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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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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23〕14号)要求,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无环保标志或持有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施全天交通限行的通告》《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南昌市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的通告》《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区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奖代补”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7〕37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洪府发〔20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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