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昌高新区麻丘镇落实<江西省退役军人服务专干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村、各社区:
现将《南昌高新区麻丘镇落实<江西省退役军人服务专干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高新区麻丘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8日
南昌高新区麻丘镇落实《江西省退役军人服务专干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退役军人服务专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退役军人服务专干”,是指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区)〕为完成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而专门配备的协助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根据镇属各单位职责,由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会同党建办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全镇退役军人服务专干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配使用
第四条 每个村(社区)配备1名以上的退役军人服务专干,服务对象在30人以上的,原则上配备2名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区社会发展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制定退役军人服务专干总体配备计划,合理确定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专干配备名额。
第五条 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宣传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确保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二)服务意识较强。热爱退役军人工作,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做工作,主动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三)道德品行端正。具有热爱祖国、敬业好学、诚实守信、文明礼貌等品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文化素质较好。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政策执行、文字表述能力,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
(五)纪律作风过硬。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讲规矩、守纪律,无不良嗜好。
(六)身体条件良好。符合国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标准。年龄原则上在5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各村(社区)可根据本地情况,结合各村(社区)实际,更多比例选配年轻同志(40周岁以下)。
第六条 退役军人服务专干的选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村(社区)党组织会议根据区社会发展局核定的退役军人服务专干配备计划数,研究推荐人员名单报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二)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本年度退役军人服务专干聘期结束前30日内发布下年度的选配公告,在村(社区)两级以张贴纸质公告或发布网上公告的形式将选配通知及相关事项予以公布,并接收申请对象填报的报名申请表和提交相应材料。
(三)各村(社区)党组织牵头上报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纪检、综治、公安派出所等部门进行资格联审。
(四)经研究确定后的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于15日内报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五)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收到上报名单后,报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确认,备案确认后,村(社区)与退役军人服务专干确认工作协助关系。
第七条 退役军人服务专干的选配,应当充分考虑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特点,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退役军人、烈属军属优先。配备的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原则为本地村(社区)民,本村(社区)确无合适人选的,由镇负责统筹协调,在辖区内邻近村(社区)中选配产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选配人选:
(一)政治上“两面人”,政治觉悟不高、组织观念不强、法治意识淡薄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问题,加入邪教组织、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
(三)因涉黄、涉赌、涉毒或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不担当、不作为,长期不履职,近三年有考核不称职或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五)近3年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撤职及以上(政务)处分,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立案审查调查的;
(六)有严重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有严重违法用地、严重违章建房、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严重失信等行为尚未整改的;
(八)非法组织或参与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九)道德品行低劣、群众普遍反映不好的;
(十)其他不予选配的情形。
第九条 各村(社区)党组织应注重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后备人选的储备工作,按照核定计划数1:1.2的比例储备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后备人选,一旦岗位出现空缺,应当及时向区社会发展局提出更换申请,并在30日内按照本《细则》规定予以选配到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退役军人服务专干主要协助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履行以下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工作要求;
(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的法律法规;
(三)“尊崇工作法”工作的落实;
(四)当好退役军人的组织员、服务员、宣传员、信息员、联络员,突出面对面、个性化、一对一服务,主动宣讲政策、解决问题,送立功喜报、悬挂光荣牌;
(五)协助落实享受优待抚恤政策,协助困难退役军人申请关爱基金和其它帮扶资金;
(六)宣传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引导辖区内退役军人参加适应性培训、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七)协助做好辖区内退役军人组织关系转接、退役军人流动党员摸排登记等工作,协调推动流动党员纳入基层党组织管理;
(八)全面摸清、动态掌握、及时报告有关政策落实、工作开展,以及辖区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思想状况、家庭生活情况;
(九)协助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来访接待、来信办理、网上信访和电话信访,上级领导、部门交办信访事项,落实信访事项首办责任,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问题;
(十)结合“八一”、春节等节日,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出现重大变故等情况,配合上级开展走访慰问工作;
(十一)引导辖区内退役军人在基层组织建设、乡村振兴、精神文明建设、应急救援、基层治理、环境保护、国防教育等方面发挥作用,协助做好“新长征”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相关事务;
(十二)完成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培训由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制定方案并统一组织实施,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也可组织各自辖区内的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开展集中学习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应当定期集中参加业务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三条 村(社区)党组织应当支持和协助做好培训工作,督促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培训大纲内容包括政治理论,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政策文件、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工作程序、应急管理、心理健康咨询等,具体由区社会发展局制定。区社会发展局每年3月底前,依据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培训大纲制定本年度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培训计划。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村(社区)党组织负责辖区内退役军人服务站及退役军人服务专干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在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的统一指导下,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辖区退役军人服务专干的考核工作。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原则在当年度12月底前完成。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在考核完毕后,将考核结果定级定档后与考核评分表一起报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专干考核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总分值100分,按照《麻丘镇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专干考核评分表》的固定分值赋分,另设加分项5分,同一事项只记最高加分。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专干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合格,60-79分(含6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高新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退役军人服务专干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麻丘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可授权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具体负责退役军人服务专干的日常业务指导、集中培训、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经费,按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全面落实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经费保障机制的紧急通知》(赣财社〔2019〕9号)精神执行。退役军人服务专干经费列入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二十条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由区社会发展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政府购买退役军人服务资金,可按人均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标准测算,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应及时向退役军人服务承接主体支付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资金。退役军人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应及时向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发放工作报酬。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服务专干有关待遇,以及不支持甚至阻扰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麻丘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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