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南昌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5.1 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1.5.2 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1.5.3 较大运营突发事件
1.5.4 一般运营突发事件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 市指挥部组成
2.1.2 市指挥部职责
2.1.3 成员单位职责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 市级现场指挥部(工作指导组)
2.4 运营单位
2.5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
3.1.2 预警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原则和程序
3.2.2 报告方式和内容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响应分级
4.2.1 四级响应
4.2.2 三级响应
4.2.3 二级响应
4.2.4 一级响应
4.3 响应措施
4.3.1 人员搜救
4.3.2 现场疏散
4.3.3 乘客转运
4.3.4 交通疏导
4.3.5 医学救援
4.3.6 抢修抢险
4.3.7 维护社会稳定
4.3.8 信息发布
4.3.9 运营恢复
4.4 现场处置
4.5 社会动员
4.6 安全防护
4.7 现场评估
4.8 区域联动
4.9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处理
5.3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电力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预案备案
7.3 宣教培训
7.4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JT/T1051-2016)、《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保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4号)、《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隧道内塌方、涌水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火灾、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国家、省、市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千方百计确保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运行。
(2)属地负责,协调联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处置,通过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发生运营突发事件,各相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高效。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1.5.2 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
1.5.3 较大运营突发事件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1.5.4 一般运营突发事件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1.6 预案体系
全市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运营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设立南昌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2.1.1 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协助联系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人防办、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南昌警备区、武警南昌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工信局、运营单位、南昌供电公司、中国移动南昌分公司、中国联通南昌分公司、中国电信南昌分公司,轨道交通线路沿线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 市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运营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组织指挥、协调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等;
(4)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参与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5)负责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6)指导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7)当突发事件超出市指挥部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省人民政府救援。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运营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2)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置不良信息,指导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内各单位的应急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运输保障单位,确保及时运送现场人员、救援人员和物资、装备;牵头完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牵头制定和修订市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控监测及预警;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参与事件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指导运营突发事件救援与处置;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或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结案等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疏散现场人员;监督、指导重点单位、重要部位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挥属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6)市国资委:参与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企业处理各项善后工作,安抚事件中受伤人员;做好轨道交通企业的稳定工作,组织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7)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商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相关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处理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所需临时应急经费。
(9)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统计医疗机构接诊救治伤病员情况;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病工作,视情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10)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属地县级民政部门做好符合条件受困人员脱困后的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做好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
(11)市人防办:负责指导属地区县(开发区)人防主管部门为运营突发事件中做好人防工程事故的抢修和排险提供技术保障工作。
(12)市住建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及行业专家为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配合运营单位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工程抢险救援;根据施工现场情况为事故救援和防范此生灾害提供技术服务;对事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3)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由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造成的市管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和修复工作,做好城市排水工作;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14)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协调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地质灾害监测及防治责任。
(15)市水利局: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周边水利工程设施险情排查、应急抢险等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16)市市场监督局:负责运营突发事件涉及车辆、设施、设备等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轨道交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轨道交通运营事件现场的环境监测,提出事件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8)南昌警备区:负责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防生化应急分预案,根据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灾害救援、生化救援等有关工作,协调部队参加应急处置。
(19)武警南昌支队:负责协同有关方面保卫重要目标,制止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搜查、抓捕犯罪分子,开展人员搜救、维护社会治安和疏散转移群众等工作。
(20)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承担事故现场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定期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实地熟悉演练。
(21)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服务保障,必要时提供专业意见、建议。
(22)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单位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23)运营单位为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其职责为: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应急指挥和协调联动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②负责所辖运营线路并协调线网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事发车站内的客流疏散组织,防止灾害蔓延;
③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24)南昌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对运营突发事件中所管辖运维的供电设施设备实施抢险救援,协助运营单位开展有关供电设施设备抢修,及时恢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供电,并为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25)市交投集团:负责协调南昌公交集团公司等所属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优先保障输送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等,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26)南昌移动、联通、电信分公司:负责恢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损坏的公用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和应急处置通讯畅通。
(27)轨道交通线路沿线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应急救援力量,积极配合应急指挥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人员疏散、安置、后勤保障和其他相关工作。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2.2.1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城市轨道交通的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2)指导、协调运营单位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
