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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9 14:46:43来源:浏览量:字体:

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1



关于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力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更大力度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加速发展动能转换,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字〔2016〕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一)大幅降低企业税费成本

1.落实国家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征管衔接,完善配套政策,确保税制转换平稳过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积极帮助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在外地已获得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在南昌市新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未改变并与母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的,经核定后,三年内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的差额予以补差。(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

3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企业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条件的工业设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4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规定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规定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l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5落实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2018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转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6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多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7按国家规定,对符合税法规定国有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国有资本金。(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8落实支持已使用固定资产交易税收政策。对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减按2%征收增值税。对企业出口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设备,如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增值税抵扣凭证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免征增值税;如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且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可以申报出口退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南昌海关)

9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负担,对房地产企业出售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现行的l%下调至0.7%;非普通住宅的预征率由3%下调至1.5%,核定征收率由6%下调为5%;非住宅的预征率由5%下调至3%,核定征收率由8%下调为6%;对房地产企业降价出售给政府及相关机构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据实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扣减,由现行的每半年清算扣减一次调整为每季度扣减一次。调减房地产企业自用地下建筑计入房产原值的比例,对房地产企业新建地下建筑转为工业用途的,将目前按房屋原价的60%调减至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转为商业和其他用途的,将目前按房屋原价的80%调减至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房管局)

10制定相应标准,对符合产业政策、有较好发展前景、一时遇到较大困难的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税费缓收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1严格落实国家、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工作,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涉企行政性事业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收费,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并及时更新,纳入本单位政务公开项目,通过政务网站对外公开,清单以外的事项一律不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特种设备中电梯定期检验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90%收取,低温汽车罐车检验检测费、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厂区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厂房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从工业企业中分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免收其产权过户交易费用。对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房管局、南昌市船舶检验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人防办,其他市直各相关单位)

12.严格落实国家、省对政府性基金的清理规范工作,加大政府性基金清理力度,暂停对企业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物价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开发办)

13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目录清单,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编办)

14.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可以缓期缴纳,缓期缴纳最长期限为半年;被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减缴保障金。(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15对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允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增加企业国有资本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16.清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在清理服务事项、规范收费行为、健全收费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置依据、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审批部门等内容,并予以公布。实行涉审中介机构入场登记公示制度和涉审中介机构(红黑名单)奖惩制度及中介服务合同备案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建委、市规划局)

17.清理工程建设领域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种保证金、押金,采取报建单位承诺制,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事中监管和事后验收,凡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处理。对一些确有必要的,可采用银行保函和工程担保方式代替。(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

18.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的同时,同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项目规费的收取由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收取改为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前收取。(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房管局)

19.规范环评机构服务收费管理。环评机构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一次性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服务质量,以及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所需材料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做好执业记录。环评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0建立财政性资源与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信贷投放、存贷比挂钩的激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21协调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企业贷款流程,引导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企业续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切实缩短续贷平均审批时间。对企业是否续贷采用提前1个月办理,并对信誉良好、还贷能力强的企业实现“无缝对接”。(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向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商提供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积极推广成套设备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产品创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创新专利权、存货、订单等新型抵押方式。支持民营企业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质押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23继续完善政府、银行、企业合作长效机制,逐年增加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规模,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期限由1年延长到2年至3年,具体额度控制在各合作银行年度“财政惠农信贷通”总额度的30%以内,财园信贷通贷款期限由银行根据企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积极推行“税易贷”“油茶贷”“挂牌贷”“续贷保”“电商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农办、市林业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4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涉农、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占各项新增贷款比重均不低于30%。支持符合条件的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三农”专项金融债,对成功发行金融债,且募集资金不低于10亿元的,对该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给予200万元的奖励。金融机构借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放涉农、小微企业贷款的利率不得高于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25.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专业支农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县区通过设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金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26.积极与江西银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机构对接,对县城、乡镇、贫困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监管指标考核及监管评级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对在贫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的申请给予优先办理,对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三农”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27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支持民营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指导县区设立政府监管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28.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融资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市内创新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对在新三板、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完成股权融资的我市企业,按募集资金投资我市总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同时在注册成立后60个工作日完成相关程序的,给予该企业(公司)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信委、市发改委)

