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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18”高处坠落一般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9-07 14:30:15 浏览量: 字体

2022年6月18日17时50分许,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大道东投·华章·欣悦府项目五栋5号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8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于2022年6月30日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区政府办、区公安分局、区纪委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区总工会、区检察院、区建设工程检测中心等部门派员组成的赣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18”高处坠落一般亡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相关情况

东投·华章·欣悦府项目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堎大道西侧、前正路东侧,用地面积31.22亩,总建筑面积约79877.69㎡,总投资16000万元,合同工期2020年7月24日至2022年7月23日,该项目于2020年7月16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0年7月16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7月28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0年5月30日南昌市旭投置业有限公司与赣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6月19日南昌市旭投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

南昌市旭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投置业公司”),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征西路257号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97R598P,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05月1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周玲。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者限制的项目)。

2.施工单位

赣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熙公司”),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河洲路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588504,成立于2007年07月27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熊军华。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的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资质类别登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36104659,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JZ安许证字[2005]010018,有效日期:2022年12月17日。2020年8月1日与江西龙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

3.劳务承包单位

江西龙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康公司”),位于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三板桥乡清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MA395RBE65,法定代表人:万松,成立于2020年3月17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资质类别登记:证书编号D33624738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劳务企业备案(2021/07/01)。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4.监理单位

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诚公司”),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10层1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000660296396W,注册资本3000万元整,成立于2007年05月15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唐振文。经营范围:工程招标代理;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绘测服务;工程咨询;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河湖治理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资质类别登记:证书编号E151011125-8/4,公司监理资质;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有效期至2022年09月28日。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6月18日15时许,龙康劳务公司民工胡申根、李根宝(死者)在东投·华章·欣悦府项目5栋地下室搬运水泥到楼层上去,胡申根主要负责把水泥搬运到负一层电梯口,李根宝负责用电梯搬运到楼层。15时47分许,胡申根发现李根宝没有下来,于是就给李根宝打电话,李根宝说他在楼上。16点31分胡申根再一次打电话给李根宝一直没接通。17点50分现场管理员危立梁发现李根宝躺在负一层电梯井里面。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龙康公司现场管理员危立梁拨打了“120”及“110”电话,“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立即施救,抢救一会后,医护人员宣告李根宝已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姓  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用工形式

工种

死亡原因

伤害类别

李根宝

59岁

小学

合同

民工

颅内损伤

高处坠落

(二) 直接经济损失138万元。(主要为死亡人员赔偿款)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死者李根宝,擅自使用未交付的电梯,安全意识缺乏,失足坠落至电梯井底。

(二)间接原因

1.龙康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形同虚设,未及时制止李根宝使用未交付的电梯,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2.赣熙公司未严格落实项目安全管理规定,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劳务公司工人违规使用未交付的电梯。

3.佳诚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督促落实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旭投置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西龙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6·18”高处坠落一般亡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起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龙康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形同虚设,未及时制止李根宝使用未交付的电梯,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南昌市新建区应急管理局对龙康公司处予人民币   万元的行政处罚。

2.赣熙公司未严格落实项目安全管理规定,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劳务公司工人违规使用未交付的电梯。对此次事故负有监管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南昌市新建区应急管理局对赣熙公司处予人民  万  元的行政处罚。

3.佳诚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督促落实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此次事故负有监管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南昌市新建区应急管理局对佳诚公司处予人民币  万元的行政处罚。

4.旭投置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南昌市新建区应急管理局对旭投置业公司处予人民   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李根宝,擅自使用未交付的电梯,安全意识缺乏,失足坠落至电梯井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行政处罚人员

万松,龙康公司法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南昌市新建区应急管理局对万松处予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谭艺昌,龙康公司安全员,未检查项目上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南昌市新建区应急管理局对谭艺昌处予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熊诚兵,赣熙公司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劳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南昌市新建区应急管理局对熊诚兵处予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李庆春,赣熙公司安全员。在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时,未及时发现劳务公司工人违规使用电梯,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南昌市新建区应急管理局对李庆春处予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杨国辉,佳诚公司现场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项目安全现场监理,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南昌市新建区应急管理局对杨国辉处予上一年年收入 20%的罚款。

冯宝华,佳诚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落实监理职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南昌市新建区应急管理局对冯宝华处予上一年年收入 20%的罚款。

曹康康,旭投置业公司现场管理员。作为工程项目现场管理员,对施工单位缺乏有效管控,未能及时发现劳务公司工人违规使用未交付的电梯,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南昌市新建区应急管理局对曹康康处予上一年年收入 20%的罚款。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 龙康公司,要从事故中吸取血的教训,举一反三,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强化对本公司员工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杜绝违章操作;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要求,抓好日常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2. 赣熙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要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3. 佳诚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强制性标准和《监理合同》、《监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实施监理,认真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理责任。

4. 旭投置业公司,要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协调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好安全职责,防止事故的发生。

5.南昌市新建区建设工程监测中心,要加大对全区在建项目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督促新建区其它在建项目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要求企业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来源:新建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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