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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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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年12月-2022年12月)>的通知》(洪办字〔2019〕84号)等文件要求,探索建立居家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体系,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现就全市开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健全我市养老服务体系,促进机构、社区与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有效破解老年人居家养老难题,使老年人特别是重度失能老年人在家也能享受专业的养老照护服务,建立健全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与机构养老床位服务之间有序互转的评估、运行和监管机制,打通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试点内容

(一)服务对象。具有本市户籍,75周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具备家庭养老照护基础,老年人及其家属自愿参加试点服务,并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二)服务机构。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县区”)结合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企业推荐清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级评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等情况确定服务机构推荐清单,服务机构需满足以下要求: 

1.依法登记成立并具备相应服务资质且在本市开展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者与周边医疗机构(包括医院、护理院、护理站、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开展签约合作的养老机构、嵌入式养老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2.具备对老年人上门服务功能和开展24小时服务能力,服务半径范围一般不超过15分钟,并配有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管理和服务功能的信息化系统。

3.配备与服务相匹配的专业团队,含医疗护理人员、社会工作者等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

4.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5.相关信息平台与市养老服务平台对接,政府购买服务经费通过市级平台结算。

(三)建设标准。承接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后,设置以下设施设备,为开展生活照料、体征监测、康复训练、呼叫响应等服务提供硬件与技术支持:

1.对老年人居家环境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

2.以照护床位为中心,配置照护服务所需的康复器具、辅助设备;

3.安装离床感应、体征监测、紧急呼叫等基本智能设备(参考附件2)。

(四)服务项目。服务机构对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实行每天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实时掌握服务对象情况,并参照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标准,对符合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条件的75周岁以上失能老年人,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30小时,每次服务不低于两小时。(基本服务内容详见附件3)。

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并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定期开展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鼓励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机构为其服务工作人员购买第三方责任险、意外险等。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根据各县区民政部门公布的试点服务机构推荐清单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并向就近机构提出设立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申请。

2.认定。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结合《老年人能力评估》(MZ T039-2013)要求对老年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通知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居住环境进行评估。

3.签订合同。服务机构和老年人家庭商定适老化改造内容以及照护计划,根据基本服务内容清单选择并明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首次签订合同应不低于1年)。

4.改造安装。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家庭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建设。

5.服务。服务机构根据合同提供家庭养老照护服务。

6.跟踪。服务机构应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评估并调整服务计划。

7.互转。根据老年人及家属意愿,老年人可以在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和养老机构床位之间实行互转,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便利,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在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和养老机构床位之间实行互认。

(六)收费标准。服务费用由机构自主合理定价,不超过市场同类服务单价,实行明码标价,主动公示,并载入服务协议中。

(七)补助政策及标准。

由老年人家庭出资建设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不予补贴。由服务机构出资建设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向县区民政局部门递交申请,提供每户实施对象的服务协议、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投入清单、建设投入凭证等材料。

建设补助:经县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可申请建设补助,按照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投入清单、建设投入凭证等材料佐证的金额,不足3000元的按照实际金额予以补助,超过3000元的,按照3000元补助。

运营补助:对经县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成后为老人提供服务达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

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不得与我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和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补助政策重复享受。

上述补助所需资金由市与补助对象所在县(区)两级财政按4:6比例承担。

上述信息需录入南昌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

三、推进计划

(一)制定方案。县区民政部门组织街道、村居开展辖内老年人设置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需求摸查,掌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等资源分布情况,确定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制定本县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工作方案,并抄报市民政局。

(二)开展试点。市民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建设标准及服务规范。市医保部门负责将符合文件规定的医疗护理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畴。县区民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本县区试点工作方案,组织镇、街道和服务机构开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工作,在试点过程中研究完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实施细则、服务规范、服务标准等内容。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安全监管,切实发挥智慧养老平台作用,建立政府-机构-家庭联动机制。

(三)总结经验。试点期间,县区民政部门要适时开展中期考核和总结评估工作,制定考核方案,对试点情况、实施效果、服务质量等进行考核评价。县区民政部门每季度将试点开展情况报市民政局,试点期满后,认真检视问题,总结经验,视试点情况完善政策文件并复制推广。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县区民政部门、医保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作为破解当前养老服务领域的痛点和难点、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抓手,稳妥有序推进,确保圆满完成试点任务。

(二)强化医养融合。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协调对接,进一步在“机构养老床位”和“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有机融合上加强探索,真正实现机制互通、标准互认、资源互享。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服务指南和技术操作标准等规定,依法行医,规范提供服务,保证质量安全。

(三)强化日常监管。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将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服务质量纳入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和年度考核,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安全监管,筑牢安全防线,对试点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跟踪、检查、抽查、评估。要强化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1.南昌市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床申请表

2.智能设备指导清单

3.基本服务内容指导清单

4.南昌市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协议(参考模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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