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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版(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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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草拟了《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A座15楼市民宗局办公室(邮编:33003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ncsmzj@126.com。

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3年9月1日17:00。

附件:1. 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版(试行)

附件:

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版(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裁量标准
1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按照规定成立管理组织或者管理组织不符合要求的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一)未按照规定成立管理组织或者管理组织不符合要求的。

1.情节行为轻微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经责令改正,限期内仍未改正,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经责令改正后虽然成立了管理组织,但仍不符合要求,且拒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管理混乱,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3.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未改正,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造成社会影响的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二)违反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造成社会影响的。

1.情节行为轻微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情节行为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3.情节行为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3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三)未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

1.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内仍未改正,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且拒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3.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未改正,且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4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设置宗教标识物的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四)违反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设置宗教标识物的。

1.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内仍未改正,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经责令改正后,但仍不符合要求,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3.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未改正,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5 对宗教活动场所为非法敛财或者利用封建迷信骗取钱财提供条件的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五)为非法敛财或者利用封建迷信骗取钱财提供条件的。

1.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多次违反的,情节较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经责令改正后仍未停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3.多次违法的,情节严重,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6 经批准筹备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在筹备设立期对外开放的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经批准筹备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在筹备设立期对外开放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设立许可。

1.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情节较重但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较重又拒不整改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批准机关撤销其设立许可。

7 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未经验收对外开放的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未经验收对外开放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1.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情节虽严重但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又拒不整改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图像、影像的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图像、影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1.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情节虽严重但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多次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情节严重又拒不整改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9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研讨会、论坛的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研讨会、论坛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1.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情节虽严重但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多次擅自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研讨会、论坛,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多次擅自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研讨会、论坛,情节严重又拒不整改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在托幼机构或者托幼场所传教的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托幼机构或者托幼场所传教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在托幼机构或者托幼场所传教的,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

2.初次在托幼机构或者托幼场所传教的,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在托幼机构或者托幼场所传教的,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多次在托幼机构或者托幼场所传教的,情节严重又拒不整改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我局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决定起草制定了《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版(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行政裁量基准”。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理宗教事务的不断纵深推进,全市民宗系统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为更进一步推进宗教治理法治化水平,有必要科学制定全市民宗系统行政裁量基准,依法规范宗教事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宗教事务条例》《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等为宗教事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提供了依据。制定全市民宗系统行政裁量基准,对于解决宗教事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完善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依据,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民族宗教行政处罚裁量权,亟待修订《标准》,切实杜绝一刀切、畸轻畸重等情形发生,具有很强的可行性。

二、制定的必要性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人主观恶性、纠错态度、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也是落实处罚法定法制统一原则的需要。

(二)宗教行政执法是管理和规范宗教事务的重要手段,宗教工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能否正确、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有效实施宗教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有关宗教政策的需要,也是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三)全面规范宗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区划宗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既是规范宗教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需要。

因此,有利于提高我市宗教行政执法水平,为宗教事务管理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

三、主要内容

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对应《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中的行政处罚事项,每1条为1项,共10项,将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标准根据不同裁量阶次进行细化、量化,涵盖对宗教团体违法行为、宗教活动场所违法行为、涉宗教违法活动等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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