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市场监管执法形象,维护行政执法权威性和公信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守“坚定信念、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的基本职业道德。
第四条 市场监管执法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市场监管执法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执法,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实施执法活动。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提高执法公信力。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规范。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或者威胁性语言。
第三章 作风纪律规范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八个严禁”:
(一)严禁滥用职权、违反程序,随意执法;
(二)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裁量,选择执法;
(三)严禁吃拿卡要、以罚代收,趋利执法;
(四)严禁畸轻畸重、过罚不当,机械执法;
(五)严禁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简单执法;
(六)严禁有案不查、压案不办,消极执法;
(七)严禁态度恶劣、训斥威胁,粗暴执法;
(八)严禁诱导欺骗、故设圈套,钓鱼执法。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十个不得”:
(一)不得以办案名义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得私自留置、处理、占用被罚没或被扣押财物;
(三)不得违规泄露案件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举报人信息等;
(四)不得私下与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接触;
(五)不得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为其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六)不得利用执法权力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安排的吃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其他支付凭证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八)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
(九)不得酒后驾车、公车私用、驾驶执法车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十)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因工作需要除外。
第四章 仪容仪表和举止规范
第十三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仪表端庄、仪容严整。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蓄胡须,女性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披头散发、留长指甲、化浓妆。
第十四条 着制式服装的,应当按照市场监管制式服装着装和标志佩戴管理规范,成套着装并规范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标识,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它标志标识或者饰品。
第十五条 严禁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和执法标志。执法人员非公务外出时,一般应着便装。
第十六条 着制式服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第十七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相互搭肩、挽臂、揽腰;
(二)追逐、打闹、喧哗;
(三)吸烟、饮酒、吃零食、玩手机等;
(四)对行政相对人指鼻、掀桌、拍台、踢打等;
(五)影响文明执法形象或与执法活动无关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在遇到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法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运用控制性手段进行自我保护,切忌出现殴打、对打等野蛮行为。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车辆,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行车,严禁酒后驾车。执法车辆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严禁执法车辆公车私用。
非工作需要,不得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餐馆酒楼等区域。
第五章 执法用语规范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执法人员应当统一使用规范用语,做到规范、准确、文明,有的放矢,语音清晰,语速适中,吐字清晰。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执法情形对当事人使用相应的执法用语:
表明身份:你好!我们是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人员XX和XX,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
检查调查:我们根据XX(依据)依法对你(单位)进行XX(具体事项)检查(核查),请你(单位)协助和配合。
音像记录:根据工作要求,我们将通过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工作进行记录,记录所产生的音像资料将作为视听资料证据。
开展询问:请你带齐XX材料并于XX月XX日前到XX单位XX部门接受询问调查,如有疑问,请拨打XX电话联系XX同志。
笔录签字:以上是本次询问情况的记录,请核对/已向你宣读。如有遗漏或错误,请你指出并由我们进行补充或更正;如核对无误,请你逐页签字/盖章。如果你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
(六)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通过检查(核查),发现你(单位)XX行为涉嫌违反了《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属于XX违法行为,依法拟对你(单位)处以XX处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现在你(单位)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经查实,你(单位)XX行为,违反了《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根据《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我局现作出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以XX(具体行政处罚内容)。请在XX日内XX(履行方式和途径)履行。
(八)行政强制措施宣告:你(单位)正在进行的XX行为涉嫌违反了《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依据《XX》(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法律法规)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需要对XX场所(XX物品或XX工具)实施XX强制措施,实施期限为XX日,请你(单位)配合。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这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请你核对。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现场笔录和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九)救济途径告知: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执法主体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听证告知:根据你(单位)的要求,本局决定在XX年XX月XX日在XX地点对你(单位)涉嫌XX一案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由XX担任听证主持人,XX担任听证员,XX担任记录员,XX担任翻译人员,你如认为上述人员与你(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十一)妨碍公务时告知当事人:
请保持冷静!我们是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并开启了执法记录仪。
你单位应当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请立即停止妨碍公务的行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表述)。
如果对我们的执法过程有异议或其它问题的,可以向XX市场监管局或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以上用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参照使用。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禁止使用训斥性、侮辱性、挑衅性、威胁性、歧视性、敷衍性、诱导性、欺骗性语言。切忌语气急躁、生硬,说粗话、怪话、气话。避免和防止因不当用语、不良表达,对市场监管执法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第六章 执法程序规范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过程中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真实、准确、规范记录,并全面、完整归档保存,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活动中,要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途径等内容,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权利,并将相关材料归入案卷。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首先向当事人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严禁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严禁伪造、隐匿、损毁证据。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的财物,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作出以下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四)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执法程序。
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要积极采用说理式柔性执法方式,在执法过程中注重普法教育,推动实现行政执法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或暴力抗法时,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冷静克制,规范执法行为用语,做到有理、有据、有节。
第三十四条 遇到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阻挠执法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证件,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群众或当事人录音录像时,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其不能干扰妨碍正常执法,不能拍摄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不能将获取的音像材料歪曲裁剪恶意发布,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强化安全意识,提前做好工作方案和突发情况处置预案,加强安全防范。
第七章 监督与实施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局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违反本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通报或诫勉,并纳入“以考促学”重点抽考对象;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2026年8月22日起施行,原《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试行)》(洪市监规〔202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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