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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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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指挥机构
2.4县区机构
2.5 部门机构
2.6 基层机构
2.7 企事业单位机构
2.8 专家组
2.9 志愿者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先期处置
    3.2.3 应急响应
    3.2.4 指挥与协调
    3.2.5响应升级
    3.2.6 社会动员
    3.2.7 新闻报道与发布
    3.2.8 应急结束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3.3.2 社会救助
    3.3.3 调查与评估
    3.3.4 恢复重建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保障
4.8 公共设施保障
4.9 气象保障
4.10 通信保障
4.11 科技保障
4.12 人员防护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教育
5.2 培训
5.3 应急演练
5.4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6.2 监督检查
6.3 预案的实施与解释
7 附件
7.1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2 应急组织体系示意简图
7.3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4 应急预案体系
7.5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要求,对本市的有关组织、资源和信息进行整合,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保障体系、防范体系,使本市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做到领导一元化、指挥智能化、决策科学化、保障统筹划、防范系统化,全面提升各级各部门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69号主席令)、《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发函〔2005〕39号)、《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3年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赣府发〔2005〕11号)、《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3〕30号)、《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赣府厅发〔201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地下管线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金融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重大刑事案件(引发或可能引发影响社会公共安全),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国家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预防和处置的较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组织协调应对的重大事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依照本预案进行先期处置。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及应对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健全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本市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分级负责。市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市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以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所辖区域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及较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接受省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由于突发事件的时效性、区域性,应急工作必须遵循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中央、省属驻昌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
    (4)依法规范,职责明确。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强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职能,规范防范措施,实现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确立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5)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组织网络,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指挥体系;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保障体系;通过整合现有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优化、防患未然的应急防范体系。依托市政务信息网物理平台,建设整合信息与资源的数据交换体系,实现信息发布、传输网络化。
    (6)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能力。应用信息技术开发预警、预测信息管理系统,科学辅助决策,保证预警、响应、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险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7)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应对突发事件要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充分依靠和发挥驻昌军队、武警部队和公安队伍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兵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引导和发挥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在先期处置、辅助救援、外围协助中的作用,逐步构建社会广泛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1.6 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县区、开发区、新区总体应急预案,是本市和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要依据。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制定发布实施,并报省政府备案;县区、开发区、新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制定并发布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区、开发区专项应急预案由县区、开发区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以各自部门为主处置某类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市级部门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县区、开发区新区的部门预案由县区、开发区新区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备案。
(4)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本市辖区内各级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特点,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中央、省属驻昌企事业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本市各级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应按管理权限或业务指导权限,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5)基层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应当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区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县区、开发区新区备案;村委会、居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按照要求报市政府或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备案(由政府部门牵头举办的活动,且已经制定相关活动方案的除外)。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成立南昌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作为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决定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批准市总体应急预案等重大应急规划;协调与中央、省有关单位和驻昌部队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关系,当突发事件超出南昌市的应对能力时,依程序请求省政府支援;
(2)领导全市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指导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等;
    (3)在较大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其类型,决定启动相应的专项预案和应急指挥部;
    (4)决定较大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结束;
    (5)向省应急委员会报告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1.2市应急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任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外宣办、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委、市法制办、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市食药监局、市粮食局、市外办、市防震减灾局、市人防办、南昌地方海事局、武警南昌市支队、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水电第四支队、南昌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南昌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2 办事机构
    2.2.1市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作为其办事机构,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兼任,常务副主任为专职,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联系市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4)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
    (5)指导市级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和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6)市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建立南昌市应急联动中心,将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作为应急指挥平台,依托110、119、120、12345报警台对全市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实施接警,并组织应急联动单位进行即时先期应急处置。市人防地面指挥中心作为政府应急平台的备用平台,人防机动指挥平台作为政府应急平台救援现场指挥平台。
2.2.3市应急联动中心归属市应急委员会领导,主任由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兼任,由市公安局指挥长、市政府应急办专职副主任任常务副主任,市公安局、市人防办(民防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委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
2.3 指挥机构
2.3.1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和专项应急预案的情况,市应急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项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全市相应类型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以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编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本市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指导县区、开发区、新区开展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业应急训练、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市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分管市委常委任顾问,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南昌警备区参谋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武警水电第四支队支队长任副总指挥,市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
    (2)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南昌警备区参谋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防震减灾局局长、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武警南昌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水电第四支队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防震减灾局。