(3)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监督管理;
(4)提出启动、终止本预案响应的建议;
(5)组织执行市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
(6)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及应急处置相关信息;
(7)组织发布应急处置信息;
(8)组织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协调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9)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现场指挥部(工作指导组)
(1)市现场指挥部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事发区域附近设立市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所有参与救援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运营单位已设立现场指挥部先期处置的,纳入市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后,在事发区域附近已设立省级现场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纳入省级现场指挥部,在省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副指挥长-工作组”工作模式和指挥关系。市级现场指挥部编成及任务分工见附件。
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队伍、设施设备和装备物资,开展专业化处置救援;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应急处置情况。
(2)工作指导组
一般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出工作指导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指导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资源。
2.4 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即时处置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处置时,报告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做好现场疏散、医学救助、抢修抢险等工作,明确应急支援需求;及时发布轨道车辆运营调整信息,降低运营突发事件对公众出行的影响程度,防止事态扩大;做好区域内轨道运营受损受灾情况统计和信息报告,参与运营突发事件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作;协助其他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应急指挥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2.5 专家组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根据需要成立运营突发事件应对专家组,并由市指挥部聘请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运输组织、水利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承担重要信息研判、提供轨道交通运营等技术支撑、辅助市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决策部署、参加事件处置的事后评估等工作。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
(1)监测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督办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监测工作。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运营单位至少每半年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状况的书面报告,市交通运输局每年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状况的书面报告。当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运营单位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交通运输局。
(2)监测网络
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相关信息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对业务范围内有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并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市交通运输局。
运营单位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开展风险分析,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加强日常检查,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报告市交通运输局。
(3)监测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监测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相关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及安全运营管理情况等;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等;突发大客流、大面积停电以及火灾等信息。
3.1.2 预警
3.1.2.1 预警发布
市交通运输局要根据历年运营突发事件汇总、年度气候均势、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情况等,对运营突发事件形势分析预测,主动建立与信息来源部门的信息通报机制,确定信息通报内容、时间、程序、方式等,报送市政府并告知运营单位。运营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对于因设施设备故障和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运营单位相关岗位人员发出预警;对于因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要及时通过车站及列车信息系统、有关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准确发布。必要时,经市交通运输局同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通报市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单位)。
3.1.2.2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运营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增加宣传频次,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和防护的常识、措施。
对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排除故障,做好故障排除前的防范工作。
对突发大客流预警,及时调整运营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采取限流、封站、甩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输运,疏导客流。市交通运输局要及时协调组织运力疏导客流。
对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危及运营安全的施工作业活动预警,要组织人员及时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同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自然灾害预警,要加强对地面线路、设备间、车站出入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巡视,加强对重点设施设备的巡检紧固和对重点区段设施设备的值守监测,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准备。
采取限流、封站、甩站等措施或者受极端天气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先停止轨道交通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的运营,并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运输局。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
3.1.2.3 预警调整和解除
市交通运输局和运营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研判预警的突发事件等级发生变化或威胁消除时,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原则和程序
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以“及时快速、准确高效、分级报告”为原则。
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或初判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后,运营单位应立即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同时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
市交通运输局在得知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于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中断行车3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或者对人民群众出行造成一定范围影响的,运营单位应妥善处置并报送市交通运输局,避免引发群众滞留或强烈不满。中断行车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按照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报。初步认定为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初步认定较大及以上运营突发事件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在第一时间报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并根据事态进展情况,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等有关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运营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应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上报。
3.2.2 报告方式和内容
运营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运营突发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运营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内容主要包括:发生单位,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等。
续报内容主要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运营造成的影响,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调支援事项等。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运营突发事件过程,处理措施和结果,运营突发事件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
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者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运营突发事件发生1小时内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运营突发事件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图片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作为第一响应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成立企业层面的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根据实际情况,派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迅速疏散站内、车厢内乘客,组织乘客自救,同时封闭车站,劝阻乘客进入;
(2)根据情况调整线路运营,阻止在线列车进入突发事件现场区域,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如遇运营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危及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授权相关一线工作人员暂停城市轨道交通部分区段或者线网的运营;
(4)及时通过告示牌、站内广播、站内电子显示屏等有效告知手段,发布车站封闭、运营线路调整等事件信息;
