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处罚信息录入 |
1 |
当事人名称(企业名称): |
湖南荣泰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4301110897469244 |
3 |
违法行为: |
2023年11月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湖南荣泰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西澳源科技有限公司年分装1.5万瓶氧气、1.5万瓶氩气、1.5万瓶氮气和1.5万瓶混合标准气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南昌市应急管理局)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相关内容的违法行为。 |
4 |
违法分类: |
中介机构类违法 |
5 |
违法条款: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
6 |
罚没金额: |
1万元 |
7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应急罚〔2023〕171号 |
8 |
做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3-11-30 |
9 |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 |
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
10 |
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关名称: |
南昌市应急管理局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处罚信息录入 |
1 |
当事人名称(企业名称): |
江西伟灿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60111MA38QUC429 |
3 |
违法行为: |
2023 年11月29 日,江西伟灿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江西安德力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在役生产装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2023年11月)经我局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江西安德力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将113厂房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南泰(江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无任何手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 2、江西安德力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厂区西南部405、406、407三栋图纸上标注的辅助楼,实际目前为员工宿舍,不符合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规定; 3、江西安德力高新科技有限公司211固废库内有一套污水处理设施,属于在仓库内设置生产装置,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4、被评价企业江西安德力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一处重大事故隐患,评价报告中未做评价:王江平(安全部长)安全管理人员证件过期,涉嫌无证上岗。 经核实,你公司评价报告中的上述问题依据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规定有4处失实。前3处属于重要区域、重要的公辅设施遗漏或描写错误,影响评价结论;第4处属于存在危化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的重大隐患。综上,你公司有关行为属于出具失实报告的违法行为。 |
4 |
违法分类: |
中介机构类 |
5 |
违法条款: |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 |
6 |
罚没金额: |
8.5万 |
7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应急罚〔2023〕173号 |
8 |
做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4-01-25 |
9 |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252项第三档,决定给予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15天;处人民币85000元(捌万伍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
10 |
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关名称: |
南昌市应急管理局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处罚信息录入 |
1 |
当事人名称(企业名称): |
江西中联智能物流有限公司 |
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60100MA35F4RL35 |
3 |
违法行为: |
2023年11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江西中联智能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即临时移动棚内货物超高(超过3米)问题,该问题在市局2023年10月25日对该企业组织的专家安全隐患排查中就已经指出,到执法检查当日依然未能提供相关整改佐证材料;同时通过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货物堵塞消防通道现象。 |
4 |
违法分类: |
安全隐患类 |
5 |
违法条款: |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 |
6 |
罚没金额: |
4万元 |
7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应急罚〔2023〕151号 |
8 |
做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3-12-12 |
9 |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 52 项第一档(处罚1.25万元)、第 55 项第二档(处罚2.75万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
10 |
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关名称: |
南昌市应急管理局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处罚信息录入 |
1 |
当事人名称(企业名称): |
江西天一铝业有限公司 ,贺兴华 |
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60123051631785X |
3 |
违法行为: |
2023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现场未见明显紧急疏散标志;未与承租企业天一集成门窗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4 |
违法分类: |
安全隐患类 |
5 |
违法条款: |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 |
6 |
罚没金额: |
江西天一铝业有限公司2万元,贺兴华3000元。 |
7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应急罚〔2023〕174号 |
8 |
做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4-01-12 |
9 |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61项第一款第一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55项第一款第一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江西天一铝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 ,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贺兴华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 |
10 |
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关名称: |
南昌市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