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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专栏(13)】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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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规定。

◆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有广大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积极主动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广大职工和公众所熟悉。

一、安全生产宣传形式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工作。198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月,并确定今后每年6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全国安全生产月”从1980年一直持续到1984年,通过宣传教育工作,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198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暂停,但各地区、各部门针对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活动。2002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结合当时安全生产工作的形势,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从2002年开始,每年6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对典型事故和身边事故案例进行剖析等形式,增强企业自我防范意识和自主保护能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根据近些年安全生产规划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鼓励主流媒体开办安全生产节目、栏目,加大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知识技能培训、案例警示教育等工作力度;加强微博、微信和客户端建设,形成新媒体传播模式;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构建以“传媒云集市、信息高速路、卫星互联网”为标志的安全生产新闻宣传渠道;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宣传活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新闻宣传专业人才成长规划,加强新闻发言人、安全生产理论专家、通讯员和社会监督员等队伍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规范网上信息传播技术,建立重特大事故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快速响应机制。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广泛开展面向群众的安全教育活动,推动安全知识、安全常识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推动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等建设;强化汽车站、火车站、大型广场、大型商场、重点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文化建设;创新安全文化服务设施运行机制,推动安全文化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二、安全生产宣传的内容和目的

安全生产不仅与生产经营单位及职工有关,而且是全社会都应当关注和重视的问题。根据本条规定,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的主要目的,是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通过宣传和教育,充分发挥职工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依法行政的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同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内的全体职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和推动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群众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做到管理人员不违章指挥,作业人员不违章作业,人人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尽可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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