29.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机制,创新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举措,探索建立民营小微企业三方联保、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形式担保机制,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促进就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在小额担保贷款基础上申请获得各类商业贷款等多渠道金融扶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30选择具有小微企业服务能力、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的机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积极支持全国各地私募基金在我市投资,优化企业融资环境。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我市民营小微企业的,按其实际发行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发行集合债券的民营中小微企业,按其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31建立健全市、县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实现县级担保机构全覆盖。对担保机构承担全部代偿风险的小微企业贷款、“三农”贷款、民生项目贷款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相关政策落实利率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风险补偿金和区域性融资担保基金。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力度。对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享受原有风险补偿政策的基础上,再按其当年为我市民营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单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必须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32.市属创业投资公司按规定重点对民营小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跟进投资。对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办民营企业,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根据创业项目的需求,可由市属创业投资公司给予项目注册资本25%的股权投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属各创投公司)

33.加大银行业收费清理工作协调力度,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服务收费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合理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继续扩大续贷政策适用范围,深入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对市场前景好、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

34.协调规范银行中介收费项目,严禁在存贷款利率以外附加条件,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存款及账户招投标定价行为。完善政府对金融机构考评激励机制,将加大信贷投放、创新惠企金融产品等纳入考评内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三)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35.根据国家部署,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在2015年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至19%,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的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由1.5%降至0.5%,个人费率为0.5%。(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6.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房管局)

37.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以及符合南昌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企业,允许在6个月内缓缴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用。医疗保障内部管理的企业按规定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降低工伤出现率低的生产型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委)

38对被国家、省、市评为“千户百强”“百户十强”的家庭服务业企业招用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青年大学生、城镇女满40岁男满50岁人员,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在劳动合同期内享受不超过三年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9.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0.支持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并申报各类引智项目,经评审立项的予以资助,对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激励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3〕26号)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个人以技术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股权,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分期缴纳。进一步放宽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学历、外语、继续教育条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41.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上年度不裁员或者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贴标准为申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2.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减免政策扩展到个人独资企业。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1年社保补贴。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3.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员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民营小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小企业贴息贷款,且贷款期满后可按规定给予再扶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适度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44.按照省要求,进一步降低工商用户电价,从2016年1月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小化肥生产用电除外)各电压等级电价每千瓦时平均3.62分。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45.按照省要求,扩大电力用户与电厂直接交易试点,力争2016年直接交易电量规模超过50亿千瓦时。积极配合省发改委探索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整体实施直接交易,进一步降低平均购电价格。(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46.按照省要求,加快推进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进一步理顺电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电价调整中的决定性作用。(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47.按照省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峰谷电价政策,暂缓实施季节性电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发改委)

48.按照省要求,3年内对新增工商业电力用户临时接电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25%执行。3年内对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回路及以上供电,用电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49.对年上缴税金1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有增长,当年用电量同比有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钢铁冶炼、水泥、电力、水、燃气、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除外),根据其当年较上年同期新增用电量,按每千瓦时0.1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新投产并已入统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用电量的50%×每千瓦时0.1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户企业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补贴额3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予安排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50.城市环卫、园林、市政、消防、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价格执行。(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集团)

51.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在招拍挂基础上,允许弹性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多种供地方式。对用地需求较大或需要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可规划预留发展用地,根据进度分期供地,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保障物流企业用地需求,科学合理确定物流用地容积率,并按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52.加强对土地开发使用的监控,出台鼓励盘活闲置地优惠政策,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在符合规定的最低限比例的前提下,适当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53鼓励县区通过消化利用批而未供土地、现有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盘活存量用地,并适当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民营企业用地需求。创新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供应模式。在南昌国家小微企业产业发展示范园规划主导产业区、关联配套区、小微创新区、工业地产区等功能区,对民营中小微企业根据项目需求选择相应片区供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工信委)

54.鼓励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55对省级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和服务业集聚区新建非自用的统一规划、功能配套的标准厂房,在取得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市和县区财政各按25元/的标准给予配套补助。对于在国家级开发区新建非自用的统一规划、功能配套的标准厂房,在取得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市财政按50元/的标准给予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工信委)

56.支持各地利用废弃厂房集中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采取租售结合等办法,为民营小微企业解决用地、用房难题。(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

57.鼓励县区(开发区、新区)加大为入驻企业配套建设职工宿舍、倒班房、人才公寓、生活配套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力度,减轻企业非生产性投入,推进“轻资产招商”。(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58.允许物流连锁企业在同一县区范围内实行“一照多址”,并允许分支机构使用省内总部取得的资质证书。允许符合政策规定的物流企业各地分支机构在省内汇总缴纳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