(5)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积极开展现场救援、抢修等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组织调动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研判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4.2 响应分级
按照运营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市级层面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1 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运营突发事件,但未出现人员死亡,且重伤人员为6人以下,运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拨打110、119、120等求救电话,主动寻求救援,同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通知应急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必要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有关单位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 三级响应
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出现人员死亡或者6人以上重伤,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市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及职责,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3 二级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较大运营突发事件,或者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根据《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市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市委、市政府启动二级响应,建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2.4 一级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或者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市指挥部立即报请市委、市政府启动一级响应,并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省人民政府、省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江西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在国务院和省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应急救援工作。
4.3 响应措施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人员搜救
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3.2 现场疏散
根据预先制订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站点乘客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口;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生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4.3.3 乘客转运
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运营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行方向,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其余正常运营线路,调配地面公共交通车辆运输,加大发车密度,做好乘客转运工作。
4.3.4 交通疏导
采取车站封闭、线路调整等手段,设置交通管制区及相关标志,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4.3.5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分类、诊断治疗,根据需要规范、有序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援事发地的疾病预防和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4.3.6 抢修抢险
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设施设备等抢修作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土建线路抢险队伍,开展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抢险作业;组织车辆抢险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组织机电设备抢险队伍,开展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组织消防救援力量,开展火灾救援处置工作。
4.3.7 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按有关规定报请当地驻扎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配合。
4.3.8 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运营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等。
4.3.9 运营恢复
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及时组织评估;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4.4 现场处置
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统一组织,根据需要成立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5 社会动员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可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应急处置。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帮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6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根据需要佩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事发现场相关规定。公安、消防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配备专业防护装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并由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配发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群众(含乘客)的安全防护工作。包括制订群众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紧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等,指定有关单位具体负责疏散、转移和安置;启用应急避护场所;维护事发现场治安秩序;组织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7 现场评估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检测、分析和评估工作,查找事件原因,评估事态发展趋势,为现场应急决策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4.8 区域联动
发生跨县、区运营突发事件,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及时启动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9 应急终止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运营单位会同医疗、公安、财政等部门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成立善后工作组,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心理干预、法律援助、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等。组织保险机构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财产保险理赔工作,尽快消除运营突发事件的影响,确保社会稳定。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5.2 调查处理
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牵头组织成立调查组,开展较大和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改进建议,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重大或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评估工作配合;一般或较大运营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组织总结评估,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报告报省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运营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运营单位加强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能力培训,提高处置能力;公安、消防救援、武警部队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6.2 资金保障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人民政府对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协调机制。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根据当地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运营单位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合理设置应急装备储备点,并加强应急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
6.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6.5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公用电信网和互联网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展应急通信保障。运营单位要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指挥调度系统等专用通信网络建设,确保专用通信网络畅通。
6.6 技术保障
鼓励运营单位在市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障技术研究,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6.7 电力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电力保障体系。运营单位要按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 29328-2018)等技术规范要求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对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期间电力可靠供应。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有关职责分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运营单位应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经常性开展各类专项演练,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7.2 预案备案
本预案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抄送省应急厅、市应急管理局,运营单位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7.3 宣教培训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培训制度;运营单位要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7.4 责任与奖惩
对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1.1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2 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8.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8.3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与更新,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现场指挥部编成和任务分工
2.南昌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南昌市城市轨道交通一般、较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