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湾里管理局:
《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开始施行。根据市司法局《南昌市2021“转作风优环境”活动年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洪司字〔2021〕22号)要求,经认真讨论研究,对《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中有关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的第二十七条第(一)至(四)款制定了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县区(开发区)局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场监管领域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裁量细则: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并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并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并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存放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细则: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并处10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并处13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并处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帐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细则: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并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并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细则: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并处30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并处36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并处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