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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宗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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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市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中心:

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版(试行)》,经2023年9月12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版(试行)》

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3年9月12日

附件:

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版(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裁量标准

1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按照规定成立管理组织或者管理组织不符合要求的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一)未按照规定成立管理组织或者管理组织不符合要求的。

1.情节为轻微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经责令改正,限期内仍未改正,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经责令改正后虽然成立了管理组织,但仍不符合要求,且拒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管理混乱,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3.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未改正,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造成社会影响的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二)违反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造成社会影响的。

1.情节为轻微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情节为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3.情节行为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3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三)未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

1.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内仍未改正,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且拒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3.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未改正,且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4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设置宗教标识物的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四)违反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设置宗教标识物的。

1.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内仍未改正,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经责令改正后,但仍不符合要求,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3.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未改正,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5

对宗教活动场所为非法敛财或者利用封建迷信骗取钱财提供条件的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五)为非法敛财或者利用封建迷信骗取钱财提供条件的。

1.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多次违反的,情节较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经责令改正后仍未停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3.多次违法的,情节严重,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6

经批准筹备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在筹备设立期对外开放的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经批准筹备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在筹备设立期对外开放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设立许可。

1.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情节较重但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较重又拒不整改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批准机关撤销其设立许可。

7

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未经验收对外开放的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未经验收对外开放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1.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情节虽严重但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又拒不整改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图像、影像的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图像、影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1.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情节虽严重但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多次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情节严重又拒不整改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9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研讨会、论坛的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研讨会、论坛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1.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情节虽严重但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多次擅自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研讨会、论坛,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多次擅自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研讨会、论坛,情节严重又拒不整改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在托幼机构或者托幼场所传教的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托幼机构或者托幼场所传教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在托幼机构或者托幼场所传教的,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

2.初次在托幼机构或者托幼场所传教的,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在托幼机构或者托幼场所传教的,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多次在托幼机构或者托幼场所传教的,情节严重又拒不整改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市民宗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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