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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11-29 16:14:00 字体
主要负责人: 陈宏文 职  务: 党组书记、局长
办公电话: (0791)86356015 传真号码: (0791)86356015
办公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区怡园路1166号
工作职能:

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厅字﹝2018﹞91号)、《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室、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办发﹝2018﹞2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配合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实施除行政许可外排污许可工作,落实国家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指标,监督检查地方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省生态环境厅、市政府委托或授权,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相关标准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五)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条约、协议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打造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南昌样板”。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应对气候变化与减排有关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有关工作。

2.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对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行使工业领域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

3.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提出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批建议,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的法规、规章、政策;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相关生态修复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

4.与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城乡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落实市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供水排水排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节能减排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

5.与市交通运输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对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生态环境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军事船舶除外)。

6.与市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市水利局按规定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有关工作,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7.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农业农村领域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农业污染源头减量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8.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员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负责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督管理。

9.与市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林业局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陆地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森林、湿地、草地开发利用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处)。负责机关日常运作工作,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拟定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工作。

(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

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综合协调处。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人事处。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以及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五)宣传法规处。承担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指导生态环境舆情应对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条约、协议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有关地方性法规及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六)科技标准与财务处。负责提出生态环境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和绩效管理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账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监督派出机构和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生态环境标准,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处。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

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标准,配合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规范,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并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承担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开展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流域内联合执法。

(九)大气环境处。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标准,配合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规范,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具体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规划、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

(十)土壤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和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十一)辐射安全与排放管理处。负责全市核与辐射生态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和组织实施除行政许可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承担除行政许可外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十二)生态环境监测处。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监督指导县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测。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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