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你
赣服通
南昌发布
微信公众号
媒体矩阵
手机WAP
小洪同学
英文版
政务邮箱
分享

提升消费者满意度,经营者要这样做(之四)——严格履行明码标价义务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3-10-10 16:55:24 浏览量: 字体

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在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还要求: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经营者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附带服务不由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或者说明。

稿源:消保科

分享:
TOP 【打印】 【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