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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0260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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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住建提〔2023〕35号

吕东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条例》中没有“重大疾病”作为提取情形的规定。

2006年9月,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考虑到重大疾病对家庭负担的影响,同时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增加“重大疾病”作为提取情形之一,并将患者及其配偶、父母作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提取申请人范围主要是从以下两方面考虑:(1)如患者是小孩,当时绝大部分小孩是没有缴交医保的,所以政策规定可提取其父母的住房公积金。(2)当时未将患者子女作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是考虑到老年人(患者)当时一般缴交了医保,已经有一定的保障。而且若政策规定可以提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金额将会大幅度提升,但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长期住房储金,是与住房有关的专项资金,主要需与满足住房需求的功能相符。

近期,住建部在全国工作会上通报了存在部分公积金中心随意调整扩大公积金政策的情况,要求各中心原已实施的政策暂维持不变,不得再制定超出《条例》规定的政策。

综上所述,我局目前无法进一步调整扩大“重大疾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范围。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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