59.按照省里要求,实施省内普货车辆异地年审,鼓励保险机构降低省内货运车辆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江西保监局南昌分局)

60.促进跨区域、企业联盟、干支衔接等甩挂运输发展。支持发展“无车承运人”模式。大力发展多式联运,遴选4个物流产业集群纳入省级层面重点推进,建设区域性物流集散中心,促进公路与水运运输“无缝对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委、南昌铁路局)

61.推进高效物流行动。通过对接省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为物流企业的车辆和货源实现有效对接。降低运输车辆空驶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

62.开展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在全市物流企业、工业制造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广泛推广1.2*1.0m标准托盘,鼓励带托运输,发展单元化物流。开展标准托盘区域合作,逐步建立托盘循环共用体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63.按照省里要求,重点在快速消费品、药品、生鲜食品、家电等方面实现共同配送,提高配送效率,降低“最后一公里”配送成本。(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64.规范物流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处罚标准和执法行为,推进公安、公路、交通等综合执法。加快细化、量化执法标准,不断减少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以罚代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

65.全面规范港口、机场、铁路经营性收费项目,禁止指定经营。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45项减少到18项。清理强制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机场货站操作费和安检费、码头闸口费等不合理费用。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投促局)

(六)积极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66.鼓励市县政府联合社会资本设立专项转贷基金,对在我市新设立且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倒贷基金给予50万元的开办费补助。加大对重点企业资金周转的支持,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鼓励实体经济土地、厂房等资产,依规进行证券化或利用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进行售后回租,盘活存量资源。通过转贷新增债券等方式筹措的可支配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拖欠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

67.鼓励市、县区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将其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加入共享平台,加入共享平台不缴纳任何费用。对于非会员单位使用者,按实际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的10%给予补贴;对于参与协作的会员单位使用者,按实际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的20%给予补贴;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使用者,为实施所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而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按30%给予补贴;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在执行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在其开发的新产品产业化并实现效益后,再按实际发生的分析测试费予以补足。每个使用者每年享受补贴的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8.对企业生产国家指导目录范围的装备产品,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补贴并且未获得省保费补贴的,市级制造业专项资金再给予15%补贴。如果省补贴低于15%由市制造业专项资金补足至15%。(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69.允许企业或其同一法人的其他企业利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抵押、未查封的自有固定资产抵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采取商业银行开具的保函抵作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和成本。(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70.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试行注册资本货币资金首期不受金额限制,允许股东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实物、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财产作为首期出资。(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71.对因资金困难不能在法定缴付期限内缴足出资金额且无违法记录的民营企业,可申请延长出资期限,最长为半年。(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72.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综合交通设施、垃圾固废处理、污水处理、供热供电供气设施、养老、文化、教育、医疗、体育、旅游等领域,研究建立社会投资社会事业领域的补偿机制,通过合理的政府投入,减少企业投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73.对现有工业企业新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若其设备投入超过300万元,按购买设备发票额300万元以上部分的6%,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生产设备的工业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74.争取纳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扩大电子退(免)税试点范围,缩短出口企业退税时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南昌海关)

75.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政策,支持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允许矿山企业以提供国有银行履约保函或信用证的方式存储保证金,缓解矿山企业经营资金压力。矿山企业采用现金方式存储保证金,在提供国有银行履约保函或信用证后,扣除应存储总额10%的其余部分可予以全部返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76.简化土地使用权及采(探)矿权有偿处置流程,缩短过户办理时间。暂缓实施除建筑用砂石粘土矿种之外的其他矿山企业的采矿权有偿处置,对已批准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矿山企业,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部分可最晚延缓至2018年12月31日缴清,并免收缓缴期间的资金占用费;2018年12月31日之后的部分按原批复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77.缩短采矿权价款滞纳金计算期限,对因未能按分期缴款批复缴纳采矿权价款已产生滞纳金的,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4月17日止,2019年1月1日起恢复计算。(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二、着力优化服务环境

(一)打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

78.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套材料报审,一张网上审批,一座中介超市”新模式,明确并公开各环节审批时限和进度(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卫计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市防震减灾局、市国安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

79.全面梳理公共服务事项,编制并公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办事环节和流程,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市发改委)

