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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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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优化我市民族宗教领域依法行政工作,加强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全面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随机抽查工作是指依据涉民族宗教法规、规章和规定,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对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名单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开展的活动进行抽查,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随机抽查工作实施主体为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具体责任科室在局办公室,各科室相互配合,保障“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随机抽查工作对象为全市合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第五条  各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梳理本部门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相关业务科室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对本业务科室行政检查事项实现全面覆盖。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七条  随机抽查工作的程序和内容。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权力清单,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应查主体的1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并根据被抽查主体和抽查内容的繁杂程度,作适当调整。对投诉举报多、连续抽查不合格、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应查主体,可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三)建立“双随机”抽查数据平台。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数据平台,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从相应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查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局执法人员和被查对象的变动情况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实时动态更新。

(四)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执法结果予以录入和公示。

第八条  发现问题的处置办法。

(一)现场发现问题的,应当在检查记录表中如实记录,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处理,督促被查主体及时整改。

(二)发现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按照信息公开和“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政务公开平台公开,纳入市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被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九条  随机抽查的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秩序。

(二)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纪律要求。

(三)遵守工作纪律、制度,不得借机谋私、妨碍公正。

(四)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条  将随机抽查工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将随机抽查执行情况列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宗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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