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职工消费合作社协会:
经调查, 你单位在2019年度至2023年度连续4年以上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依据的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本机关拟对你们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通过EMS方式邮寄送达,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如未收到EMS邮件的组织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大厦A座四楼0437
联系部门:南昌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电话:83986720
南昌市民政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