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中小企业局,市税务局:
《南昌市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南昌市在全面建设创新江西中充分彰显省会担当实施方案》的要求,深入实施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引导南昌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费用是指按照《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40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统计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第三条 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资金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为有自有研发费用投入(不包括来自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资金)和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纳入了国家统计部门研发投入统计调查,并按要求填报了研发活动的相关数据,且办理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二)项目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健全,按规定范围列支、归集研发费用,单独设立了研发费用明细账或辅助账,企业近三年有稳定的研发费用投入,申报当年研发费用投入不得低于200万元。
(三)申请补助经费时近两年内运行正常,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违规和失信事件。
第三章 补助方式及依据
第五条 企业研发费用补助采取后补助方式,对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分段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企业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作为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申报依据。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研发费用2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按3%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研发费用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对其中的5000万元给予150万元补助,对超过5000万元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补助。
(三)研发费用1亿元以上的,对其中的1亿元给予250万元补助,对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1%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
第五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市科技局发布当年的南昌市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申报指南。
第九条 企业按申报指南要求,向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申请材料。
第十条 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时,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查。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县区审核结果开展复审,必要时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市科技局根据县区审核结果及抽查审核结果提出初步补助经费安排,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后,经市科技局会议研究提出拟补助企业名单和补助金额。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议研究后,将拟纳入研发费用后补助的企业名单、补助金额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对公示企业信息有异议或举报的,由市科技局统一受理,进行复查核对,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企业主动放弃申请补助经费的,应当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市科技局对公示期间有异议或举报的核实情况,以及提出主动放弃补助申请的企业进行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将无异议公示结果和补助清单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达给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财政部门,再拨付给企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履行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资金的管理职责。
市科技局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申报项目的材料审核、资金分配、公示、绩效管理及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及资金管理。
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预算执行、日常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诚信承诺、责任追究制。在企业研发后补助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由企业或者属地科技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财政补助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追回财政性科技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5年内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持续开展研发活动。
第十七条 获得市财政补助的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其他市直部门有关研发补助有重叠、交叉政策的,补助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鼓励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参照本办法,设立专项资金开展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南昌市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实施办法》(洪府发〔2020〕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