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青云环罚〔2026〕1 号
当事人名称:青云谱区小赵汽车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4MA366X617A
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城投-康泽园2栋103室
经营者:赵鹿
我局于2026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16日,车牌号赣AC6L79的使用人前往你单位告知车辆有故障不能通过年检,你单位维修车辆后发现维修不好便告知车主安装一个OBD年检检测仪模拟学习器可以使机动车通过年检,经车主同意后,你单位给该车辆安装了OBD年检检测仪模拟学习器使车辆通过年检,其中安装OBD年检检测仪模拟学习器收费100元,维修费用200元,共计人民币300元,上述OBD年检检测仪模拟学习器是你单位于2025年6月4日从网络平台购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赵鹿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经营者身份情况;2.2026年5月1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现场情况;3.2026年5月1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青云谱区小赵汽车服务中心与尚红海的交易记录2份,证明你单位提供了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类维修服务情况;4.《案事件流转函》1份,证明青山湖公安分局京东派出所移交线索情况;5.青云谱区小赵汽车服务中心购买OBD年检检测仪模拟学习器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从网络平台购买了OBD年检检测仪模拟学习器;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和资格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2026年6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青云环责改〔2026〕2号),责令你单位加强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规范对在用车辆进行维修,不得提供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类维修服务。
2026年9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青云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6年9月20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9日





赣公网安备 360108020000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