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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市十五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40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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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国禄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考虑扩大缴存覆盖面”的建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0号)明确规定新设立单位应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确定了公积金缴存应作为一个基本性保障政策推行。历年来,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始终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基准,不断拓宽缴存覆盖面。同时,根据住建部有关缓缴和阶段性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要求,考虑到企业情况的差异性,进一步细化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允许新设立单位在5%-12%之间自主选择缴存比例,深度挖掘扩面潜力,让更多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红利。

二、关于“加紧区域统筹协调”的建议

为加强区域统筹协调,打破地域壁垒,完善异地缴存互认互贷机制,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14年起和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共同实施住房公积金昌九一体化政策,向九江发放异地贷款387笔,共计1.78亿元;自2015年起开展长江中游四省会城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向武汉、合肥、长沙缴存职工累计发放异地贷款23笔,近千万元;2020年,将长江中游城市群增加了16个观察员城市,将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签约城市增加到了20个,还实施了大南昌都市圈住房公积金贷款一体化政策,建立了都市圈城市间住房公积金信息共享机制。

三、关于“拓宽投资渠道”的建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十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第二十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因此,住房公积金投资渠道仅能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择优选择,现有政策框架下无法自行拓宽。

四、关于“放宽提取限制”的建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对提取范围和金额进行了明确,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才可办理提取手续。同时,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发现典型案例的通报》中,对自行出台地方政策扩大公积金提取范围,如:将物业费、装修纳入提取范围、未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办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困难人员和在职期间被判刑罚劳动关系终止的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业务,均作为了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问题,列入了问题清单,要求各地进行整改,因此,将住房公积金转为企业年金和阶段性放宽公积金可提取的范围不符合目前政策精神。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办事群众,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直积极探索“互联网+”形势下的新型服务模式,在原有线上服务的基础上,结合2021年1月11日上线的新一代信息管理系统,推出了一系列便捷服务,拓展了手机APP、网上业务大厅、赣服通、微信公众号、自助终端等渠道的服务功能,丰富和完善了信息查询,业务办理,信息发布,互动交流等功能,实现了95%以上住房公积金业务线上办理,业务离柜率达到92%以上,用“数据跑”代替“群众跑”。    

五、关于“调整贷款政策”的建议

1、截止2020年12月底,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个贷率仍在75%以上,存在一定流动性资金风险。同时,综合考虑2020年南昌市房地产价格因素,暂时不宜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2、关于“对已发生的公积金贷款,可以按照一定利率优惠政策转化为商业贷款”建议,需要商业银行的政策支持,我局可以尝试与商业银行协商,但无权制定该政策。

3、从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起,南昌市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条件即是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发票,仅有购买存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才需要取得《不动产证书》。

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因此,重大医疗和出国留学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非常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将认真研究,继续探索加强公积金管理和优化服务的可行办法,也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多关注和支持,共同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工作。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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