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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南昌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6-04-15 11:45:00 浏览量: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求,更好减轻企业负担、化解用工风险、提高保障待遇,更好破解新就业形态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特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难题,我市于2024年3月1日起在全市试点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深化试点工作成效,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保障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代拟了《南昌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单位、企业及广大群众了解《办法》主要内容,提升《办法》社会知晓度,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1.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在要求。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更多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省委市委多次要求加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我省先后在赣州、南昌、吉安、抚州、上饶、宜春、九江、新余8个地市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破解职业伤害保障难题,均取得了较好成效。

2.顺应企业群众减负增待的重要举措。当前,经济形势依然面临较大压力,企业期盼减负纾困,群众期待高水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推行补充工伤保险后,可以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化解用工风险;群众能够享受更高程度的待遇保障,尤其是能够解决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工伤保险不能覆盖人群的职业伤害保障难题。

3.维护职业伤害权益保障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国社会保险都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制度设计,因此许多没有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不明确的超龄从业人员、大学见(实)习生、村居“两委”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特定人员及广大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通过补充工伤保险,将这些从业人群纳入补充工伤保障范围,能够打破劳动关系束缚,实现工伤保险由“身份险”向“行为险”的转变,实现“劳动权”与“保障权”的更相适应。

二、政策依据

1.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同意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批复》(赣人社字〔2023〕268 号),同意南昌市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

2.《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3年9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修正)第五条明确“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提高工伤职工待遇水平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向职业劳动者全面覆盖。

三、主要内容

《办法》(审议稿)共计七个部分34条。

第一部分总则。5条,明确了目的意义、法律依据、政策定位、收支模式、经办方式。

第二部分参保范围。1条,明确了两类人员可以纳入补充工伤保险保障范畴:一是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含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参保人员;二是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9类特定人员。

第三部分参保缴费。8条,明确了缴费方式、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费率政策、资金划转、实名制管理、资金征缴等内容。

第四部分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鉴定标准和程序。3条,明确了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鉴定的标准和程序,时限要求。

第五部分待遇给付和核定。9条,明确了享受待遇条件、待遇项目、待遇标准、给付方式、终止条件、支付时限。

第六部分职业伤害预防。2条,明确参照国家和省工伤预防相关规定开展职业伤害预防工作,立项实施要求。

第七部分附则。6条,明确了政策可以动态调整,争议处理方式,考核机制,施行时间,政策解释部门。

四、特色亮点

一是补齐民生短板,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村(社区)“两委”人员方面增加了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在校实习生、见习生方面增加了医疗机构中的规培和进修人员新增了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社中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聘用人员,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中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医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成立的各类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组织中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工作人员以及全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教职人员3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方面,强化了在我市区域内就业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要求,取消了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限制。

二是切实助企纾困,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工伤职工依法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后,企业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等工伤待遇。如果企业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承办机构可替代企业支出费用比例由原来的77%提高至82%左右,企业负担进一步减轻。企业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人均缴费每月约为13元,一年约为156元。如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意外险等商业险,可为企业减少90%以上的保费支出负担

三是有效补充支付,进一步提高保障待遇。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待遇保障替代率将由试点期间30%提高至40%。工亡职工的补充待遇方面,由10万提高至20万。对工伤职工超工伤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剩余部分,0—10万元由试点期间70%由承办机构给付提高至75%,10万以上由试点期间50%由承办机构给付提高至60%,每人每次最高限额由试点期间8万元提高至10万元,年度累计最高限额由试点期间15万元提高至30万元,进一步提高了保障待遇。特别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分别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增加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5%,按照现行标准预计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13407元左右的生活护理费,进一步提高了工伤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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