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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粮食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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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2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3 县、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和报告

3.2 突发粮食事件级别

3.3 预警

3.4 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 指挥和协调

4.4 新闻报道

4.5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2 交通运输保障

5.3 市场秩序和治安保障

5.4 经费保障

5.5 通信保障

5.6 培训演练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6.2 应急能力恢复

6.3 应急经费和清算

6.4 奖励和处罚

7  附则

7.1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2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3 应急终止宣布格式

7.4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7.5 预案解释

7.6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证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有效供给,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江西省粮食应急预案》和《南昌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粮食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反应及时、处置得力的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市成立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物价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粮食局、农发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市供电公司、市储备粮承储单位有关负责同志。

2.1.2 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省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

2)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突发粮食事件的状态,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粮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粮食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

5)根据需要,向省政府或外市以及驻昌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6)完成市政府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粮食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负责提出市级储备粮的收储和动用建议,收集掌握市场粮食供求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和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

2)南昌供电公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保障粮食加工重点企业及储备粮相关单位的应急用电。

3)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进口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安排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会同有关部门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6)市交通局:负责做好运力调度工作,优先保证粮食调运的需要,为应急粮食运输提供运力保障。

7)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发放工作。

8)市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和市场供应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生产,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9)市物价局:负责粮食价格监测预报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10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食生产加工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无证生产、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1)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有关的粮食生产方面数据情况。

12)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有关宣传报道工作,应对粮食突发事件的有关舆情。

13)农发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组成人员由市粮食局及成员单位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掌握全市及全省粮食市场动态,监测市场行情,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成员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各开发区、新区,下同)开展应急工作;

3)承担突发粮食事件的具体应急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县、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比照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处理负责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确保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区级政府及开发区未设粮食局的应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粮食事件处置工作。在本县、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应启动本县、区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区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提请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调控。市粮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和报告

3.1.1 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指定负责部门要建立健全粮食市场行情定点、定时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网络系统。确定市、县粮油信息中心,粮食批发市场,粮食购销企业,粮油连锁店(或超市),粮食储备库,粮食加工企业为粮食市场行情监测点。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指定负责部门应通过南昌粮食政务网、江西粮食政务网、中国粮食网等途径,了解和掌握国内及国际市场信息。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做好国内外、省内外和本市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1.2 列入全市粮食市场监测预警范围的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粮食市场价格的信息收集工作,定期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掌握市场总需求、总供给和库存、销售、价格变化情况,做好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汇总工作。

3.1.3 各监测点应保持与省、市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的网络畅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3.2 突发粮食事件级别

突发粮食事件预警级别参照国家、省突发粮食事件和市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分级标准及可能造成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划分为四个等级:级(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和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2.1 级(特别严重)突发事件

包括我省(含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我市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2.2 级(严重)突发事件

在我市或省内较大范围的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2.3 级(较重)突发事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区(开发区)级行政区域发生级突发事件;

2)我市2个以上县政府所在城区出现较大面积粮食脱销、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

3.2.4 级(一般)突发事件

1)在县、区(开发区)级行政区域一周内主要粮食品种的价格非正常上涨幅度超过30%,并发生群众集中大量购买现象。

2)县、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出现粮食脱销、抢购现象并有蔓延趋势。

3.3 预警

3.3.1 报警、接警和处警。各监测点负责监控市场粮价,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指定负责部门负责分析各监测点报送的市场价格信息和统计资料。当市场粮价出现大幅度波动,应当向同级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报告。应急指挥部接警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对警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报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3.3.2 先期预防措施。建立市场动态随时上报和市场价格日报制度;暂停市级储备粮轮换销售;掌握库存情况,控制部分周转库存。

3.4 应急报告

3.4.1 加强对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省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是要加强对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它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它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市、县区(开发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工作措施。

4.1.1 发生级(一般)突发事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启动当地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当地指定的应急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军粮供应站及连锁店、国有购销企业供应点、大型零售超市及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

2)优先做好驻昌部队、大中专院校、大中型居民小区和灾区困难群体的粮食供应工作。

3)立即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工作。

4)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指定负责部门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的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分析原因,科学预测粮食价格走向。

5)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1.2 发生级(较重)突发事件,除采取级应急措施外,还应实施下列应急措施:

1)加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应急指挥部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发地粮食价格信息、库存信息和市场动态。必要时启动价格半日报制度。

2)动员本地企业加快外采粮源,增加外采数量,平抑市场粮价。

3)动用市、县(区)级储备粮供应市场,必要时可申请动用省级及国家储备粮。

4.1.3 发生级(严重)突发事件,除采取级应急措施外,还应实施价格干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提出价格干预等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1.4 发生级(特别严重)突发事件,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要求,组织粮食应急工作。必要时,报请省应急指挥部同意,实行居民定量供应和临时市场管制。

4.1.5 动用市、县(区)储备粮的原则和程序

当事发地商品粮库存不足,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可以逐级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本级储备粮;如本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当地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仍难以满足需要,则由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直至报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县、区的要求,按照全市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区本级储备粮动用可比照上述原则和程序。各承储企业必须服从政府统一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市场调控所产生的费用及亏损由本级财政负担。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应急时期建立粮食价格信息日报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掌握事发地价格信息、库存信息及粮源状况。

4.3 指挥和协调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

4.4 新闻报道

4.4.1 新闻报道遵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市场正常供应秩序,有利于应急供应工作顺利实施的新闻发布原则。

4.4.2 新闻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

4.5 应急终止

当市场粮价平稳,粮源供应较为充足,群众情绪稳定,社会秩序安定时,各级应急指挥部可提请当地政府决定批准宣布应急结束,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1.1 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6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市、县区粮食储备。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在市区和县城的储备库存中,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确保市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粮源。

5.1.2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 交通运输保障

5.2.1 应急供应粮食的运输工具由用粮方与售粮方自行协调落实,并由用粮方政府负责协调建立本辖区内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保证粮食及时运抵到位。

5.2.2 当地运力不足时,可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落实其它运力。

5.2.3 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全市建立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确保应急运输畅通、快速、高效。跨地市粮食运输,报省政府批准建立专门的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

5.3 市场秩序和治安保障

5.3.1 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督和管理部门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监管,对借机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停业拒售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并依照有关政策法规给予严厉处罚,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5.3.2 市、县区公安部门应加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工作,必要时,请求驻昌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5.4 经费保障

5.4.1 农发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及其分支机构应积极主动安排国有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政策性贷款。

5.4.2 由市或省帮助购销衔接的粮源,用粮方应负责落实采购资金。

5.4.3 统一组织安排的储备粮、进口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用粮方负责落实,可申请省粮食风险基金予以适当或全额补助。必要时,安排市财政专项资金和争取省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全市粮食应急供应。

5.4.4 应急情况下的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核补。

5.5 通信保障

县、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6 培训演练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演练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应急工作终止后,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措施。

6.2 应急能力恢复

对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本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指定负责部门会发展计划、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如数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3 应急经费和清算

对实施预案发生(含演练)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补助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等部门予以兑付和结算。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参加突发粮食事件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4.2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粮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按照本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突发粮食事件发生后,对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6)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7 附则

7.1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粮食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粮食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2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粮食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省、市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3 应急终止宣布格式

突发粮食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终止,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理和恢复工作安排;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4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白天: 839863318398635583986353;夜晚:83986341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印发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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