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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设立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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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各县(区)委编办,各县(区)公安(分)局、民政局、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开发区社发局,湾里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3岁以下托育服务机构的设立、登记备案、管理,促进托育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现就规范托育服务机构设立、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托育机构性质、类型及规模

本文中的托育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实施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婴幼儿照护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服务机构(不含托育点和幼儿园托班);托育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班不超过18人;小型机构1-3个班,中型机构4-7个班,大型机构8-10个班。

二、托育机构举办者基本条件

申请举办托育机构的社会组织、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申请举办托育机构的个人(或法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举办的,应当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三、托育机构建筑设置基本条件

托育服务机构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9)和抗震、防火、防洪、交通、环保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不得有D级危房或其他安全隐患;设置托育机构的房屋总面积应在300㎡以上(人均6㎡以上),托育机构生活用房应设置在3层以下,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室外活动场地不应少于人均2㎡;租赁房屋场地其租赁期不少于3年;服务半径为300米左右。

四、人员资质及配备要求

托育机构负责人: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保育人员: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保健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医务人员应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保安员: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公安机关保安公司派驻。保育人员与婴幼儿比例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每班保育员人数原则上不多于育婴员人数;收托 100 人以上的,至少配备 1 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托育机构至少配备 1 名专职保安人员,100人以上托育机构配备2名保安人员。

五、托育机构安全管理要求

托育运营机构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配备安保人员,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在机构重点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人行出入口要安装人脸抓拍机、停车场出入口要安装车辆抓拍机,并预留联网接口,配合公安机关将视频资源接入“雪亮工程”,有条件的要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报警系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和专兼职消防安全人员,并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场所要求,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托育机构设置厨房的,应该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人均使用面积不应低于0.4㎡,且最小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米,并取得市场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托育机构卫生保健要求

托育机构应建立卫生与消毒、传染病防控与管理、饮用水卫生、常见病预防与管理、健康教育宣传等相关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疾病防控和预防接种工作;新开办的托育机构应具有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方能收托;入托儿童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婴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实行每人入托时的晨检、午检以及全日健康观察,入托健康检查结果3个月有效;从业人员持《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方能上岗,并按规定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七、托育机构监督管理要求

托育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并根据机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经常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和入托儿童开展应急演练;托育服务收费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预收托育服务费不得超过3个月,并应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退费办法等内容;托育机构提供服务时应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收费项目、金额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相关内容;托育机构应遵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保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托育服务机构应配合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评估等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300㎡以下的托育点的管理,除按规定落实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和安全管理等规定外,并参照《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落实管理工作;幼儿园托班的管理工作按照南昌市托儿所、幼儿园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南昌市托育机构申请消防备案许可指南

2.南昌市托育机构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指南

3.南昌市托育机构申请卫生评价指南

4.南昌市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设立登记(备案)指南

5.南昌市营利性托育机构注册登记指南

6.南昌市社会服务性质托育机构注册登记指南

7.南昌市托育机构申请备案管理指南

                                                                    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南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南昌市公安局           南昌市民政局        

                                                      南昌市城乡建设局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昌市行政审批局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

南昌市托育机构申请消防备案许可指南

一、 申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南昌市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新改扩建和装修的3岁以下托育服务机构。

三、受理机构:

托育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区)消防审批部门。

四、申请材料:

因我市目前正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职能规范和“放管服”改革,在规范改革工作完成之前,其申请材料请按各县(区)现行消防验收备案要求执行。

五、许可方式:

根据申请规模确定验收或备案方式。

六、工作流程:

按各县(区)公布的消防验收备案工作流程执行。

七、办理时限:

按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执行。


附件2

南昌市托育机构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指南

一、申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二、申请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餐饮的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

三、受理机构

托育服务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行政审批局。

四、申请方式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进入“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上申请)”(网址:http://218.87.21.74/jyxk/jyxkqy),在网上实名注册,填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上传食品经营许可的全部申请信息材料。同时申请人还需准备纸质材料一份,纸质材料应与网上填报的电子材料一致,由审批人员现场核查时带回。

(二)现场提交: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行政审批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五、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主要设施设备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

申请材料一式一份,要求全部用A4纸打印(复印),加盖单位印章,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注明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材料编制目录,整理成册。

六、许可方式:

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

七、办理时限:

按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执行。


附件3

南昌市托育机构申请卫生评价指南

一、申请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及江西省《实施细则》(赣卫人字〔2020〕3号)和国家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江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卫妇社发[2011]2号)。

二、申请对象:

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完成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并拟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3岁以下托育服务机构。

三、受理机构:

托育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四、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二)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三) 托育机构基本信息表;

(四)《建设工程竣工消防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意见验收意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五)卫生保健人员学历证明、资格证、执业证、培训合格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五、评价方式:

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见评估表内容)

六、工作流程:

(一)托育服务机构向所在地县(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儿童保健科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县(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卫生评价。

(三)县(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根据评价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附件3)。

(四)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育机构,即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凡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托育机构,根据整改意见,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

七、办理时限:

按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执行。


附件4

南昌市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设立登记(备案)指南

一、申请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及江西省《实施细则》(赣卫人字〔2020〕3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14年1月修订)等。

二、受理机构: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三、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工作流程:按照“南昌市事业单位在线(http://jiangxi.gjsy.gov.cn/nanchang)”《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服务指南》要求办理。

四、办理时限:

按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执行。

附件5

南昌市营利性托育机构注册登记指南

一、申请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综合局、民

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及江西省《实施细则》(赣卫人字〔202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二、申请对象:本行政区域内拟举办托育服务的营利性

托育机构

三、受理机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四、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上。

6、300平以上商业性质场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五、登记方式:现场登记、网站办理、手机APP办理

六、工作流程:受理-审核-发照

七、办理时限:按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执行。


附件6

南昌市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托育机构注册登记指南

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一、申请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及江西省《实施细则》(赣卫人字〔2020〕3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申请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拟举办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

三、申请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市本级登

记一般1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四、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五、申请材料:

(一)核名阶段

1.《民办非企业名称预核准申请表》(申请表由举办者签名或者盖章);

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办的证明文件或名称预核准表签署意见并盖章。

2.活动资金捐赠和资金划转承诺书;

3.住所使用权证明,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

4.举办者(发起人)及法定代表人相关材料;

5.联合举办(提供联合协议);

6.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7.《章程(草案)》(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文》自拟);

8.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申请登记阶段

1.相关资质许可证书(如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需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需提供相应资质许可证);

2.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3.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

4.《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社会服务机构党员情况登记表》;《社会组织党员个人信息表》 ;

5.《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6、从业人员花名册;

7、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承诺书;

8、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登记方式:

现场登记

七、工作流程:

提交材料→窗口受理 →材料审核→领导签字盖章→下发登记证书→公告

八、办理时限:

按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执行。

附件7

南昌市托育机构申请备案管理指南

一、申请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及江西省《实施细则》(赣卫人字〔2020〕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6号)及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20〕47号)。

二、申请对象:

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完成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的托育机构。

三、受理机构:

托育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区)卫生健康委。

四、申请材料:

托育机构的备案方式,可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

(网址 https ://ty.padis.net.Cn或及手机端 APP ,

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备案方式:

网上平台备案

六、办理时限:

按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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