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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桥梁较大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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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桥梁较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委各有关部门,市政府各有关单位,武警南昌支队:

《南昌市城市桥梁较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城市桥梁较大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3.1 重大桥梁突发事故(Ⅰ级)
1.3.2 重大桥梁事故(Ⅱ级)
1.3.3 较大桥梁事故(Ⅲ级)
1.3.4 一般桥梁事故(Ⅳ级)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1.4.2 相互协调、快速反应
1.4.3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1.5适用范围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指挥部组成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2.1.3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2.1.4 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3 预测与预警
3.1 预测
3.2预警
3.3预警信息发布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应急响应
4.4指挥与协调
4.4.1成立现场处置领导组
4.4.2成立现场处置工作组
4.4.3现场处置工作组职责及组成人员
4.4.4应急升级
4.4.5新闻报道
4.4.6应急结束
4.5恢复与重建
4.5.1善后处置
4.5.2社会救助
4.5.3调查与评估
4.5.4 恢复与重建
5保障措施
5.1人力资源保障
5.2财力保障
5.3设备、装备、车辆等物资保障
6监督管理
6.1宣传教育
6.2应急培训
6.3应急演练
6.4责任与奖惩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 制定与解释
7.3 预案的生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应对全市城市桥梁可能出现的较大事故,及时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桥梁较大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南昌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3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从重到轻依次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桥梁突发事故(Ⅰ级)、重大桥梁事故(Ⅱ级)、较大桥梁事故(Ⅲ级)和一般桥梁事故(Ⅳ级)。
  1.3.1 重大桥梁突发事故(Ⅰ级)
  1.3.1.1 城市跨江、湖、河大桥以及高架立交桥,桥长在2000米以上的大桥发生坍塌;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
  1.3.1.2 城市桥梁坍塌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1.3 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级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参与处置的其他城市桥梁重大事故。
  1.3.2 重大桥梁事故(Ⅱ级)
  城市桥梁坍塌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3 较大桥梁事故(Ⅲ级)
    桥梁坍塌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4 一般桥梁事故(Ⅳ级)
  1.3.4.1 桥梁坍塌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4.2 桥梁虽未坍塌,但桥面已出现沉陷、空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措施的事故。
  1.3.4.3 跨江桥梁、道路立交桥及道路下穿铁路立交桥,因船只、超限车辆撞击上跨桥梁造成桥梁设施严重损害的事故。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以事故处置与预防相结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摆在首要位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预防和应对突发事故的有效机制。
  1.4.2 相互协调、快速反应
  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保证城市桥梁事故灾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1.4.3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本市城市桥梁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分级负责。市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市城市桥梁Ⅲ级突发事故的应急工作以及Ⅰ级、Ⅱ级突发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所辖区域城市桥梁Ⅳ级突发事故的应急工作及Ⅲ级突发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Ⅱ级、Ⅰ级突发事故的应急工作接受省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城市桥梁在运行、维修、检测、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隐患或发生坍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以及发生等级以上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为加强对城市桥梁较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成立城市桥梁较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城市桥梁较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1 指挥部组成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
    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外办、市台办、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南昌支队等部门以及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和城市桥梁养护单位为成员单位。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启动预案;指导和协调城市桥梁较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城市桥梁突发事故进展情况;根据需要,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组织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和进行风险损失评估等善后处理工作。
    2.1.3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城管局分管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指挥部正副指挥、成员单位和专家组的联络工作,及时传达总指挥的指示;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1.4 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市委政法委:协调督促县(区、新区)和有关单位对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事故,做好相关维稳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城市桥梁突发事故引发网络舆情的引导管控及做好舆情监测。
    市城管局:负责组织由市城管局管理的城市桥梁抢修和抢险工作;组织专家参加事故处置,参与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取证,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和报告情况等。
