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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管理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4-08-21 15:08:28 浏览量: 字体

洪住建字〔2024〕160号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综合监督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条例,充分发挥专家队伍技术支撑力量,按照《江西省加强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工作办法》(赣办发〔2024〕2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入库专家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为本;生命至上,安全为先”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我局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参与有关任务、活动。工作范围如下:

(一)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方面政策条例、规范性文件、地方技术标准、发展规划的编制与论证。

(二)参与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导检查、鉴定评价、市级标准化工地考评等工作,以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等工作。

(三)协助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和考察、调研。

(四)参与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权或委托开展的其它工作。

二、专家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在无保密要求的情况下,知晓授权或委托开展的工作活动的具体情况,并决定是否参加。

2.独立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3.对在工作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有权向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4.对南昌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可自愿申请退出南昌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

5.入库专家所在单位应对专家工作活动给予支持。

(二)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

2.提前做好准备,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秉承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谨细致的工作原则,对出具的意见、建议及工作结果独立承担责任。

4.遵守保密规定和职业操守,不得泄露工作活动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信息。

5.遵守廉洁纪律,不得私下与利害关系人接触,不得接受他人财物或其它好处。

6.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7.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三)入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查证属实的,责令其退出南昌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无特殊理由拒绝或中断技术服务。

2.工作活动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其它不良影响。

3.泄露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工作内容及其它信息。

4.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5.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请托、财物或其它好处。

三、专家库管理

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遵循“分类建设、资源共享、权责一致、动态调整”原则,专家选取采用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具体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我局将适时补充符合资格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同时对不再符合入库条件、不适合担任专家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专家及时清退。

附件:南昌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人选名单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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