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策文件>省政府政策

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操作细则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1-20 17:47:10 字体:

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操作细则

各县、市(区)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财政局,园区管委会;设区市财政局;合作银行:

为落实《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进一步做好“财园信贷通”工作的实施意见》(赣财建〔2019〕46号)文件,结合财园信贷通纳入融资担保体系工作实际,现将《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8日

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进一步做好“财园信贷通”工作的实施意见》(赣财建〔2019〕46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园信贷通是指企业自愿申请,通过地方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推荐,由合作银行独立审核,给予企业无抵押、低利率,1000万元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当贷款出现风险后,各级政府安排风险补偿金,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进行逐级分险,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

第三条 智慧财园信贷通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财园信贷通政策运行的平台,企业、政府部门、合作银行等都必须在平台上对财园信贷通业务进行规范操作。对未录入平台或缺失审批环节、相关材料的贷款,将不视为财园信贷通贷款,其他参与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是指由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内的市级担保公司作为原担保机构,江西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融资担保公司”)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为再担保机构,构建新的风险分担机制,优化业务结构,为财园信贷通的长效发展,擦亮财园信贷通品牌,更好的提供小微融资服务,形成机制保障。

第五条 省财政厅作为财园信贷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工作,筹集和管理省级风险补偿金,协调和督导各参与主体,制定完善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

江西省财惠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财惠通公司”)作为省级风险补偿金的所有权公司,接受省财政厅业务指导和绩效考核,负责财园信贷通日常运营和实施。

省融资担保公司负责推动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发挥再担保的增信、分险、规范和引领作用,按“成熟一家、推进一家”模式,逐步将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

第六条 各县(区)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财园信贷通贷款企业审核、推荐、贷后管理、代偿和资产处置等工作。园区内企业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园区外企业由领导小组指定的部门牵头负责(以下对牵头的部门,统称为“牵头部门”)。

第七条 省财惠通公司、市级担保公司、领导小组指定牵头部门、合作银行签订《财园信贷通四方合作框架协议》,市级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就具体项目签订《保证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积极推动业务落地。

第八条 合作银行加强财园信贷通业务风险管理,严把贷款准入关,严格落实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要求,做好不良贷款追偿工作。

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坚持不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合作银行贷款利率按一年期LPR上浮不超过30%执行(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财园信贷通贷款利率按一年期LPR上浮不超过30%降低为不超过25%执行)。担保机构不收取保证金、担保费等费用。若有特殊情况临时调整利率,以省财政厅文件或函件为准。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九条 申请享受财园信贷通支持的贷款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

(二) 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企业、法人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 已具备正常经营条件;

(四) 上年度已缴纳税收总额达5万元以上(按国家政策享受免税或税收优惠的除外);

(五) 单个企业仅接受一家银行的财园信贷通贷款。

第十条 各领导小组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企业上年纳税情况做为贷款额度确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原则上纳税高则贷款额度高。各合作银行放款额度不得超过领导小组推荐额度。

第十一条 非存量续贷的财园信贷通业务,放款额度原则上按照单户小微企业不超过500万元、中型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把握。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章  补偿金管理

第十二条 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后,各地应建立融资担保风险代偿机制,对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给予全额补偿。

各级风险补偿金各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确保财园信贷通长效运行。省级风险补偿金先由省财惠通公司结余的风险补偿金资金池中列支,待资金池使用完毕,省财政再按实际代偿情况予以预算安排;市级、县(区)级风险补偿金根据本年度实际代偿情况足额安排风险补偿金。

第十三条 省级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惠通公司转至省融资担保公司,省融资担保公司按程序办理分险代偿;市级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局转至市级担保公司,市级担保公司按程序办理代偿。风险补偿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出现拖欠补偿金的情况。

第四章  办理流程与分险结构

第十四条 财园信贷通存量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时,基本流程为:企业申报T领导小组审核、推荐-合作银行受理、授信审批-签订合同T发放贷款T贷后管理-到期解保或代偿-追偿清收。市级担保公司按“见贷即保”模式办理。

第十五条 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后的产品风险分担的外部结构为市级担保公司承担项目风险的60%,地方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承担项目风险的20%,合作银行承担项目风险的20%。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融资担保体系再担保分险规则,市级担保公司承担60%项目风险的担保责任后,向省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再担保分险备案,分险项目风险的40%;符合国家融资担

保基金备案予以再担保分险的项目,省融资担保公司再行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进行再担保分险备案,分险项目风险的20%;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融资担保公司的代偿补偿范围为企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

最终形成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融资担保公司、市级担保公司、地方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合作银行各按20%的比例分担风险。考虑到各地方对财园信贷通贷款负主体责任,因此,财园信贷通不良贷款代偿时,由地方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向市级担保公司拨付不良贷款偿付额10%部分。

若因不满足风险分担备案条件,未能获得国家融资担保基金20%分险的财园信贷通业务。省融资担保公司、地方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分担比例都提高至30%。地方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及时拨付资金至市级担保公司,市级担保公司及时向省融资担保公司回拨资金。适机引入县级担保公司参与财园信贷通业务。

第十七条 未纳入融资担保体系的财园信贷通贷款包括已发生风险、未通过续贷审批的、已划入不良的贷款。

未纳入融资担保体系的财园信贷通贷款仍按《江西省财园信贷通企业融资管理办法》办理,按原风险分担机制执行。

第五章  受理与审核

第十八条 有意愿申请财园信贷通贷款的企业,按照各地方领导小组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向牵头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可向已经有合作意向的合作银行,提交相关贷款申请材料。企业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若没有初步意向的合作银行,平台会根据合作银行上年度信用等级逐一推送。合作银行应主动对接该户企业并受理。合作银行未受理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原因。

