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昌环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南昌市正康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7181831X8
地址: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樵舍镇坝上村画家山自然村3号
法定代表人:罗时迎
我局于2026年3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罗来朕的见证下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位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樵舍镇坝上村画家山自然村3号,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已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你单位提供的生产台账显示,你单位2024年累计出栏生猪约1200头,2025年累计出栏生猪约1400头,调查时存栏量475头。经查阅你单位2023—2026年生产记录台账,存栏量均在500头以下。现场勘察显示,你单位养猪场占地面积约15亩,已建设有干湿分离机,1座沼气池,1座粪污贮存池,1座沉淀池。经查,你单位养猪场的养殖粪污经干湿分离机分离后,粪污未经沉淀池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被雨水冲刷至外围沟渠内并散发恶臭异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场基本信息情况2.2026年3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勘察养猪场养殖粪污排至外围沟渠的情况;3.2026年3月20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粪污外排违法的情况;4.2026年3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养猪场养殖粪污排至外围沟渠的情况;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徐叶欣、方向民的身份和执法资格;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罗时迎、罗来朕的身份信息;7.粪污处置协议,证明你单位粪污处理情况;8.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人委托情况;9.2026年5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常年存栏量的情况;10.整改照片1份,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11.该公司2023年-2026年生产台账1份,证明你单位近3年出栏量和存栏量情况;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证明你单位环评办理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2026年3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昌环责改〔2026〕1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向环境排放。你单位收到责改后,积极清理污染区域粪污,新采购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并新建2个沉淀池于2026年5月20日完成整改。
2026年6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昌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6年6月10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常年存栏量:猪:a<500、处罚幅度:0.5≤A<1万元。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积极清理污染区域粪污,新采购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并新建2个沉淀池,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影响等实际情况。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2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东环罚〔2026〕4号
当事人名称:东湖区彼岸港湾酒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2MAECU7M06M
地址:南昌市东湖区苏圃路91号沁庐旅生活广场1F-A101-a
经营者:熊 赛
我局于2026年5月12日和2026年6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1日接到投诉人举报反映你单位噪声扰民后,我局执法人员熊国辉、罗智俊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你单位(店招为五月花)2025年3月7日注册。该酒吧位于南昌市东湖区苏圃路91号沁庐旅生活广场1F-A101-a ,西侧为苏圃路(路幅宽度20米),北侧为江西省外事办,南侧为市体委住宅小区,东侧为江西宾馆。2026年5月12日2:53分-4:10分,在酒吧负责人江帆陪同下,执法人员熊国辉、罗智俊会同南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正门口及南侧两个点位进行边界噪声采样监测。监测时,酒吧正在进行正常营业。
2026年6月2日16:44分我局执法人员熊国辉、罗智俊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同时送达监测报告。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9〕35号),该区域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1号区域:沿江北大道—中山路—中山东路—广场北路—北京西路—京九铁路—青山南路—龙沙路合围区域,执行国家《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一中的2类标准,即昼间Leq值为60dB(A),夜间Leq值为50dB(A)。根据2026年5月25日南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 《检测报告》(洪环监字(2026)第WT120N号)显示,南侧边界噪声Leq值为58dB(A),超过标准8dB(A)、正门口门外边界噪声Leq值为67dB(A),超过标准17dB(A)。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噪声排放事实及现状情况;3.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现场监测及现场检查的情况;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营业的经营资格;5.你单位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石磊的身份;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熊国辉、罗智俊的身份;7.南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 《检测报告》(洪环监字(2026)第WT120N号),证明你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情况;8.南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证件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复印件1份,证明检测人员有噪声监测资格及监测资质;9.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图复印件1份,证明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情况;10.南昌市12345投诉工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11.整改图片2张,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2026年6月2日,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东环责改〔2026〕002号),要求你单位在营业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使噪声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限值。
2026年6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东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6年6月16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规定。你单位虽然积极整改,配合工作,但三个点位均超标。建议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东环罚〔2026〕4号
当事人名称:东湖区彼岸港湾酒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2MAECU7M06M