    市应急局:负责具体指导和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协调各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组织指导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人落实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交管、治安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公安分局(包括水上公安分局)进行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安全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指挥排爆事件侦破等各项工作;事故现场水域打捞、救援,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通行;负责发布封路及交通疏导通告。
    市卫健委: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对事故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负责收集救治伤员的救治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部通报。
    市民政局: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以及受灾人员的临时救助、死亡人员的丧葬善后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提供质量和安全技术支持,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范围内应急抢险统筹经费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参与涉及营运客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通航环境管理和通航秩序维护,做好事发地船只通行和停泊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发布封航通告。
    市外办、市台办:负责协调处理事故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的天气情况。
    市水利局:负责及时提供事发地及其上游水情信息,做好相关水利工程调度,提供防洪抢险技术支撑。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发地环境调查和监测,对环境突发事故造成的影响,提出相关处置意见。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现场救援、灭火、除险,排除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载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引发的险情。
    武警南昌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含船艇大队)参加抢险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秩序和社会治安。
    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本级管理的城市桥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拟定本级桥梁事故应急预案;协助做好市级管理桥梁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城市桥梁养护单位:负责本单位养护的城市桥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拟定本单位桥梁事故应急预案;协助做好市级管理桥梁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其它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3 预测与预警
    3.1 预测
    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和城市桥梁管理单位要负责做好城市桥梁运行的监测、检测、预警工作,建立城市桥梁健康监测体系,逐步实现建立对城市桥梁的信息化检测,分级建立数据资料库,对城市桥梁运行状况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对监测、检测结果进行风险评估、分级处置。城市桥梁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桥梁管理的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日常巡视养护、桥梁结构及安全运行管理等。
    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因结构损坏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应立即限制交通,组织修复。Ⅱ类~V类养护的城市桥梁被评估为D级桥梁的,应提出处理措施,需紧急抢修的桥梁应提出时间要求;被评估为E级桥梁的,应立即限制交通,及时处理。
    3.2预警
    城市桥梁突发事故预警分级,按照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3预警信息发布
    城市桥梁养护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导致突发事故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需要对道路交通、航道通行限制和管制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桥梁主管部门应当会商交通运输部门、航道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紧急情况时,可以直接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屏幕、当面告知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突发事故发生后,城市桥梁养护单位应立即向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在2小时内如实向市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紧急情况可先电话口头报告,判明情况后再跟进补报。
    在特殊情况下,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故信息,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政府直至省政府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故重要信息和进展情况,同时将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或批示迅速传达给各有关成员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其中有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由外事侨务办、台办按规定办理。
    4.2先期处置
    当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或者已发生时(Ⅳ级以下),城市桥梁养护单位应立即开展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当城市桥梁突发事故达Ⅳ级时,养护单位立即启动单位应急预案,调集人员、物资、装备先期开展有效先期处置,必要时临时封闭交通,控制事态蔓延;同时报事发地地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当城市桥梁突发事故达Ⅲ级时,事发地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组织现场救援和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当城市桥梁突发事故达Ⅱ级及以上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现场救援和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报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调动各方面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报告应及时、主动的说明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
     4.3应急响应
    本市城市桥梁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分级负责。
    当城市桥梁突发事故达到Ⅳ级时,由发生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所辖区域城市桥梁的应急救援工作。
    当城市桥梁突发事故达到Ⅲ级时,由市指挥部、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Ⅲ级事故应急响应,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城市桥梁应急救援工作。
    当城市桥梁突发事故达到Ⅱ级及以上时,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省突发事件应急委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4指挥与协调
    4.4.1成立现场处置领导组