第十九条 牵头部门收到企业书面申请后,定期召开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

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将企业名单公开公示,公示期为三天,接受社会监督。领导小组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企业。

第二十条 牵头部门应在公示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同时向合作银行、市级担保公司出具《推荐函》。《推荐函》一年内有效,企业可以申请合作银行授信额度,随借随还。随借随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推荐函》有效期。

各合作银行应做好财园信贷通客户的续贷服务,对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符合流动资金贷款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服务。鼓励各地方、各银行积极利用转贷资金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收到财园信贷通贷款的《推荐函》和贷款申请资料时,对贷款申请进行信贷审批。在审批过程中,银行协助市级担保公司收集《担保申请材料清单》所需资料。为便于收集,担保业务文件资料原则上不超出银行的贷款申请材料清单范围。市级担保公司在贷款已批复及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实行“见贷即保”,提高服务效率。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及担保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与申请企业签订《贷款合同》、与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受市级担保公司委托,代理市级担保公司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面签《反担保合同》及相关合规法律文件,接着与市级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作银行在着手办理放款的同时,应将《贷款合同》复印件、受托签署的《反担保合同》、《担保申请材料清单》所述文件及其他相关合规法律文件移交至市级担保公司。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智慧财园信贷通综合服务平台二期工程,利用大数据平台,对接各部门、银行的相关数据,实现线上监控,实时监管。通过升级智慧财园信贷通综合服务平台系统,联通用电、用水、用气、纳税、社保、征信、涉诉等数据接口,把“人员上门”贷后监管模式改成“线上分析”贷后预警模式。通过数据比对,建模分析,对企业异常情况进行预警,进一步提升贷后监管水平,降低不良贷款风险。

第二十四条 各领导小组应结合实际,建立贷后企业管理工作制度,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时核定平台企业贷后预警信息,在预警后5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应措施,做好财园信贷通企业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召集成员单位、贷款银行和市级担保公司共同协商处理意见。合作银行收回或减少贷款时,应事先向领导小组报备。

第二十六条 地方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合作银行、市级担保公司发现存在企业经营不正常、还本付息困难等潜在风险,可能导致贷款无法按期偿还时,应及时告知合作各方,并统一由合作银行在平台上向各方发出《关注提示》。

第二十七条 贷款到期企业正常偿还本息的,合作银行向市级担保公司出具《担保责任消灭函》。

第七章代偿与追偿

第二十八条 贷款到期,企业未归还本息;或贷款期间,企业欠付利息达到银行提前收贷标准,合作银行提前收贷,贷款本息未归还的,自贷款到期日(提前收贷的为确定的提前收贷偿还期届满)第二日起60天内,原则上完成市级担保公司的代偿。同时,地方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也应在时间内完成代偿。

第二十九条 市级担保公司、地方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代偿的范围均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包括罚息和复利。由于按规定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融资担保公司只承担贷款本金部分的代偿补偿,因此,按标准计算的利息由市级担保公司、地方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和合作银行按1:1:1分担。

第三十条 自贷款到期日(提前收贷的为确定的提前收贷偿还期届满)第二日起30天内,贷款银行应就贷款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待法院受理后向省财惠通公司发出《代偿审计申请书》。

第三十一条 省财惠通公司收到《代偿审计申请书》后,聘请审计机构进行代偿核查专项审计,审计机构自受托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出具审计结论,确认是否符合代偿规则,并将审计结论,发送至领导小组、市级担保公司、省财惠通公司。收到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后,贷款银行向市级担保公司和地方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发出《代偿通知书》,两个公司按规定代偿到位。合作银行获得代偿后,应与两个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将诉讼进行到底。

对于领导小组故意拖延,不及时处理不良贷款代偿工作的,省财政厅相关部门下发督办函。

第三十二条 代偿完成后,合作银行向市级担保公司出具《担保责任消灭函》,向地方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出具《代偿确认书》。

第三十三条 每年度纳入融资担保体系的财园信贷通贷款代偿率不超过3%。

代偿率的计算公式为:本年度全省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生的财园信贷通融资金额x100%。

第三十四条 每月5日前,市级担保公司按再担保代偿补偿流程,向省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再担保代偿补偿,经省融资担保公司审核、省财惠通公司确认后,于10个工作日内,省级风险补偿金通过省融资担保公司支付给市级担保公司,用于完成省级再担保分险。

第三十五条 追偿工作按照《江西省财园信贷通不良贷款资产处置业务实施暂行细则》(赣财经〔2017〕36号)及相关文件操作,合作银行、市级担保公司、地方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积极开展追偿清收工作。追偿清收回款扣除清收费用后按风险承担比例进行分配。合作银行、牵头单位、资产公司按各自职责,在智慧财园信贷通综合服务平台上填报追偿信息。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领导小组根据本细则,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不良资产追偿处置实施细则。市级担保公司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出台市级追偿工作奖补细则,并向所在市、县(区)相关单位公布。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地方、银行必须简化流程、提升效率,不能在财园信贷通政策以外增设门槛条件。省财政厅将不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各地方、银行进行审核流程的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增设门槛、提高条件等导致增加企业贷款难度的,将进行全省通报,并抄送各级政府主要领导。

第三十八条 省财政厅不定期对各地方、银行的财园信贷通贷款工作进行督查审计。若发现银行人员存在违反银监规定,将移交省银监局处理;若发现银行人员和地方政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将移交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处理;若发现地方政府人员存在违反廉政纪律,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领导小组根据本细则,结合地方实际,制定风险补偿金实施细则,向所在市、县(区)企业公布。

第四十条 各市、县(区)如未按本细则补足风险补偿金,省财政厅相关部门将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若仍不整改,省财政厅将通过财政手段予以扣付。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分享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分享文章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