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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0346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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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登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非私有充电桩建设、提高电动车普及率的建议》收悉,现就我局职能范围内工作答复如下:

一、关于“给予小区物业足够的压力,提高小区物业安装充电桩积极性”的建议

我局作为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六、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积极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桩建设方面主动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

但物业企业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小区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的服务企业,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物业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没有处置权,如业主一致决定在物业管理小区共有部分建设共享充电设施,我局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协助。

二、关于“运营侧大力推广“汽车厂+充电桩公司+小区物业”的联合运营模式,鼓励汽车厂、物业入场参与建设”的建议

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七、创新商业运营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推进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探索第三方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鼓励积极引入局部集中改造、智能充电管理、多用户分时共享等创新运营模式,提升日常运维服务水平。在严格执行《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的基础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探索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合理服务收费机制,逐步形成可持续的市场化推进模式”。结合您的建议,我局将继续积极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充电桩建设商业运营。

三、关于“针对新建住宅,针对新建住宅,可规定在验收过程中,必须满足所有车位在不进行电网施工的情况下,即可实现充电桩的安装,或直接规定新建车位必须包含充电桩”的建议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规定,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参与,依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验收,由参建五方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如在规划设计阶段明确了相关内容,我局将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建设,并在竣工验收时依据图纸严格把关。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大力支持!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28日   


承办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熊剑松 8671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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