    (3)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水电第四支队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4)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南昌警备区参谋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5)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武警水电第四支队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
    (6)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委、市总工会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7)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8)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南昌地方海事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水上公安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局、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南昌地方海事局。
    (9)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
    (10)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南昌供电公司、市安监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1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安监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12)市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或者必要时市长任总指挥,市有关领导、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计委主任等任副总指挥,市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
    (13)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14)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药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食药监局。
    (15)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粮食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
    (16)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外侨办主任、市公安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外侨办。
    (17)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市委副书记任第一副总指挥,政法委书记任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其他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事件涉及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18)市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南昌警备区、武警南昌市支队、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人员构成、成员单位职责等由各专项预案作出规定;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增减调整。
处置其他突发事件的市应急指挥部,由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明确。
    2.3.2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或者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指定,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各工作组组长,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全力组织救治伤员、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随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的,应立即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2.4 县区机构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是本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负责本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和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予以确定。
2.5部门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应急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和市属经济组织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6 基层机构
    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健全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等机制,要针对所辖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好突发事件的隐患排查和风险分析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要制定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员疏散和救援工作。村委会、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协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7 企事业单位机构
本市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的监测、预防和处置,组建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业务上接受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所在地县区、开发区(新区)的指挥。
2.8 专家组
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急委员会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就全市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研究、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等提供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2.9 志愿者
建立健全应急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及调用机制,规范应急救援志愿服务行为,引导应急志愿服务行动,发挥应急志愿者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中的重要作用。
    
  3、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各级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城镇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1 预测与预警
    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市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平台,接收市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以及各类监测机构报送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
    市应急联动中心及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对达到一般预警级别的,及时向事件可能发生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进行通报;对达到较重预警级别的,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由市应急委员会作出预警的相关决定,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对达到特别严重、严重预警级别的,应当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县区、开发区、新区参照执行。
    3.1.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的级别由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细分。
市应急委员会要及时、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较重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国家、省里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涉及到跨市的较重及以上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省政府批准;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急委员会和市有关部门负责一般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的发布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外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坚持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依托气象部门建立市、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未设立气象局的县区(开发区、新区),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可设在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急办或相关气象办事机构。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电话、移动电视、政务微博、智能终端等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的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警报盲区、偏远地区,应当采取鸣锣吹哨、组织人员逐户告知等方式,实现至少有一种发布手段覆盖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
    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急委员会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3.2 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在2小时内如实向市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紧急情况可先电话口头报告,判明情况后再跟进补报,同时通报突发事件涉及到的有关县区、开发区新区和部门。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市政府要在3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涉及其他设区市和省直部门的信息,在上报省政府的同时,还应通报有关设区市和省直部门。在特殊情况下,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政府直至省政府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应急联动中心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县区、开发区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有关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负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事发地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特别是公安、消防、卫计委、安监、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迅速参与突发事件先期处置。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接到信息后,可根据需要立即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加大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的力度,并迅速向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和市长汇报,相关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预案规定自动开始运作。
    3.2.3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经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或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总指挥长向市应急委主任报告后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通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场所)进行指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向市主要领导报告;或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总指挥长向市应急委主任报告后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通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场所)进行指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属地县区(开发区、新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向分管市领导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和属地县区(开发区、新区)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分管市领导到场,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或属地县区(开发区、新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整个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或属地县区(开发区、新区)全权负责处置。