    为更好的开展现场抢险工作,按照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做好分工协作,妥善安排人员、物资、车辆装备,有条不紊的开展现场抢救、排险除险、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有必要成立现场处置领导组。
    当城市桥梁突发事故达到Ⅳ级时,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成立现场处置领导组,靠前指导、协调事故现场救援,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和善后工作。现场处置领导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组建。
    当城市桥梁突发事故达到Ⅲ级及以上时,由市指挥部成立现场处置领导组,靠前指导、协调事故现场救援,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和善后工作。现场处置领导组组长由到达现场的市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到达现场的市城管局负责人和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人担任。
    4.4.2成立现场处置工作组
    当城市桥梁突发事故达到Ⅳ级时,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酌情成立若干现场处置工作组。
    当城市桥梁突发事故达到Ⅲ级及以上时,市指挥部根据桥梁突发事故的需要,迅速成立在现场处置领导组领导下的抢险救灾组、现场警戒组、事故调查组、信息报送组、善后处置组、专家组等六个工作组。
    4.4.3现场处置工作组职责及组成人员
    抢险救灾组:负责组织抢险人员、物资、装备开赴现场开展排险除险、破拆、打捞、架设应急通道、搜救、救护等工作。组长由市城管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应急、公安、消防救援、武警、工程救援、卫生等单位人员构成。
    现场警戒组: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保卫、维持秩序、开辟通道、交通疏导、转运人员等工作。组长由市公安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公安分局、武警、交通运输、地方海事等单位人员构成。
    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分析调查取证工作。组长由市城管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城建局派员组成,必要时联系其它现场组。
    信息报送组:负责事故现场的信息收集报送,关注舆情,做好舆情引导等工作。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人、市城管局负责人担任。
    善后处置组:负责事故处置经费安排,救助物资的筹集、发放,受灾人员的救助安置,死亡人员登记存放,理赔等善后工作。组长由到达现场的市城管局负责人和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应急、财政、民政、公安、卫生等单位人员组成。如伤亡人员大部分来自事发地以外的某一集中地区,则所在地县(区)政府有关人员也参加善后处置组。
    专家咨询组:分析事故信息,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负责为抢险救灾和事故调查等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支持。成员由城市桥梁的设计、施工、运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4.4.4应急升级
    当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由市指挥部及时报告市应急委员会,由市应急委员会协调其他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4.4.5新闻报道
    突发事故处置的新闻发布必须经现场处置领导组批准同意,按照国家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避免不实消息的传播。
    4.4.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Ⅳ级城市桥梁突发事故的应急结束,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宣布;Ⅲ级及以上的城市桥梁突发事故应急结束,由市指挥部宣布。
    4.5恢复与重建
    4.5.1善后处置
    事故善后处理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部门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参与。
    4.5.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统筹协调社会救助工作,联系其它社会公益性团体,发动社会募捐等慈善捐助活动;司法部门对有需要的受害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4.5.3调查与评估
    市指挥部领导Ⅲ级及以上城市桥梁突发事故调查与评估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开展事故调查与评估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总结及建议。Ⅳ级城市桥梁突发事故调查与评估工作,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完成。
    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4.5.4 恢复与重建
    城市桥梁的恢复与重建,由市政府和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统筹安排。
    5保障措施
    5.1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政府要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
    5.2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提出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5.3设备、装备、车辆等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需要,为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置必要设备、装备、车辆等物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展开。
    6监督管理
    根据《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3〕30号),本预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修订、评估等工作主要责任单位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城管局)。
    6.1宣传教育
    落实“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日”等社会面集中安全教育成效,突出教育提高面临突发事件时,必须具备的冷静思想和相互救助、共克难关的能力,逐步推广紧急救护、消防器材等实践操作。
    6.2应急培训
    各级政府应开展面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救援队伍和公众的应急培训,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突发事件初期的现场组织、自救互救的能力。
    6.3应急演练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加强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合成演练,通过演练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促进紧急情况下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检验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
    6.4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奖励;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应急预案形同虚设,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应尽职责,导致突发事件的危害和损害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按有关规定,适时修订完善。
    7.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南昌市城市管理局制定并解释。
    7.3 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预案发布实施之日起,原预案洪府厅发〔2007〕7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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