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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征意见 六大服务项目政府"埋单"

来源:南昌日报社 发布日期:2019-03-20 09:10:00 浏览量: 字体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将纳入地方性法规

  3月19日,记者从南昌市司法局获悉,《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已经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也是我省首个专门针对居家老年人生活服务保障而制订的地方性法规。《意见稿》中不仅首次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定义与内容,而且还就南昌老年人应依法享受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作出了明确规定。

  什么是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和互助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居家养老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一是日间托养、助餐、助医、助洁、助浴、助行、助购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是健康体检、医疗康复、保健指导、健康教育等医疗护理服务;

  三是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绪疏导、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是紧急救援、心理咨询、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知识讲座、法律咨询、安全指导等其他服务。

  政府部门为老年人提供6项服务

  《意见稿》指出,具有南昌市户籍并居住在南昌的居家老年人,都有依法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权利。此外,南昌居家老人在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的同时,还能享受到政府部门提供的以下6项服务:

  ●分散特困供养老年人、失独老年人、70周岁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8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等4类人群,可享受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

  ●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或者因公致残的老年人将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居家养老服务;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将由政府出钱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所需个人缴费部分可由政府提供全额补贴;

  ●特困供养的老年人,政府将根据其自理能力评估确定的类型和等级,给予相应的护理补贴;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将享受高龄津贴。

  新建小区须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新建城区和新建城市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算)不少于20㎡建筑面积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200㎡,且必须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城市居住(小)区须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建筑面积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150㎡;未达到配建标准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为单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统筹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农村社区应当按照每百名(不足百名的,按照百名计算)老年人不少于100㎡建筑面积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已建成多层住宅 鼓励加装电梯

  《意见稿》提出,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坡道、公厕、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同时鼓励和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意见稿》鼓励老年人家庭对日常生活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要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无障碍改造予以补贴。

  记者了解到,一旦《意见稿》获颁布实施,将成为南昌乃至全省首个将老旧居民小区“加装电梯”纳入法律条文的地方性法规。

  “服务清单”项目由政府“埋单”

  根据《意见稿》,市级民政部门将会同市财政部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本市居家养老公共服务项目、供给对象、供给内容、支出责任主体;清单之内项目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清单之外项目以个人和家庭支出责任为主。

  《意见稿》针对意见较为集中的赡养人、扶养人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明确了批评教育的主体,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骗取补助资金或者居家养老补贴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意见稿》还提出,今后赡养人、扶养人拒绝履行对老年人赡养、扶养义务的,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文/全媒体记者李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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