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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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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2018年2月9日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昌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6月3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南昌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洪府厅发〔2007〕68号)同时废止。 




2018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 组织机构
2.2 市农业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抗灾救灾职责
2.3 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2.4 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职责
2.5 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来源
3.2 信息采集
3.3 信息报送
3.4 灾情信息发布
3.5 预警报告
3.6 预防控制
4 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4.1 一级应急响应(I级)
4.2 二级应急响应(II级)
4.3 三级应急响应(III级)
4.4 四级应急响应(IV级)
4.5 应急解除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协调救助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信息保障
6.4 职责保障
6.5 宣传保障
6.6 车辆保障
6.7 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惩与责任
7.4 预案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造成的损失,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西省抗旱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昌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南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南昌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发性干旱、洪涝、低温冻害、台风、风雹等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涉及动植物疫情、农业生物灾害的,按相关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牢固树立抗灾夺丰收思想和“减灾就是增产”的理念,加强对农业自然灾害的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增强防范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3)协同应对、快速处置。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障人力、物力、财力、技术储备。一旦发生农业自然灾害,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科学抗灾救灾,恢复农业生产。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 组织机构
    市农业局是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市农业局设立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市农业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农业局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市场与涉外处、粮油作物处、经济作物处、市畜牧兽医局、市粮油站、市经作站、市植保植检站、市种子管理局、市农机站、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渔业渔政局、市农业信息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粮油作物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2.2 市农业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抗灾救灾职责
    统一指挥领导全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灾害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宜,决定启动和解除灾害应急响应;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农业厅报告农业自然灾害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3 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安排部署农业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视灾情适时派出农业抗灾救灾工作组、专家组等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收集、整理全市农业自然灾害信息,视灾害发生程度向市农业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议是否启动、解除应急响应;研究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分配方案,监督管理救灾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饲草、疫苗、兽药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向市农业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农业自然灾害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4 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职责
    汇总、核查全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和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组织实施本预案;组织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 ,筹备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会议,安排抗灾救灾的具体工作;加强与气象、水务等有关自然灾害预测预报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反映与农业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及时收集、核查灾情,报告灾情动态,做好与民政、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的灾情会商沟通工作;了解和督导各县(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负责协调涉及其他部门有关农业抗灾救灾的工作;做好其他日常工作。
    2.5 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职责
    办公室(市农业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及车辆保障等有关工作,协调涉及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抗灾救灾有关工作。
    计划财务处:协调和落实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争取、落实农业和农业系统抗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科技教育处:组织开展灾后农业生产技术培训;组织开展灾后农业环境质量调查和评估,提出灾后农业环境恢复工作。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灾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发布灾后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组织开展灾后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
    市场与涉外处:调度、收集、反映重大自然灾害对蔬菜等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的影响,发布供求信息,开展产销对接,组织协调灾后鲜活农产品的流通、市场供应。
    粮油作物处:承办工作组的日常工作;调度、收集、核查、反映种植业灾情;收集、汇总、反映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行业在内的农业综合灾情;负责全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的上报工作;牵头制定农业生产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方案;核实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分配方案;组织、指导粮油作物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经济作物处:调度、收集、核查、反映经济作物灾情,并及时报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组织、指导经济作物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结构调整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调度、收集、核查、反映畜禽受灾情况,并及时报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协调种畜禽、饲草料等救灾物资的调剂、供应,组织、指导畜牧业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
    市粮油站:制定灾后粮油作物生产技术方案,指导粮油作物抗灾减灾生产技术的示范、推广、应用。制定灾毁耕地培肥方案,指导开展灾毁耕地地力提升和农作物科学施肥。
    市经作站:制定灾后经济作物生产技术方案,指导经济作物抗灾减灾生产技术的示范、推广、应用。
