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高环罚〔2026〕6号
当事人名称:江西先材纳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6885351252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瑶湖西七路1001号
我局于2026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7日,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推送预警信息,显示你单位1号废气排放口(DA001)在2026年5月6日16时、5月6日20时至5月7日7时期间,非甲烷总烃时均排放浓度超出许可限值100mg/Nm³,具体超标数据如下:5月6日16时107.8217mg/Nm³、20时152.1199mg/Nm³、21时184.5721mg/Nm³、22时163.425mg/Nm³、23时117.1607mg/Nm³;5月7日0时103.5504mg/Nm³、1时106.0743mg/Nm³、2时107.8121mg/Nm³、3时108.3904mg/Nm³、4时109.1833mg/Nm³、5时117.0995mg/Nm³、6时123.7315mg/Nm³、7时113.4655mg/Nm³。预警时段内,非甲烷总烃最高分钟值为2026年5月6日21时13分189.718mg/Nm³,超标0.897倍;最高时均值为5月6日21时184.5721mg/Nm³,超标0.846倍。
现场核查期间,你单位正常生产,生产车间保持密闭状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实时监测数据达标。经查,你单位于2009年6月5日成立,主营业务为合成纤维制造,是我市大气重点排污单位。你单位在纺丝及亚胺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DMAC的溶剂废气,通过配套建设的2座水喷淋吸收塔吸收后,从2根18.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其中1号水喷淋吸收塔、排口编号DA001(对应1、4号产线),2号水喷淋吸收塔、排口编号DA002(对应2、3、5号产线)。经询问核实,你单位于2026年5月6日11时启动4号产线(主要生产PIP29产品,废气对应DA001号排放口)调试,15时50分开启1号水喷淋吸收塔,16时正式投料生产,生产期间车间保持密闭状态。5月7日8时,你单位工作人员日常巡检时,发现废气处理设施总漏电断路保护器发生故障,导致1号水喷淋吸收塔停运。工作人员发现问题后立即对故障设备进行维修更换,设备修复后立即重启1号水喷淋吸收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恢复正常,在线监控数据随即达标。
2026年5月7日现场核查期间,运维人员对1号废气排放口(DA001)自动监控探头进行拆解,未发现采样探头故障异常,排除管道内残存废气释放等情况。15时18分,运维人员使用浓度为157mg/m³的非甲烷总烃标准气体对1号废气排放口(DA001)在线监测设备开展标气测试,核查CEMS监测值为157.233mg/m³,示值误差-0.148%,示值误差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1286-2023)标准要求。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你单位近期运维台账记录及自动监控设施比对检测报告,确认在线监测设备硬件、管路及采样工况均无异常故障,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同时,超标时段的在线监测设备无校准、故障、通讯中断记录,系统数据标记均为有效,监测数据完整、连续、真实,排除设备故障、人为干预、信号异常等外部干扰。你单位生产系统也无停运报备及工况标记,生产作业持续开展,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对本次非甲烷烃超标排放的事实予以认可。
经核查,非甲烷总烃未列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依据《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自动监测数据用于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过排放限值时,按照国家、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pH值除外)有效日均值、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有效小时均值可以作为是否超过排放限值的判定依据。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日均值、有效小时均值的计算,按照有关监测规范执行。”的规定,本案中超标时段的大气污染物有效小时均值监测数据,可作为认定你单位存在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违法行为的法定依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3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你单位、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2.运维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运维人员运维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运维单位、运维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运维人员的身份;3.2026年5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份、现场检查视频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的情况;4.2026年5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6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涉嫌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的调查询问情况;5.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3份,证明你单位环保相关手续办理情况;6.在线检测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2026年2月12日在线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第三方运维表单信息、在线监控设备校准记录表复印件、2022年至2026年运维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及运维相关情况;7.2026年以来4号产线生产月报表复印件、生产物料领用表复印件、电纺工序参数记录表复印件、风机水塔日常记录表复印件、废气处理设施工艺图复印件、巡检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营维护情况;8.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2026年5月份你单位1号废气排放口(DA001)浓度超标督办单复印件、超标时段小时、分钟监测数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5月6日、7日相关时段非甲烷总烃数据超标的情况;9.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关于本次废气超标排放问题的自查确认及原因说明;10.你单位关于5月7日标气测试的情况说明及电子表单复印件1份,证明运维人员对1号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标气测试的情况;11.江西华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对你单位1号废气排放口(DA001)有组织废气检测的情况;12.《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1286-2023)复印件1份,证明非甲烷总烃监测技术规范;13.《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复印件1份,证明非甲烷总烃不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14.《江西省污染源自动检测数据管理条例》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涉嫌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认定依据;1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排污许可证是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照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2026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高环责改〔2026〕3号),要求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2026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复查,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执法人员调阅2026年5月15日至5月29日的在线监控平台数据,未发现异常超标情况。
2026年8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高环罚告〔2026〕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6年8月5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经综合对比《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后者处罚幅度整体较轻,对你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或者超过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6)》第二部分裁量基准表中《排污许可管理类》第二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或者超过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类单位,分值(%):20;污染物种类:一般工业废气,分值(%):10”的规定,根据计算公式:10+(100-10)*30%=37万元,可对你单位处罚人民币37万元整。
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6)》第一部分《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中第十一条“符合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计算确定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从轻处罚标准:(100-10)*20%=18万元,则该案的从轻幅度为0-18万元。鉴于你单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整改及时、积极配合调查,同时参考法典实施前对你单位告知的拟处罚金额(处罚幅度(A)单位:万:20≤A<30,拟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9万元整(拾玖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1日





赣公网安备 360108020000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