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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对象审核确认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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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持有南昌市户籍居民。

二、申请条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社会救助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1) 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社会救助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1) 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社会救助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社会救助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审核确认依据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发[2021]7号)、南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社会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洪民规[2021]32号)

四、实施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五、提交材料

(一)《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前款所述对象因在外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六、办理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赣服通)自助申请。

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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