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办理事项 |
事项类别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1 |
婚姻关系证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民政部门 |
由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
2 |
收养证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民政部门 |
由民政部门颁发的领养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