地址:南昌市东湖区苏圃路91号沁庐旅生活广场1F-A101-a
经营者:熊 赛
我局于2026年5月12日和2026年6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1日接到投诉人举报反映你单位噪声扰民后,我局执法人员熊国辉、罗智俊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你单位(店招为五月花)2025年3月7日注册。该酒吧位于南昌市东湖区苏圃路91号沁庐旅生活广场1F-A101-a ,西侧为苏圃路(路幅宽度20米),北侧为江西省外事办,南侧为市体委住宅小区,东侧为江西宾馆。2026年5月12日2:53分-4:10分,在酒吧负责人江帆陪同下,执法人员熊国辉、罗智俊会同南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正门口及南侧两个点位进行边界噪声采样监测。监测时,酒吧正在进行正常营业。
2026年6月2日16:44分我局执法人员熊国辉、罗智俊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同时送达监测报告。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9〕35号),该区域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1号区域:沿江北大道—中山路—中山东路—广场北路—北京西路—京九铁路—青山南路—龙沙路合围区域,执行国家《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一中的2类标准,即昼间Leq值为60dB(A),夜间Leq值为50dB(A)。根据2026年5月25日南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 《检测报告》(洪环监字(2026)第WT120N号)显示,南侧边界噪声Leq值为58dB(A),超过标准8dB(A)、正门口门外边界噪声Leq值为67dB(A),超过标准17dB(A)。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噪声排放事实及现状情况;3.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现场监测及现场检查的情况;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营业的经营资格;5.你单位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石磊的身份;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熊国辉、罗智俊的身份;7.南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 《检测报告》(洪环监字(2026)第WT120N号),证明你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情况;8.南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证件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复印件1份,证明检测人员有噪声监测资格及监测资质;9.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图复印件1份,证明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情况;10.南昌市12345投诉工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11.整改图片2张,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2026年6月2日,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东环责改〔2026〕002号),要求你单位在营业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使噪声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限值。
2026年6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东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6年6月16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规定。你单位虽然积极整改,配合工作,但三个点位均超标。建议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0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东环罚〔2026〕5号
当事人名称:东湖区花花领航酒吧服务店
统一社会信用码:92360102MA3AH3RW6M
地址:南昌市东湖区苏圃路91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
我局于2026年5月12日和2026年6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1日接到投诉人举报反映你单位噪声扰民后,执法人员熊国辉、罗智俊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经查,你单位(店招为五月花)于2024年9月14日注册,该酒吧位于南昌市东湖区苏圃路91号,西侧为苏圃路,北侧为江西省外事办,南侧为市体委住宅小区,东侧为江西宾馆。2026年5月12日2:30分-4:36在酒吧负责人江帆陪同下,执法人员熊国辉、罗智俊会同南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正门口及北侧两个点位进行边界噪声采样监测。监测时,酒吧正在进行正常营业。
2026年6月2日14:24分执法人员熊国辉、罗智俊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同时送达监测报告。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9〕35号),该区域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1号区域:沿江北大道—中山路—中山东路—广场北路—北京西路—京九铁路—青山南路—龙沙路合围区域,执行国家《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一中的2类标准,即昼间Leq值为60dB(A),夜间Leq值为50dB(A)。根据2026年5月26日南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 《检 测报告》(洪环监字(2026)第WT119N号)显示,北侧边界噪声Leq值为61.8dB(A),超过标准11.8dB(A),正门口门外边界噪声Leq值为63dB(A),超过标准13dB(A)。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噪声排放事实及现状情况;3.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现场监测及现场检查的情况;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营业的经营资格;5.你单位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石磊的身份;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熊国辉、罗智俊的身份;7.南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 《检测报告》(洪环监字(2026)第WT119N号),证明你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情况;8.南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证件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复印件1份,证明检测人员有噪声监测资格及监测资质;9.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图复印件1份,证明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情况;10.南昌市12345投诉工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11.整改图片2张,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2026年6月2日,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东环责改〔2026〕001号),要求你单位在营业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使噪声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限值。
2026年6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东环罚告〔2026〕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6年6月16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规定。你单位虽然积极整改,配合工作,但三个点位均超标。建议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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