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培育城区夜市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繁荣发展我市的夜间经济,增强夜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和城市活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培育城区夜市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各城区(含开发区、新区,下同)政府(含管委会,下同)要成立专门的夜市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夜市的建设和管理;市直部门和单位协调配合,共同加强夜市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鼓励培育夜市经济发展政策,制定发展计划,指导经营和业态布局。
三、市城管、规划、园林、环保、工商、文化、旅游、食药、消防、交管等部门,要将夜市建设管理涉及的相关审批事项纳入绿色通道办理,以提高审批效率。
四、市规划、园林、环保、电力、市政公用集团公司等部门或单位要在夜市周边规划设置水电供给、污水排放、公厕、公交车站点、免费自行车服务点等公共卫生设施和休闲设施,为夜市经营提供相关便利。
五、夜市所在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夜市及周边环境的管理,及时做好夜市周边的保洁,取缔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的非法夜市和摊点。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强化检查、严格考核。
六、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夜市举办者的申请,按照夜市经营时间,合理划定停车场或泊车位,优化交通组织,改善夜市交通环境。
七、市工商、食药等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查处夜市经营中出现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食品安全。
八、市旅游管理部门要把夜市品牌创建活动列入市旅游促销宣传推行计划,鼓励旅行社带团去夜市参观游览。
九、市公安部门要增设夜市报警点,加大巡逻密度,严厉打击挑衅闹事、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盗窃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平安夜市的环境。
十、市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夜市的宣传报道,为夜市的建设和运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一、夜市举办者必须办理有关证照,并优先接收已整治关闭夜市中的经营户。市区失业人员进夜市合法经营的,可享受自主创业人员相关政策。
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夜市业态调整所需补助资金,自2014年至2016年,连续三年,市财政每年在服务业引导资金中据实安排。业态调整资金补助标准参照市服务业办《南昌市加快特色商业街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洪服字〔2014〕3号)对特色商业街业态调整的补助标准执行。夜市业态补助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夜市运行管理实行“以市养市”,经费主要来源为摊位出租收入。对已列入全市建设和改造计划的夜市,夜市垃圾清运、处置和道路保洁所需经费,以及宣传、促销和工作经费等,如有不足,由区级财政承担。
十三、市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夜市的建设和运营。
十四、建立夜市建设与管理目标考核制。南昌市夜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应对夜市管理机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市商贸委、市城管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下发,考核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据实安排。
十五、特色商业街和夜市重合的,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2014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