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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就业补助资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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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出台《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用工管理等作了详细规定。

据了解,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从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的,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主要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社区矫正、社会救助、社区养老、健康服务、纠纷调解、网格员、农家书屋管理员等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但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办法》规定,城镇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

《办法》提出,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具体补贴期限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劳务协议期限确定。

据了解,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帮助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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