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珊代表:
您在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六届第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保质期标识的建议》(总编号:160)收悉。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的建议回复如下:
一、现行的管理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定义及标注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要求,根据该标准“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
该标准对产品标签上标注的文字等信息的字体大小作出了具体规定。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注方式进行了相应要求,并附录了引导性的标注式样,并未作出统一的强制性的规定。
二、监管工作情况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的监管工作,积极指导企业按照规范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生产,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一是明确主体责任。2021年我局梳理了多部法律法规,制订出台了《南昌市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并对所有企业组织开展了培训,将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规范标注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二是明确监管重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将虚标、篡改生产日期等行为作为重点整治的内容,实施零容忍,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三是强化宣传。近年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多次组织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贯,并多次组织意见征集,及时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部门反馈。
下一步,您的意见建议我们将及时反馈给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部门,同时,积极引导鼓励企业使用简洁方式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方便消费者选购。最后,再次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监督和指导。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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