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昌市西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办,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5年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西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部门职责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确保其可持续运营,根据《关于印发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办规发〔2024〕1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及后期管理等工作,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细则,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职能部门、各街办按照各自职责,有序开展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及后期管理等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备案工作,保障收费定价合理合规。
区教体局负责合理配置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周边教育资源,保障对象子女可就近享受优质教育。
区民政局负责核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维修、维护及改造资金,并严格监管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使用。
区人社局负责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参保等信息,协助核查家庭收入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区卫健委负责特殊家庭资格认定,严格把关,确保优先保障条件家庭获得优先保障。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认定符合条件的烈属家庭、优抚对象(含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者及荣立平时二等功以上、战时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两参”人员)的家庭资格,并出具证明,落实相关政策。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工商登记信息以供核查,全面评估申请人经济状况。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消防救援人员进行家庭资格认定,确保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区税务局负责协助核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涉税事项,落实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区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身份等级证明,协助核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残疾情况,保障残疾人公平获得公共租赁住房。
西湖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治安,协助房源清退,按照户口迁移规范办理户籍迁入,完善防控体系,确保居住环境安全稳定。
西湖城投集团负责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房屋租金及收缴物业费工作,同时负责小区日常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及设备设施维护等相关工作。
各属地街办负责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时通知年审,通过信息采集、入户核实、走访调查、部门推送等方式,参考民政部门提供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综合研判并出具收入评估结果;联合物业组建联防队伍,常态巡逻,排查整治消防隐患,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调处公共租赁住房邻里纠纷;会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序推进违规房源清(腾)退及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后期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年审复核
第四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对保障家庭人员、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年度复核,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计须参加资格年审、动态审核的保障家庭,并以书面或信息系统推送的方式将相关信息告知受理申请的街办。属地街办接到通知后,须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指导其在1个月内前往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所设的协助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若申请人逾期5个月仍不配合办理年审或动态审核手续,属地街办将以书面形式上报逾期名单及具体情况至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启动清(腾)退流程。
第五条 经社区初审、街办复审后,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相关材料发至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负责核查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社保、税务等情况,各部门依据职责核查相关数据并反馈审核结果。
第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继续享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依据家庭人口、收入及资产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租赁面积或补贴额度等保障措施,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七条 对不符合住房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受理申请的街办,再由属地街办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收到书面告知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原受理申请的街办提出异议复核,由受理申请的街办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核:对住房条件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再次核查住房面积;对经济状况核查信息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区民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核查。
经复核仍不符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属地街办,由属地街办书面告知申请人。
异议复核仅限一次,最终以复核认定结果为准。
第三章 保障管理
第八条 加强保障性住房政策宣传执行,开展日常检查,处理举报投诉,监督房屋使用,纠正违规行为,掌握家庭信息变化。重点排查转租转借、无故长期闲置、改变房屋用途,确保房屋正常使用。
第九条 运营服务单位应当监管承租家庭合理使用房屋,及时交纳各项费用,维护小区秩序。承租人有违规使用房屋、违章搭建、违规使用公共空间等违规行为或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应监督其立即整改。
第十条 承租家庭在租赁期内被取消低保或特困身份,按规定应调整租金收取标准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须重新审核,并按照新的租金标准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同时,新的租赁合同须同步提交至运营服务单位,作为租金收缴的依据。
第十一条 运营服务单位须定期对租金收缴、欠租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欠租3个月以上的承租户要进行调查核实,采取电话、入户、送达《租金催缴通知书》等方式督促补缴租金,留存相关佐证资料。对经多次催收仍拒绝缴纳租金、无法取得联系以及累计欠租6个月及以上的承租户,待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后,按清(腾)退流程处理。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十二条 主动放弃实物配租资格或主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已成年子女分户从原申请家庭退出的除外),自退出之日起2年后,可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擅自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未经允许擅自改变房屋原定用途的;
(二)连续6个月以上无故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且未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说明正当理由的;
(三)累计6个月以上未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物业管理服务费,且未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正当理由的;
(四)经调查发现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承租资格的;
(五)未按要求及时、准确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六)拒绝配合办理年审或动态审核等相关申请手续的。
(七)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及时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退回或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三)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已经申请到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同时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若租赁补贴对象通过欺骗、弄虚作假或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不正当方式获得租赁补贴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依法追回其违规领取的补贴款项。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的清(腾)退工作,按照以下流程开展:
(一)由承租人户籍所在区(或居住证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开具保障资格终止单,房源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保障资格终止单后,立即解除该承租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开具房屋清(腾)退通知单。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属地街办(社区)、运营服务单位共同上门将通知单送达承租人。
(二)承租人应在收到房屋清(腾)退通知单的次日起15日内退出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在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时,须结清包括水、电、燃气、电视、通讯、网络、物业服务在内的所有相关费用。
(四)若承租人确有困难暂时无法清(腾)退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后,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从解除租赁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过渡期内的租金按原租金标准收取,过渡期满仍未腾退且确无其他住房的,按该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评估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直至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五)若承租人收到房屋清(腾)退通知单15日后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会同属地街办(社区)、运营服务单位送达承租人。若承租人仍拒绝腾退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整个清退工作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建立清(腾)退户一户一档台账,做好证据收集与资料留存。
第十七条 对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和拒不退还租赁补贴的承租人,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逾期拒不退出或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清(腾)退出来的住房保障房源,由原房源使用区进行统一统筹和重新分配。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采取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公开通报其行为、取消其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等措施,并在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日常工作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国家、省、市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22日起实施。
西府办规发〔2025〕1号:关于印发南昌市西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公网安备 360108020000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