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 市监 稽罚催告 字〔2021〕 2207 号
江西辰禄贸易有限公司:
本局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稽处罚〔2021〕220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现已产生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蔡永红,吴阁洲 联系电话: 18870830083
附件: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洪市监 稽罚催告字〔2021〕 2207 号)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