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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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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住建提〔2023〕30号

胡启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托育机构建设的建议》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我局职能范围内事项答复如下:

建议一:将住宅小区配建托育机构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

回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住宅小区配建托育机构设施做为设计施工图中的内容,建设单位应按设计施工图完成施工并组织参建单位进行验收,我局将依据经图审合格的设计施工图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住宅小区配建托育机构设施的施工、验收监督检查工作。

建议二:关于托育机构消防准入问题遇到建设瓶颈的建议。

回复:消防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只有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修订版)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托育机构才具备准入建设条件,我市新建及既有建筑改造为托育机构的建设工程均可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具体程序如下:

1、对于住宅小区社区邻里中心的规划中包含托育点功能的,使用单位可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中的程序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

2、对于住宅小区社区邻里中心的规划中未包含托育点功能的既有建筑改造为托育机构的,为保证消防安全,符合《南昌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托育机构改造工程,使用单位可按照《关于做好我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的程序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

(联系人:夏洪川   电话:15879095168)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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