    市植保植检站:监测农作物病虫发生动态,发布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报、警报和防治信息,指导灾后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市种子管理局:掌握灾后需补种、改种农作物的种类、品种、面积和所需种子数量等情况,指导种子调运、供应;组织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剂和调拨。
    市农机站:建立农机抗灾救灾服务队,组织、督导各级农机部门协调做好农机具(含配件)及救灾用油的储备和供应,参与抗旱、排涝、抗灾抢险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工作。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实施灾后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研究;负责灾后疫情的收集与报告,并提出灾后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以及开展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的指导;负责指导灾后动物防疫工作,督导受灾地区落实免疫、消毒、检疫等防疫措施,协调疫苗、消毒剂、防护用品等应急防疫物资供应;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灾后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以及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的执法工作;参与灾后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并指导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市渔业渔政局:调度、收集、核查、反映渔业受灾情况,并及时报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灾后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督导受灾地区落实防疫措施,组织监测渔业水域环境,协调水产苗种等救灾物资的调剂、供应,组织、指导渔业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检查渔业船舶、渔港等设施的安全状况,指导监督县渔政机构落实防灾减灾措施;在台风、暴雨等灾害天气到来前,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安全提醒信息,督促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管理机构)做好渔场回港或避风安排,协助灾区渔民转移;组织、指导因灾损毁的渔港、渔船等生产设施的修复工作。
    市农业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防灾减灾新闻宣传等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来源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市水文局、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的水情、汛情信息,各县(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3.2 信息采集
   3.2.1 采集途径。市农业局与市气象、水务等部门稳定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定期、不定期的会商;市农业局与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情信息调度系统;市农业重  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
    3.2.2 采集内容:气温、降水、光照等气候条件,水文、汛情等水文资料;农业自然灾害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渔业受灾面积;农作物、畜禽、饲草、水产品损失程度;农田及农业基础设施、农业机电设备损毁情况;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3 信息报送
    3.3.1 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局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突发事件,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上报省农业厅,并同时向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局报告。
    3.3.2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应立即上报,灾害仍在发生和延续期间,应坚持每日报告制度。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掌握详细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查,3日内补报详情。
    3.3.3 一般性农业自然灾害信息,定期逐级上报。
    3.4 灾情信息发布
    市农业局配合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市减灾委员会做好自然灾害信息的发布工作。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需对外发布的,交由当地政府指定的专门部门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发布。

    3.5 预警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立即发出农业自然灾害预警:
    3.5.1 收到气象、水务等部门的灾害预测预报。
    3.5.2 收到台风即将登陆并有可能影响我市的信息。
    3.5.3 干旱等进行性自然灾害趋重。
    3.5.4 其它突发的农业重大自然灾害。
    3.6预防控制
    3.6.1 组织、思想准备。不断完善各级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强化农业部门和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3.6.2 工程准备。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畜禽圈舍、养殖鱼塘、农业机电设备的加固和防护措施,并配合水务等部门做好相关基础设施的维修、加固、改造,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6.3 预案准备。根据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规律,修订完善不同类型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适应性种植,提高农业生产的避灾抗灾能力。
    3.6.4 物资、技术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种子 (种畜禽、水产苗种)、饲草等救灾物资。积极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机设备、配件及救灾用油的贮备和供应。
    3.6.5 适时防控。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没有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采取措施防护。台风、风雹、洪涝灾害前,协助当地政府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转移,通知渔船进港避风;接到低温冻害、干旱等灾害预报后,及时组织、指导农民采取覆盖、熏烟、喷施药剂以及灌溉等相应防范措施。
    各级农业部门建议本级政府并协助当地气象部门适时开展人工降雨和防雹作业。   
    4.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农业自然灾害根据其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分四级应急响应。
    4.1 一级应急响应(Ⅰ级)
    4.1.1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县区的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县区耕地面积的40%以上,且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50万亩以上。
    (2)某一个县区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面积的50%以上,且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一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1.2 一级响应行动
    (1)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主持召开紧急会议,会商灾情、部署生产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参加。视情况,邀请市农业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到会指导。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重大问题报请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2)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及其办公室紧急运转,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3小时内到岗。
    (3)密切监视灾情动态,主动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灾情调度和统计上报工作立即展开,实行日报告制,及时将灾情报告市农业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农业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农业厅报告灾情。
    (4)向灾区紧急派出救灾工作组和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开展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服务工作。
    (5)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生产意见,并向市农业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请求省农业厅、市政府紧急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物资;动用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4.2 二级应急响应(Ⅱ级)
    4.2.1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县区的区域性重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县区耕地面积的30%以上,且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35万亩以上。在此基础上,同时满足一级应急响应相关条件的,按一级响应执行。
