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贤县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单位、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进贤县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4日
进贤县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农业产业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并实现预期目标,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机制改革的意见》《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管理工作细则等 3 个细则的通知》《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南昌市农业农村局市本级预算内涉农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及省市相关农业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进贤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资金)的农业产业项目,涵盖产业园项目、产业集群项目、产业强镇项目等各类农业产业相关项目,包括投资补助、直接投资、贷款贴息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农业产业项目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权责清晰、绩效导向、全程监管的原则。项目管理原则上要遵循前期准备、申报审批、组织实施、项目初验、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全过程管理程序。
第四条 管理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制定项目规划,建立项目库、监理库、专家库、招标代理库,实施过程监督和项目初验。
县农业农村局各中心(大队)及股室负责申报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申报书)或实施方案;承担市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组织开展项目竣工决算,落实监督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项目单位(法人)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项目跨部门协同监管工作。
第五条 信息化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包括录入项目库、申报审批、实施建设、竣工验收、资金拨付全过程管理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依托“云上赣农”平台,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项目信息互联互通,增加透明度、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前期工作与申报
按照项目类别,根据上级设立项目库的相关要求录入项目库,做好农业产业项目的前期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各中心(大队)及股室收悉项目文件后及时交办公室收文,呈主要领导阅示,交相关业务口承办,并将项目文件转局办公室。及时公开项目申报通知文件,告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及时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时,应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申报书(建议书)等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需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资金预算、实施能力证明等。
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实施地点、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及构成、绩效目标等内容,且绩效目标设置需全面覆盖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包含关键数据描述,避免笼统化设定。
第八条 项目评审
县农业农村局对申报项目要会同相关单位人员或组织局属各中心(大队)及股室相关人员实地查看,并核查项目用地等相关资料,调研评估项目的可行性,择优申报,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县农业农村局邀请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申报项目。项目评审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涉农政策为依据,对申报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及社会和生态效益进行评估和审查,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 跨部门联合审查
立项前联合审查:项目申报后,县农业农村局初审后,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报送县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各成员单位联合审查结果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审查时限: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意见。
审查内容:
县财政局:审查项目资金测算合理性、资金使用规范性。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项目用地合规性、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涉及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方案论证。
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审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要求符合性、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项目属地部门:各乡镇(街道)、产业园等审查项目选址协调性、土地流转合规性、建设环境保障、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公示与批复
县农业农村局各中心(大队)及相关股室应当将研究后上报的项目和经评审可行的项目在网上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要适时上报;属县级批复的要以实施计划等形式批复,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项目实施计划原则上一年一定。
计划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主体、建设性质、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等。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编制
项目确定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要达到规定的深度,并报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审定和备案。
第十二条 实施主体确定
项目实施主体应通过规范的招标、采购等程序确定,发布中标通知书后,方可开展后续资金拨付等工作。
确需变更项目实施主体的,需向市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复后方可变更,严禁未经批复擅自改变实施主体。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计划执行
农业产业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审核确定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
确需进行调整和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终止项目和县级批复调整项目应当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项目建设期按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管理
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
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第十五条 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
农业产业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示公告
项目经县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同意后,项目管理股室需将重点项目的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实施地点、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及构成等情况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公示信息应准确、完整,公示期限不少于规定时限。
第十七条 调度通报
县农业农村局对农业产业项目进行定期调度,并按要求及时汇总通报,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对进度迟缓的项目下发督办函,限期整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
资金拨付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按照项目进度、中标通知书发放时间、验收结果等办理。
未取得县级初验和市级终验的项目,不得拨付全部资金;项目还在建设中的,应根据建设进度合理拨付,严禁提前全额拨付。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并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范围
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对于有明确资金使用限制的(如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不得用于的支出),应严格遵守,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县财政局负责监督项目资金使用规范性,管理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验收流程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做好结算自验、验收资料整理等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申请验收。
项目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及时向县级项目管理部门申请县级验收。
县农业农村局收悉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初验。
县级验收完成后,需按规定提请市级验收的项目,应在县级验收完成后及时提请,确保验收工作按时完成。
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属市级审批验收的项目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组织好县级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标准
验收应依据项目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绩效目标等进行,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对于设备购置等建设内容,需检查设备是否投入使用、是否达到设计效益,避免设备闲置。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农业农村局各中心(大队)及股室和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申请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规范归档做到档案资料规范、清晰、齐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护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农业农村局各中心(大队)及相关股室应指导项目单位加强对项目管护运行的监督管理,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持续稳定发挥作用。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评价内容
绩效评价应涵盖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设备利用情况、联农带农举措及落实情况等。
重点评价绩效目标与实际建设内容的相关性、指标设置的全面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五条 评价结果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安排、资金拨付、政策调整、下一年度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动态评估结果应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后续支持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应督促实施主体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跨部门协同监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监管工作。监管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避免延误。监管结果应作为项目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情形
对于在项目申报、实施、资金使用、验收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如擅自改变实施主体、超范围使用资金、验收滞后、资金撬动比例不达标等,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追究方式
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取消项目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监管责任追究
对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将负责项目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加强考核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4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2年。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贤县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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