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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和培育全省商贸品牌三年行动计划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1-20 17:47:10 字体:

引进和培育全省商贸品牌三年行动计划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进一步激发商贸消费潜力促进商贸消费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1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品牌引进和培育力度,提升全省消费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高端消费的需求,省商务厅研究制定了《引进和培育全省商贸品牌三年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黄乃忠

电 话:0791-86246676,传真:0791-86246674

邮 箱:958567984@qq.com

江西省商务厅

2019年10月11日

引进和培育全省商贸品牌三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进一步激发商贸消费潜力促进商贸消费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10号)等文件精神,不断丰富我省高端消费服务,大力提升消费品质,增强消费便利化水平,助推全省消费升级,现就引进和培育全省商贸品牌制定三年行动计划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9-2021年,利用三年时间,积极扶持引进一批国际高端商业品牌、高端零售品牌和连锁便利店品牌入驻,并不断扩大在我省的经营规模。逐步改变我省高端商贸品牌吸引力弱、高端商贸消费场所少、高端消费外流多等现状。同时,支持本土连锁便利店品牌进一步拓展市场。到2021年,全省重点引进高端商业品牌和高端零售品牌30个,重点引进和培育连锁便利店品牌3-5个。

二、工作重点

针对我省商贸品牌发展现状,将重点引进省外高端商贸品牌,大力培育本土连锁便利店品牌。

(一)推动高端商业品牌发展。高端商业品牌是指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杰出表现,得到广泛认可和偏爱、产生巨大效应、具有强大竞争优势的产品品牌,具有历史悠久,高美誉度、高价格、高品质及高品位等“一久四高”特点。本计划纳入支持的高端商业品牌需以专卖店或主力店的形式入驻(化妆品品类可以专柜形式入驻),单店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并引入该品牌的主线产品。

(二)推动高端零售品牌发展。高端零售品牌是指在国际或国内零售市场具有强大影响力和良好竞争力的零售品牌。其经营理念先进,服务品质高,企业文化悠久,消费者层次较高且忠诚度好。本计划纳入支持高端零售品牌单店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经营服务内容应包括该品牌的主要内容。

(三)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以销售日用杂货、酒水饮料、即食食品为主,并搭载餐饮服务、自助设备服务、代收代理服务、生活咨讯服务等各类便民服务,满足消费者即时性、应急性消费需求的连锁零售门店。其采用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的经营管理模式,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其品牌在国际或国内连锁便利店行业具有代表性,行业地位和影响力突出,经营业绩良好。本计划纳入支持的本土连锁便利店品牌门店总数不少于50家,引进的外省连锁便利店品牌门店总数不少于100家;其服务内容除售日用杂货、酒水饮料、即食食品等以外,还应包括三项以上(含三项)便民服务内容。

三、支持政策

2019-2021年,每年由省级商务发展资金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左右用于支持全省商贸品牌发展,具体支持政策如下。

(一)对利用商业场地新引进高端商业品牌开设专卖店或主力店的(化妆品品类可以专柜形式入驻),给予场地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1)首次入驻我省的高端商业品牌,一类、二类、三类品牌单店奖励分别不超过50、40、30万元;(2)首次入驻设区市(赣江新区)的高端商业品牌,一类、二类、三类品牌单店单店奖励不超过30、20、10万元。以上政策有多项符合时,取最高项给予支持。

(二)对首次引进的高端零售品牌,给予品牌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1)首次入驻我省的高端零售品牌,单店奖励不超过50万元。(2)首次入驻设区市(赣江新区)高端零售品牌,单店奖励不超过30万元。以上政策有多项符合时,取最高项给予支持。

(三)对符合条件的连锁便利店品牌,给予品牌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1)首次入驻我省的连锁便利店品牌,单个品牌奖励不超过20万元。(2)首次入驻设区市(赣江新区)连锁便利店品牌,单个品牌奖励不超过15万元。(3)总部注册在我省的连锁便利店品牌,在省内每新增1家门店,给予其江西省总部一次性奖励2万元,单个品牌该项每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20万元。以上政策有多项符合时,取最高项给予支持。

(四)积极争取将拟引进国际高端商贸品牌较多的商业综合体、大型百货商场作为全省招商引资重点,并积极推动在用地指标、户外营销、店铺装修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五)同一商贸品牌分别首次入驻不同区域,可同时享受政策支持。但同一商贸品牌在同一区域只享受一次政策支持。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每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设区市(赣江新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辖区商贸品牌申报材料连同推荐文件报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省商务厅将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网上公示,公示无异后对社会公布并拨付奖励资金。

享受政策支持的企业(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品牌经营情况表(附件2)报设区市(赣江新区)商务主管部门,由各地汇总后报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二)申报材料

1.江西省商贸品牌发展项目申报表(附件1);

2.品牌所有权证明或代理权证明、品牌授权书或合作经营协议书的复印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原件进行审核后,在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下同);

3.经营场所产权证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4.商场、品牌专卖店、连锁便利店等申报机构或运营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品牌专卖店、主力店、专柜现场照片两张;

6.品牌为江西省首店或设区市首店有关证明材料;

7.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三)其他事项

1.支持对象为2019年1月1日后有新开设门店的本土连锁便利店品牌和2019年1月1日后新引进的省外商贸品牌;

2.所引进的商贸品牌需承诺在本辖区经营期限不少于两年;

3.申报企业(机构)应依法依规经营,诚实守信。有被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记录,或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不予支持。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商贸品牌发展。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商贸品牌发展工作,积极推动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商贸品牌发展配套政策,争取市级层面配套资金不得低于省级标准,加大对商贸品牌发展扶持力度,不断增强商贸品牌入驻的吸引力。

(二)精心组织商贸品牌发展项目申报工作。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照商贸品牌引进标准,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申报,并对申报的材料严格把关。要重点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有必要的可以到企业进行实地调研核实。

(三)营造商贸品牌经营良好环境。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市级发改、财政、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从拓展发展空间、加大资金支持、简化行政审批、规范执法检查等方面,为商贸品牌经营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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