国家、省里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2.4 指挥与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的规定及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进行指挥与协调;需要市应急委员会处置的,由市应急委员会派出的工作组统一指挥、协调或指导有关县区(开发区、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县区(开发区、新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有关志愿者队伍协助和辅助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县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市属单位与县区(开发区、新区)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受伤人员救治、受突发事件影响人员的安置,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等工作;
  (5)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向兄弟城市、省政府请求支援的情况等;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所在区县(开发区、新区)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应急委员会派出的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也可由专业处置部门负责开设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当国家或省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成立国家、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时,市政府接受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2.5响应升级
    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员会,由市应急委员会协调其他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当突发事件可能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应以市政府的名义,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请求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或直接商请相关市政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跨市外部援助,或需要省政府、国家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救援的事项内容、时机,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3.2.6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3.2.7 新闻报道与发布
    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与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按照国家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健全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避免不实消息的传播。突发事件发生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驻昌、省市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发布信息。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立新闻舆论组,加强舆论收集与研判,提出新闻报道意见,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新闻办  组织协调,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信息。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新闻报道,市政府新闻办会同牵头处置的市政府部门及事发地县区、开发区新区组织发布信息。一般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
    3.2.8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或有关部门确认,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控制或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由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宣布结束应急响应。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宣布结束应急响应由市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指示或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负责处置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经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国家或省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成立国家、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突发事件结束应急响应由国家、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作出。
    3.3 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和灾民聚集生活场所治安防范工作,保证社会秩序稳定。
    (3)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消毒与疫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水、空气等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4)发改、建设、公路、交通、市政、水务等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电力、市政、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进行修复。
    (5)工信、商务、国资、农业等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或商贸活动,及时调拨粮食、蔬菜、肉类等应急生活物资,满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财政等相关部门按要求调拨救助资金。
    (6)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7)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在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给予适当的补助。
    (8)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抚恤。
    (9)协助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10)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3.2 社会救助
    (1)民政部门统筹协调社会救助工作,会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性团体共同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调拨、管理工作。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团体和组织,应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组织、境外机构和个人捐赠。
    (2)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心理评估、心理急救、心理危机干预等心理救援工作。
    (3)司法部门主动对受害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利。
    3.3.3 调查与评估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应急委员会作出报告,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的相关部门应开展必要的先期调查工作。国家或省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成立国家、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进行。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进行调查评估。
    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一般不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最长不超过90天。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全市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汇报,并根据要求向省政府(省应急办)报告。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也应当对本辖区上年度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评估,向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汇报,并根据要求向市政府(市应急办)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在单位也应对上年度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市应急办)报告。
    3.3.4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
    需要市里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需国家、省政府援助的,按有关规定提出请求。
   
    4、应急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保障
     4.1.1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4.1.2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市、县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市、县区应急委员会统一指挥,承担本市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4.1.3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分别成立特警、交警、地震、卫生、安监、国土、环保、气象、水务、森林、城管、交通、消防、供水、供电、供气、移动、电信、联通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本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必要时需根据市应急委员会、市应急联动中心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与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4.1.4 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力量。由南昌警备区根据需要组建。驻昌部队、武警南昌市支队、武警水电第四支队救援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1.5社会救援力量。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以及本单位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对发生在本地、本单位的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提供支援。市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扶持民间救援组织和志愿救援队伍,纳入市、县区应急救援体系,根据需要参与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4.1.6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其装备水平。各应急救援队伍要配备先进、高效、适应性强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确保能随时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4.1.7 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以形成合力。市、县区应急委员会和各应急指挥部要科学分析突发事件的危害、影响和态势,充分依靠和发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驻昌军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先锋队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预备役部队、民兵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
    4.1.8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装备状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每年年初向市(县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县区)相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作出报告,重大变更应当及时报告。
    4.2 财力保障
    4.2.1市政府(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政府(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提出,经市(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4.2.2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区(开发区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的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偿或者救助。
    4.2.3 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4.2.4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4.2.5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4.3.1市发改委具体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市商务局、市工信委等相关部门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4.3.2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市食药监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供应工作;市工信委负责组织本市可生产相关应急产品的工业企业做好生产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
