞋”两款产品时,以“男军”“87式军布”“军板鞋”“军训”“野战”等用语招揽顾客。经查,两款产品总销量为3392双,销售总额为94272元,利润共计45003.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抚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003.4元,并处罚款6000元。

评析:依法清理处置网络禁限售商品是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以‘军需’‘军服’ ‘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稿  源:省局网监处

通讯员:彭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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