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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市人大十六届一次会议第236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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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丽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共享单车在运营期间停放和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促进南昌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下同)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交通运输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 109号)《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1月19日印发了《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洪府办发〔2021〕 4号),该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全市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及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经营行为,为统筹协调共享单车管理,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根据该意见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南昌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洪交发〔2021〕12号),要求企业投放车辆应具备实时定位和精准查找功能,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定位功能,应保证在米级范围,加装带有车载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同时,要求企业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利用电子围栏实现车辆只可在电子围栏区域内落锁还车等技术手段,落实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相结合的车辆停放管理要求,采取手机APP端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设立用户用车奖惩制度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用户文明骑行、规范停放。建立用户行为规范和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对用户随意停放、恶意损坏车辆等不良行为,采取扣除诚信积分、提高车辆使用收费标准和建立管理黑名单制度等措施。

目前,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完成了全市首批投放8万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车)的运力(准入)招标,同时,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对中标车企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车)予以了上牌。市城市管理局督促各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未中标车企投放的共享单车(电动车)和中标车企超出中标份额的共享单车(电动车)进行了全部清理、回收,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车)违规停放以及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鉴于扣押的电动车停放安全问题,在和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规定:对集中代管车辆,企业应在接到管理部门及各区政府通知起2个月内取回车辆,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超过3个月未取回的车辆,视企业放弃该类车辆所有权,将对该类车辆进行挪移、报废、拍卖等方式予以处理。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与交通、交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全面推行共享单车“电子围栏”管理模式,通过强化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运营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市民文明骑行的宣传引导,市场配置管理的技术创新,建立健全非机动车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形成部门、企业、市民多方合力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非机动车管理规范停放有序,为打造安全、有序、便民的城市环境和停放秩序做出积极贡献。

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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