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昌环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江西美镓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8QNC43P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港隆路520号联东临空科技园(一期)24#厂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衷伟
我局于2025年12月16日和2026年4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接投诉人反映你单位冷却塔及水泵设备产生噪音,严重影响了周边环境,2025年12月16日上午我局委托南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厂界噪音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时你单位正常生产,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9〕35号),你单位属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内,执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限值(昼间65dB(A))的要求。根据南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的监测报告(洪环监字(2025)第WT153N号)显示,你单位厂界噪声排放值Leq为82.8dB(A),超过标准17.8dB(A)。
2026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总经理黄娟的见证下进行现场检查,同时送达《检测报告》(洪环监字(2025)第WT153N号),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8月搬迁至联东U谷临空科技园24栋厂房内,同年10月取得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凭证并投入生产,主要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一次性环保餐具);于2025年11月3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60121MA38QNC43P001Y)。你单位建设有27条全自动生产线,目前9条生产线在运行,生产作业时配套使用的冷却塔设备作业时会产生噪音,影响周边企业及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情况;3.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情况;5.《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备案情况;6.《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信息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备案情况;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登记情况;8.《监测报告》(洪环监字(2025)第WT153N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厂界噪声监测结果数据;9.《采样&监测任务通知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厂界噪声监测情况;10.《工业、生活、建筑噪声测试结果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厂界噪声监测情况;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南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检验检测资质;12.检测/抽样人员上岗证复印件3份,证明检测/抽样人员的身份和资格;1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9〕35号),证明你单位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1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证明你单位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16.《监测报告》(洪环监字(2026)第WT175N号)复印件1份,证明整改期限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噪声进行复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噪声仍超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规定。
2026年4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昌环责改字〔2026〕3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你单位收到责改后,已聘请专业公司,对所产生噪音的冷却塔、水泵、电机等辅助设施进行了包围密闭,使用了高:6米、宽:4米、长:13.1米的隔音材料将四周全部包围,只留了顶端未密闭(用来通风)。
2026年7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昌环罚告〔2026〕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拒绝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于2026年7月28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内容如下:1.关于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单位对超标排放噪声的事实不持异议,对2026年7月3日复测结果仍超标的事实亦予以认可,但上述超标结果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和特殊情形,恳请我局在量罚时予以综合考量。2.你单位积极履行整改措施,你单位收到责改后,已聘请专业公司,对所产生噪音的冷却塔、水泵、电机等辅助设施进行了包围密闭,使用了高:6米、宽:4米、长:13.1米的隔音材料将四周全部包围,只留了顶端未密闭(用来通风)。3.你单位认为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来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除考虑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和超标幅度外,还应考虑整改意愿、主观过错程度、企业性质与经营状况、整改持续进行中。4.你单位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免于行政处罚处理,给予更长的整改期限。
2026年7月31日,我局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进行核实并形成回复意见,你单位于8月3日签收,理由如下:1.从2025年12月起,从各信访反馈渠道共计收到投诉你单位噪音扰民信访件共计19件,且从2026年4月8日至2026年7月3日已超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60天整改时限,但你单位仍未彻底整改到位,2026年7月3日的监测结果仍超标。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和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的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细化的规定,对你单位拟作出的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引用法条清晰,已充分考量你单位积极整改、影响程度等情节,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3.依据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领域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洪环规文[2023]3号)的免罚清单中(五)噪声污染类第32项的规定,你单位未能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首次发现时超标幅度为17.8dB(A),该违法行为不符合《南昌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领域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3年版)》的法定免罚情形。同时,你单位涉案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综上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的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细化:“超标排放工业噪声,声环境功能区类别: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超标幅度:3分贝以上;处罚幅度(A)/万:6≤A≤8”的规定。鉴于我局多次收到对你单位噪音问题的投诉件,且整改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3日对你单位噪声进行复检,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噪声仍未达标。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大写:柒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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