   (2)某一个县区发生重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面积的40%-50%,且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15-20万亩。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二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2.2 二级响应行动
    (1)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主持召开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会商灾情、部署生产救灾工作。
    (2)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及其办公室立即运转,并视情况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办公。
    (3)加强灾情调度,农业灾情统计上报工作立即展开,实行日报告制,及时将灾情报告市农业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农业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视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农业厅报告灾情。
    (4)根据灾区救灾工作需要,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服务工作。
    (5)对灾区恢复生产提出指导性意见,向市农业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请求省农业厅、市政府及时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物资。必要时动用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4.3 三级应急响应(III级)
    4.3.1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县区的区域性较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县区耕地面积的20%以上,且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在此基础上,同时满足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相关条件的,按较高一级的响应执行。
    (2)某一个县区发生较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面积的30%-40%,且受灾面积达到10-15万亩。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三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3.2 三级响应行动
    (1)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主持召开部分涉灾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会商灾情、部署生产救灾工作。
    (2)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及其办公室开始运转。
    (3)要求受灾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度、核查、上报灾情。及时汇总灾情向市农业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省农业厅有关部门报告。
    (4)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派出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帮助灾区制定恢复生产指导性意见。
     (5)争取省农业厅、市政府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物资。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救灾种子等物资。
    4.4 四级应急响应(IV级)
    4.4.1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县区的区域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面积的10%以上,且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在此基础上,同时满足一级或二级或三级应急响应相关条件的,按较高一级的响应执行。
    (2)某一个县区发生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面积的20%-30%,且受灾面积达到5-10万亩。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四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4.2 四级响应行动
    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组织相关涉灾行业部门会商灾情,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灾情调度和农业救灾、农业生产恢复工作的指导。将核实的灾情报告市农业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按规定程序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农业厅有关部门。
    4.5 应急解除
    当自然灾害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向市农业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农业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宣布应急解除。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及时调动机电排灌设备和农业机械,开展抗旱、排涝、抗灾抢险作业,抢修损毁耕地和各类农业基础设施。组织开展灾后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根据灾害影响、受灾程度和行业特点,制定完善农业生产恢复方案,组织指导农民开展生产自救,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督促、帮助、指导受灾的畜禽、水产养殖户加强灾后生产管理,及时补栏、补苗。
    5.2 协调救助
    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程序及时组织区域间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肥料、地膜、农药、饲草料、柴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拨。积极与银行、信用社协商,落实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所需贷款。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对农业损失、农业设施装备财产损失的保险赔付。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程序向财政提出争取相应预算资金。
    6.2 物资保障
    在农业自然灾害易发期,相应级别的农资部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相关单位应优先保障各类农业救灾资金的落实和农业救灾应急物资的供应。
     6.3 信息保障
    各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工作)机构应加强农业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和“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6.4 职责保障
    各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工作)机构要完善内部责任制,保证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并定期组织培训救灾应急工作专门技术人员。
    6.5 宣传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组织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6.6 车辆保障
    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紧急调用安排有关车辆,用于满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工作需要。
    6.7 应急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的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 本预案所称农业,包含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及相关行业基础设施,不包含林业。
    7.1.2 本预案中农业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干旱(含高温热害、干热风)、洪涝(含因暴雨造成的洪水、渍涝、泥石流、滑坡等)、低温冻害 (含冷害、霜冻、冰冻、雪灾、倒春寒、寒露风等)、台风(即热带气旋,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六个等级)、风雹(含龙卷风、飓风、沙尘暴等风灾及冰雹造成的雹灾)等危害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南昌市农业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与更新。由市农业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评审,并视情况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备案。
    7.3 奖惩与责任
     对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优先)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报请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南昌市农业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注:本预案印发实施时间为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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