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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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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214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37  

  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重大重点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大重点项目,是指项目投资达到一定规模要求,经济技术指标论证可行,符合南昌市产业发展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市重大重点项目分为产业发展项目、城市建设项目、城市管理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和民生实事项目等。

  第三条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市重大重点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市重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草案,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市重大重点项目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

  (二)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市重大重点项目年度建设推进计划,监督和检查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三)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市本级财政投资重大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四)会同市国土部门协调解决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五)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市本级财政投资重大重点项目的资金调度、竣工验收和竣工后评估等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中的困难问题;

  (七)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在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单位、本行业年度市重大重点项目名单及年度投资计划的具体意见;

  (二)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本行业项目建设推进工作计划,做好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

  (三)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每月25日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设相关信息。

  第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二)对项目的前期工作、施工进度、资金筹措等实行全过程负责;

  (三)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的工作台帐,每月20日向项目责任单位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六条 市重大重点项目应当从下列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

  (一)能带动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其中工业项目、服务业项目总投资一般在3亿元以上;

  (二)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的重大城建城管项目,其中城市建设项目总投资一般在3亿元以上,城市管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三)能促进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改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社会和谐的重大社会民生项目,社会事业和民生实事项目总投资一般在5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市重大重点项目的申报,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充分,确保当年上半年可以开工建设;

  (二)续建项目建设实施总体方案已制定,依法依规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三)编制了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方案,融资项目已与金融机构签订了融资方案,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作任务、节点目标和建设推进计划明确。

  第八条 市重大重点项目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直各单位、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本县区(开发区、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原则上于每年八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出下年度拟列入市重大重点项目的书面申请;

  (二)市发改委牵头对拟列入市重大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进行论证和综合比选,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市重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下达执行。

  跨年度续建的市重大重点项目,未转入下一年度市重大重点项目的,仍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建立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每月召开项目调度会,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专门研究,每半年向市委常委会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市重大重点项目调度会重点研究解决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调度安排土地指标、资金拨付、要素保障等重大问题。

  第十条 建立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情况通报机制。市发改委及时掌握、分析市重大重点项目的建设推进情况,每月向全市通报项目进展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项目推进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市重大重点项目联合督查机制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发改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的单位,下达《市重大重点项目推进督办通知单》。

  第十二条 建立市重大重点项目动态管理制度。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无法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市重大重点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于每年七月底前提出建议,经市发改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进行调整。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开工建设或施工进度缓慢的,由市发改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市重大重点项目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市重大重点项目年度目标考评制度。市政府每年对市重大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考评。对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建立市重大重点项目稽察制度。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的市重大重点项目进行稽察。

  第十五条 建立市重大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制度。项目建成或通过试运营后,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监管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结算评审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财务决算。对政府投资的市重大重点项目,市财政部门应在建设单位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及完整的决算资料后六个月内做好财务决算审查;市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优化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凡列入市重大重点项目的,由市政府对项目实行挂牌公示,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优惠政策。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市重大重点项目收取费用。有关部门对市重大重点项目的相关收费按有关政策予以减免。

  各级公安部门要依法保障市重大重点项目顺利实施,严厉查处、打击破坏和干扰项目建设的行为。

  第十七条 建立绿色通道。市重大重点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实行项目前期工作“1+N”联审联批制度。

  项目审批职能部门,应优化审批流程,开辟服务市重大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优先保障供地。市国土部门应当依法优先保障市重大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需求,原则上市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当优先向市重大重点项目倾斜,同时预留10%的市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重点调度项目和新增重大重点项目。

  市重大重点项目可直接通过市发改委、市国土局优先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争取在省重点建设项目切块用地指标中安排。

  第十九条 加大资金扶持。市级财政性资金应重点保障市重大重点项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扶持政策,争取国家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市重大重点建设项目。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信贷资金优先投向市重大重点项目。

  市本级财政投资重大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由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和督查情况提出初步意见,经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会议审定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拨付意见及时拨付。

  第二十条 强化服务保障。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市重大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依法保证和按期交付项目建设用地。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方面要优先保证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和项目建成投产、使用的配套需要。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监察、建设、环保、房管、安监、质监、人防、消防、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市重大重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负责项目审批、建设中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有关规定或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效能低下,影响项目建设的,依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承担市重大重点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有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照有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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