80.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推动相关业务全部进中心,设立企业证照代办服务窗口,实行“双告知”制度,为企业办理证照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

81.取消拟上市公司办理环保守法证明事项,减少企业办事手续。推行环评机构服务时限承诺制度。建设项目监测验收的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在满足监测条件的情况下,市环保局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82.在南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实现招标文件的免费浏览和下载,取消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其他行业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制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方案,9月底基本完成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年底前完成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对接,与全省同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83公布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清单,依托江西政务服务网,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原则上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编办、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84.已经市政府抄告单或会议纪要明确的划拨用地,在完成立项、规划选址等手续后,不再报市政府审批,直接由国土部门核发《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85.全部使用民营资金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再强制招标,限时办结项目招标备案手续,允许分阶段提供项目招标要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86.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办理立项、用地证明、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审图等关键程序后,可先行办理质监、安监提前介入手续,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不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其他一般程序在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办理齐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建委、市环保局)

87.施工许可手续按照“关键程序优先办理审批、一般程序交叉审批、限时办理”的原则办理,即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办理立项、用地证明、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等关键程序后即视为可先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同时办理质监、安监提前介入手续,不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其他一般程序在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办理齐全。(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发改委)

(二)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88.积极运用公共财政、政策,引导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积极培育名牌产品,驰、著、知名商标,提高企业知名度、美誉度和竞争力,对获得驰、著、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高压态势,严厉查处伪造和冒用厂名厂址、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违法行为,保护专利、知名品牌免受非法侵害,降低企业自身的维权成本。(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89强化价格检查和反垄断执法,优化价格环境,建立健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的市场规则,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90.培育发展市场主体制定的标准体系。积极培育团体标准,做好团体标准制定的引导、规范和监督。充分发挥企业、学会、协会、商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的作用,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91.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同一地址注册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允许物流连锁企业在同一县区范围内实行“一照多址”,鼓励集群注册。(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92.充分利用公共信息平台和南昌市企业监管警示系统平台,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对守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措施,加大“黑名单”制度推进力度,对失信企业依法采取限制、约束措施,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信用环境。积极推行企业“双随机”抽查检查,减少企业检查频次,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法院、市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

93.规范带“金融”字样企业登记设立程序,对经过有关行业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核的,依法做好企业事前登记核准工作,并加大设立后监管力度。(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办)

(三)建设公开公正的营商环境

94在全市开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承诺未兑现问题梳理活动,列出清单,分类处理。(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

95.对涉企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等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有效解决落实不到位、效果打折扣的问题。在融资、物流、用工、用能、用地、公共交通等领域开展专项检查行动。(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直相关部门)

96.健全企业负担投诉举报快速反应受理机制,明确处理程序和办理时限,确保企业投诉举报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行政服务中心)

97.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全面开展企业与群众评机关、评岗位活动,并作为政府部门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部分。(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人社局)

三、加快推进动能转换

(一)支持企业内部挖潜

98.加快企业两化融合,引导企业通过管理创新和精益生产降低成本。在全市开展省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和示范园区评选,对通过验收企业予以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99.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园区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产业集群发展风险补偿金,调动金融机构3倍以上贷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

100.完善支持企业转型和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大降成本技术的推广力度,引导企业提高生产效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国资委)

101.通过财政资金支持、设区市政府自筹资金、允许国有企业依法处置部分国有资产(包括出让股权)等方式筹措资金,逐步将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属地政府,切实降低企业负担,着力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策,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再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企业改制。(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

102.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的补贴力度。鼓励共建校企合作基地,实习、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鼓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参与校企对接。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包括职业院校实习)的补贴力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103.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引导企业创新管理和营销模式。通过相关专项扶持配套资金,重点支持互联网基础设施提升、公共平台建设、重点项目孵化、商业模式创新等相关应用示范。(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商务局)

(二)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104.政府部门组织实施帮助民营企业开拓市场的活动。每年在我市举办一定规模和场次的民营企业产品专场展示展销会;组织民营企业产品开展外省市巡回展示展销;有针对性地组织民营企业产品参加国内外知名交易会、博览会等会展活动,并视订单额给予一定的展位费补贴。(责任单位:市会展办、市财政局)

105.支持县区、开发区外经贸事业发展,从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中拿出1200万元下达给县区、开发区,由各县区、开发区用于支持企业境外参展、取得体系认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企业‘走出去’以及参与‘一带一路’战略等。(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投促局、市财政局)

