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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南昌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2-05 12:20:45 浏览量: 字体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南昌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昌市红谷滩区祥瑞路89号 南昌市司法局立法科 (邮政编码:330038)

(二)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fachu@163.com

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年2月5日-2021年3月8日。

南昌市司法局

2021年2月5日

附件:1.《南昌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南昌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修订草案)》起草说明

南昌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南昌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尊重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市外人士,可以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 在促进本市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 在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 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规划、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科学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社会或经济效益的;

(四) 在本市直接投资、招商引资、拓展国内外市场、开展经贸活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 在为本市引进高新技术、高层次人才、高端科创平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 在发展本市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慈善等社会事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 在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 为本市作出其他方面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荣誉市民称号一般每两年授予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适时授予。

第五条 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组织推荐。

推荐单位或组织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填写《南昌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向下列部门申报:

(一) 被推荐人是外国人的,向市政府外事主管部门申报;

(二) 被推荐人是华侨华人的,向市政府侨务主管部门申报;

(三) 被推荐人是港澳同胞的,向市政府港澳事务主管部门申报;

(四) 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申报;

(五) 被推荐人是其他市外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域,向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者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第六条 受理部门收到推荐申报后,应当对申报对象的身份背景、所作贡献等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形成荣誉市民人选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三十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对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仪式,并颁发荣誉市民证书、证章。

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十一条 荣誉市民享有下列礼遇:

(一) 应邀列席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昌市委员会等重要会议;

(二) 应邀来本市参加庆典或者其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三) 出入本市(机场、车站等)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单位的申请依法给予礼遇和便利;

(四) 应邀参加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决策咨询等活动;

(五) 每年在本市指定公立医院享受一次免费体检,在本市主管的公立医院享受就医优先服务;

(六) 在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时凭相关证件适当减免费用;

(七) 子女在本市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教育等主管部门予以支持保障;

(八) 享受本市高层次人才政务服务、旅游服务、运动服务等相关礼遇;

(九) 本市给予的其他礼遇。

第十二条 荣誉市民应当自觉维护自身荣誉,自觉维护南昌城市形象,关心、宣传、支持南昌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报道,并通过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和联系,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积极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宣传报道、服务保障等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五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推荐申报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 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 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违背社会公德,影响恶劣的;

(四) 扰乱我市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不秉持一个中国原则、有对华不友好言论及行为的;

(六) 有其他不宜保持荣誉市民称号情形的。

荣誉市民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终止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或者终止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南昌市荣誉市民授予办法(修订草案)》

起草说明

自1993年我市授予第一位荣誉市民至今已有近三十年时间。截至2018年,共有33位中外人士被授予南昌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荣誉市民为南昌社会经济发展、提高南昌市城市形象作出了积极贡献。

我市现行的《南昌市荣誉市民授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1998年6月5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经1998年6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实施至今。目前《办法》存在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自制定以来,已有20多年未修改完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二是该《办法》对于荣誉市民没有实施动态管理,只规定了如何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没有规定如何撤销荣誉市民称号,存在漏洞。

相比于1998年颁布施行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修改:

1. 新增第二条,明确了授予荣誉市民应当遵循的原则。

2. 对可以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资格做了进一步完善,修改了部分较为过时的陈述;结合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新增“在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贡献突出的”一项,以便今后对应对公共安全领域挑战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提供法律依据。

3. 新增第四条,明确了授予荣誉市民的时间。

4. 对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结合2019年全市机构改革情况,分别明确了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华人以及其他市外人士申报荣誉市民的主管机构。同时新增了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了市政府审核资料、公示制度、向市人大报送议案等程序。

5. 对荣誉市民享有的礼遇作了进一步完善细化,包括应邀列席两会,享受交通减免、就医优先、子女教育便利等九项礼遇。

6. 新增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加强我市与荣誉市民之间的互动,强调荣誉市民应尽好义务和责任。

7. 新增第十五条,规定如何撤销以及终止荣誉市民称号。

8. 新增第十六条,规定政府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南昌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的情况说明

2021年2月5日至3月8日,市司法局通过门户网站就《南昌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公示期结束,未收到反馈意见。

南昌市司法局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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