    4.3.3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包括工程抢险装备)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物资供应。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各应急指挥部)按专业需要,进行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的准备、维护、保养和更新。
    4.3.4市和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本地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指定有关生产、服务企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和提供应急所需服务的企业。
    4.3.5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关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以及被指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储备的有关企业的名单、生产能力、储备能力等。
    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一般每5年组织一次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生产潜力调查。
    4.3.6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及时予以更新。
    4.3.7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而本市紧缺且缺乏生产能力的物资,应当在保证一定数量储备的基础上,与有关地区建立畅通的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便需要时,能够迅速调入所需物资。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的安排,具体负责与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会同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4.5.1市卫计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特别是突然有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等的调度方案。
    4.5.2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的请求,及时提供应急所需的药品、器械、医疗卫生设备等。必要时,红十字会可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护工作。
    4.5.3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尽快形成突发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开展医疗救助救援实训与演练,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4.5.4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6.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车辆、船舶以及水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管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4.6.2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各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特别是要掌握特种交通设备、工具、器材的情况。市交通运输局要主动争取省交通运输厅的支持,建立与省交通运输厅信息、资源共享和联动机制,必要时可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应急委员会协调。
    4.6.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公安局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城管委等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开通水上运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能够及时组织和调集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商请调用武警水电部队、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等。
    4.6.4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公用集团等部门要调度江西长运集团、南昌公交集团公司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投入必要的车辆、人员,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优先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4.7 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市公安局应当会同武警南昌市支队,根据不同类型、级别突发事件,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状态下警力集结、交通控制、执勤方式等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行动方案。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街道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和要求,积极进行宣传动员,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进行自救互救,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 公共设施保障
    4.8.1 各级规划部门在规划工作中,要根据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处理等公用设施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设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4.8.2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定具体方案,为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需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标明安全撤离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相关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4.9气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深化与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各通讯运营公司的合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气象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气象灾害的分析评估和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将突发事件相关气象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4.10 通信保障
    市工信委、通讯部门和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企业应配备专线电话、卫星电话及其他有效应急通信设备,保障紧急状态下指挥机关、事发现场指挥部及重要场所通讯畅通。所有参加应急工作的部门、单位要保持与市应急联动中心的电话联系,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各救援组现场救援采用同频率、编定代号、使用对讲机联络,同时要确保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的通讯畅通,各种联系方式必须建立备用方案,建立全市应急机构和人员(含专家组)通信录。通讯设备和线路发生故障时,相关运营单位应立即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排除故障;如有需要,应启用迂回线路或应急通讯车,确保应急指挥通讯网络安全可靠。
    4.11 科技保障
    市科技局及有关部门要鼓励、扶持科研机构和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市、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所有直接参与或支持应急行动的组织,都应当成立自身的专家组、技术支持机构、建立信息库和2种以上联系方式,及时制定和完善现场救援预案,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
    4.12 人员防护
    4.12.1 各级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规划、建设突发事件的人员应急避难场所,具备应急供水、供电、棚宿、厕所、生活物资、卫生防疫等基本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与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团体、学校的场所以及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4.12.2 各级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当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明确责任人,确保因突发事件需疏散的人员能在最短时间内疏散至安全区域、场所;对因突发事件紧急疏散的人员应当妥善安置,并确保疏散人员的生活所需。
    4.12.3市和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以及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监督管理
    5.1宣传教育
  5.1.1  市和区县、开发区、新区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应急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深入普及应急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危机意识、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5.1.2 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居委会和村委会要通过上门入户、座谈交流、模拟示范等形式,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5.1.3 教育部门要把应急预防和避险知识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在大、中、小学开展应急知识教育,提高学校及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1.4  市减灾委要督促和依托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提升居民应对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5.2 培训
  5.2.1  组织、人社等部门要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内容,并有计划地组织担负应急工作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应急救援等培训,确保熟悉和掌握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工作方法等,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5.2.2  依托市公安消防训练基地、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警示基地等,开展面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救援队伍和公众的应急培训,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突发事件初期的现场组织、自救互救的能力。
    5.3 应急演练
    5.3.1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加强应急演练。专项演练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综合演练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
    5.3.2 应急演练的科目设置应当科学、合理,目的在于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促进紧急情况下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检验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发现应急管理及应急预案的不足,增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5.3.3 应急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
    5.4责任与奖惩
    5.4.1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对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区县、开发区、新区、部门和单位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5.4.2 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考评机制,根据需要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奖励;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应急预案形同虚设,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应尽职责,导致突发事件的危害和损害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6、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每两年评审一次,进行预案演练或经历应急实战后要对参与演练和实战的部分进行评审,评审要有制订预案有关部门的人员和专家参加,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
    6.2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区、各部门应急工作检查,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各大型企业要严格落实预案的要求,要做到机构人员到位、资金物资到位、保障措施有力。县区、开发区、新区也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监督检查。
    6.3 预案的实施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7、附件
    7.1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略)
    7.2 应急组织体系示意简图(略)
    7.3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略)
    7.4 应急预案体系图(略)
    7.5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略)

   (注:印发时间为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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