106.鼓励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采购省产装备、省内产品和服务。每年发布本地主机企业配套产品需求,对民营企业针对本地主机企业配套需求进行产品开发、转产扩能的项目,可优先列为市重点产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我市工业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工业企业产品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按采购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107.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成等形式,带动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对龙头企业年采购市外转为市内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金额累计在1亿元以上的,按年新增采购额的0.5%,由龙头企业受益财政给予奖励,单个龙头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

108.结合对接国家“一带一路”三年滚动计划,推动实施一批国际产能合作和“走出去”示范工程。扶持企业在沿线国家开拓市场、建设重大项目。对年出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上的自营出口工业企业,资助其50%以内、不超过100万元的外销内陆段运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投促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委)

109.降低企业参加广交会的展位费,对企业境外参展、认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资金补贴,对在本市举办的各类展会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将市内省级重点产业集群龙头的企业列入“全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并将产品创汇纳入“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扶持范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会展办)

(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110.提升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大力实施“洪城众创”“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鼓励企业参与高等学校高端科技创新平台等高校院所研发平台建设。新组建研发机构和科研平台的企业,以后补助方式一次性给予建设经费补助。鼓励企业开展国家、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鼓励企业联合国内外著名高校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科技协同创新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牵头组建的核心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对主导制定并获批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111.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加强产学研合作,对新获批建设或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省、市优秀新产品一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12.加快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分配改革,对科技成果在本市使用和处置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审批、不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

113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本市企业,不限制科技成果作价份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赢利水平的限制,科技成果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60%用于奖励,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

114.改进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将传统单一的“事前补”“直接补”“无偿资助”改为“事后补”“间接补”“有偿资助”为主的投入方式。改革项目评价导向,把科技项目成果的突破性和对产业发展的实质贡献作为评价重点,推行“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价”等方法,将评价结果与政府补贴、拨款和奖励挂钩,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

115.南昌市中小微企业购买的科技成果或者专利技术,凡符合补贴条件的,可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所核定的科技成果及专利交易额的3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16.加快我市优势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规范创新团队管理。对认定的创新团队,市级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一次性安排10万元的建设经费,依托单位按不低于2∶1的比例安排创新团队建设专项经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重点支持相关产业发展

117.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支持“南昌绿谷”建设,以大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为平台,整合有关涉农资金,加大对南昌绿谷特别是“两区一廊”建设扶持力度,对2016年“两区一廊”范围内符合大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条件的市场经营主体予以重点立项扶持,财政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在原扶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的基础上,逐年适当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农业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和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项目奖补。加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考核力度,搞活粮食流通产业。落实粮食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用好市里安排的2000万元农业产业化转贷资金,帮助龙头企业缓解还贷续贷问题。加大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贷款担保的力度,增加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公司风险补偿金或资本金,增强担保公司抗风险能力和融资担保能力。(责任单位:市农口各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其他各相关单位)

118.支持工业规模化发展。支持“南昌光谷”建设,重点支持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光电信息、航空航天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发展,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设立市重点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和10亿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且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设立市重点工业企业增长奖,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增幅达到30%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口各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其他各相关单位)

119.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南昌慧谷”建设,重点支持文化创意、游戏动漫、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健康养老、旅游等新兴服务业态集聚发展。具体扶持政策按《南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其他各相关单位)

120.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公积金中心可通过实施商业性贷款贴息政策解决资金流动性不足。居民因房屋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后购买非住宅,购房款不超过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取消房地产“70/90”政策,对于未开工或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时调整套型结构,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依企业申请予以办理调整审批手续。暂停执行“面积100亩以上成片的商住用地中原则上要求配建一定数量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登记,不再强制性审查申请人的婚姻证明材料来判断是否有其他“隐形”共有人。申请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可以对登记的不动产依法办理转移、抵押、变更、注销和更正登记等手续。积极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适当控制商服用地供应规模,允许对已出让非住宅项目进行调整转型,对在我市城区购买非住宅的、按照规定的契税征缴政策,依据缴库级次,由受益财政按成交价格1%给予买房人所纳契税补贴。(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人社局)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文件与本措施重复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类补助政策。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有新政策出台的遵照执行。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涉及财政优惠、奖励补贴、补助资金主要由受益财政承担,对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在原市级专项资金渠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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